关于中国对缅甸毛淡棉火力发电厂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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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对缅甸毛淡棉火力发电厂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中国 缅甸


关于中国对缅甸毛淡棉火力发电厂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8日)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计划财政部副部长
埃哥上校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毛淡棉火力发电厂技术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毛淡棉火力发电厂建成后,即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将中国派往缅甸对该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人员中的十三人再留聘六个月,以对毛淡棉火力发电厂的运行和设备维修进行技术指导。各专业人数为:
  组 长  1人
  工程师  4人
  技术员  4人
  技术工人 4人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缅甸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中缅双方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在仰光签订的《关于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缅甸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换文的规定办理。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莫 燕 忠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仰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莫燕忠阁下
阁下:
  我高兴地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来文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代表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荣幸地确认阁下来函的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计划财政部副部长
                            埃哥上校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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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而随着侵犯财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加,事后抢劫的现象也日趋严重。正确把握事后抢劫的认定条件,不仅有利于正确定罪,而且也是对犯罪分子正确量刑的前提。

  一、先前行为条件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且只限于这三种财产犯罪。由于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故存在如下问题:是否包括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数额没有达到标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事实上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首先,“犯罪”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其次,事后抢劫包括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显然也包括了没有获得财物的情形。最后,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要求。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财物数额大小,只要符合本条认定的其他条件,都构成事后抢劫。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必须具有当场性,这里重点强调对“当场性”的准确把握,这里的“当场”应理解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即只要与犯罪行为现场紧密联系,没有间断的追捕途中也视为当场。例如,甲在麦当劳店扒窃一顾客挂于座椅上提包中的钱得手,将钱揣入自己衣兜中,被反扒警察盯上,甲继而到附近一商厦地下肯德基店再次行窃一顾客未果,当甲欲离开商厦时,跟踪的反扒警察即上前抓捕,甲掏出刀子反抗,仍被拿下。此案中,甲处在一个连续作案过程且被跟踪,属于事后抢劫的“当场”,故构成抢劫罪。此外,如果盗窃、抢夺犯罪完成后,在其他场合被人认出是犯罪分子或者销赃时被事主撞见抗拒抓捕的,不符合“当场”条件,故不成立抢劫罪。该抗拒行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结果的,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手段条件

  手段条件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此应准确理解“暴力”的含义,暴力的内容与程度相当于《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的“暴力”,即达到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其次,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例如,甲在丙家盗窃了财物,刚出门时遇到了乙,甲以为乙是失主,为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即使乙不是失主,既没认识到甲的盗窃行为,也没抓捕甲的想法与行为,对甲的行为也应依本条认定为抢劫罪。

  四、目的条件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其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规定。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独立设置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独立设置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全市性行业可依法建立基层或行业红十字组织,可配备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三条 本市的单位和居住在本市的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热心人道主义事业并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志愿工作者。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进行人道主义教育,组织青少年以多种形式为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四)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呼吁和争取救灾援助,参与救助灾民活动;
(五)开展群众性、行业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六)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骨髓、器官、遗体自愿捐献的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
(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参加国际和国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查人转信事务;
(八)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事宜;
(九)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各级红十字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部门和宣传媒体应宣传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对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人道主义救助宣传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对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给予减免。
社会各界和公民应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及所属单位上缴的经费;
(四)基层红十字会所在单位的资助;
(五)同级人民政府的拨款;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人民政府给红十字会拨款的数额根据财政收入状况和红十字会开展活动的需要确定,并将拨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红十字基金。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并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其收益的使用、管理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红十字会为备灾和救助可以开展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可以在机场、车站、港口、宾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红十字会募捐工作,由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接受国(境)外捐赠物资,海关、检疫等部门应优先办理入境手续,并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待遇。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或募捐款物,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捐赠者可以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发放捐赠款物时,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向捐赠者通报发放情况。
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建立健全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严禁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严格验收。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财务应专户专账独立核算,建立健全经费审查和监督制度,每年向理事会作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红十字会合并、分立、解散或撤销,其财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对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车辆,免征养路费、过渡费、过路费、过桥费和立交桥建设费等费用。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灾、救护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应当优先通行。
第十五条 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工作人员、会员、志愿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由同级红十字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严禁滥用红十字标志。对滥用红十字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红十字会的财产和经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