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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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国资党办宣传〔2010〕12号


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中央企业道德建设,提升企业文明服务水平,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展现中央企业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技术精湛、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精神风采,国资委党委决定在航空运输、旅游、石油、电信、电网等窗口行业的中央企业中,选择部分服务窗口单位,广泛开展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窗口行业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在窗口单位尤其是地处华东、华南与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联系密切的窗口企业,开展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对于扎实推进企业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对于成功举办一届精彩、难忘的世博会和亚运会,展示文明中国、开放中国的良好形象和热情好客、文明友善的精神风貌,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展示中央企业风采,提升窗口行业中央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广泛发动,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把这项活动办成精品。

  二、“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要紧密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突出行业特点,与企业管理工作相结合,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宣传本企业文明服务理念宗旨,落实文明服务规范标准,开展文明服务形象展示竞赛,融职业道德建设、企业管理工作和文明服务实践于一体,全面提升员工文明素质、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社会形象。

  三、“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组织开展,主要分启动响应、宣传展示、服务竞赛、评价总结等四个阶段,并评选命名一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文明服务标兵”。活动启动时间为2010年5月,活动期间,国资委党委将在国资委网站上开设活动专栏,组织参加活动的窗口企业在网上公开文明服务标准,宣传企业服务理念,积极吸收社会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向社会展示窗口企业文明服务、标准服务、满意服务的风采。

  四、各窗口行业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此次活动的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各单位文明办要充分发挥好协调作用,整合企业生产管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企业文化、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此次活动的宣传,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活动的顺利实施。要将此次活动纳入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作为文明单位评比考核的依据。有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开展情况等要及时报送国资委宣传工作局。

  联系人: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思想教育处王晓华

  电话:010-63193241、63193884(传真)

  电子邮箱:gzwjswm@163.com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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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南京市企业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南京市企业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宁政发[2000]257号

发布日期:2000-11-14

执行日期:2001-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拟定的《南京市企业年度检验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企业年度检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

  本市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实施年检。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四条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分别负责由其核准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登记企业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本市企业年检于每年三月至十二月按月实行滚动年检制度,即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企业注册号的末位号作为该企业的年检月份实施年检,末位号为“2”的于每年十二月份年检;末位号为“1”的于每年十一月份年检;末位数为“0”的于每年十月份年检;末位数为“3”的于每年三月份年检;余下的依此类推。

  企业应于该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该月顺延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该企业进行年检的截止日期。

  凡因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等原因,需调整母企业年检时间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及时调整年检时间。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并在其应检月份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有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年检审核结论;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年检合格企业加贴年检标识、加盖年检戳记、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年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应检月份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有关企业前置审批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的印章。

  公司应当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以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企业提交与年检有关的其他补充材料和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六)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七)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九)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一)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二)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止连续6个月以上;

  (十三)企业前置审批的证明材料是否到期或失效;

  (十四)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发现有注册资金不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嫌疑需进一步核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成企业到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或审计机构进行验资、查帐或专项审计,并在3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在企业按规定提交年检申请文件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结论。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检;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予补办年检手续;

  (一)不完全具备企业条件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年检整改通过书后,未按期纠正违规行为的;

  (三)企业前置审批的证明材料已经到期或失效,需要重新申请或补办。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不具备企业条件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国家明令停产转产的;

  (三)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虽达到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后,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作出年检合格的结论。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七条 A、B级分类的标准是: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企业;B级为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申诫罚除外)的企业。

  第十八条 B级企业在下一个经营年度内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依照办法按期参加年检需要延期的,必须在规定年检期限内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延长年检时间。

  第二十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1号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61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企业在其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按《6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分期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按《61号令》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年检审查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

  (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

  (四)虚报注册资本、注册后抽逃出资的;

  (五)未实际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或审计机构,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违法行为的,除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部门予以处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其在三年内出具的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年检费,严禁借年检之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及搭车收费。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滥用职权、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年检标识。年检戳记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统一制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4年“五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为做好“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有关工作。假日旅游是我国国内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五一”黄金周是一年中城乡居民出游规模最大的旅游黄金周。因此,做好今年“五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工作,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加快我国旅游业的恢复振兴步伐,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待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确保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目标。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继续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全面启动“五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绷紧健康安全第一这根弦,杜绝松劲侥幸心理,更加全面、周密地制定和完善“五一”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并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
  4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应对公共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民航、铁路、交通、卫生等部门都要负起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制,对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盗和防止食物中毒、旅游车船和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行、各类特种容器装备的安全,要经常检查,切实排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切实抓好应对各类公共性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对非典等传染性疾病的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五一”黄金周期间举办的节庆及其他公众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要求主办单位精心制定好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条件,并在4月10日之前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类旅游景区(点)要制定好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观念,切实抓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4月20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装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各景区(点)、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要继续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协调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在4月20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辆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牌,及时清除交通障碍,必要时可采取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安全。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三、整治和维护“五一”黄金周的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确保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随着国内旅游市场的快速恢复,一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可能重新抬头。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五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五一”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督导各旅行社抓好迎接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申不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纪律,重点加强对以往黄金周期间投诉比较集中的服务环节的监管,对顶风违纪者坚决严惩。
  “五一”黄金周旅游的主体是国内旅游,但出境旅游也日益成为黄金周旅游消费的热点。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结合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的“春雷”专项治理行动,以“五一”黄金周为重点,大力整顿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利用出境游渠道非法偷渡,并严肃查处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国出境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四、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保证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运转。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4年“五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和抓好“五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道。要结合“2004百姓生活游”主题,积极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符合健康安全卫生要求的农业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体育旅游、科教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大众性旅游项目,下功夫做好对本地“五一”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健康安全保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单位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推动我国旅游业恢复振兴势头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旅游对经济社会综合拉动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五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于4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服务中心(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201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055)。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