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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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3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号公告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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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79号

2000-11-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1999年10月1日(以海关报关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上述软件自用,无论是否征税,均不再进行补、退税款处理;1999年10月1日以后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费征收了营业税的,应作退库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一月三日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扩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扩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交管[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计委、经贸委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经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进话精神,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经济建设,方便人民群众,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范围,对已通过生产一致性审核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上检测线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的车型:

  (一)以下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新车入户时免上检测线检测: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华利(天津)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西安秦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十铃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

  上述汽车生产企业变更名称的,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为准。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车辆的注册登记或者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第56号令)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的规定,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关资料,查验车辆,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出厂日期满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注册登记前因事故损坏的免检车辆,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三、免检车型的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出厂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免检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规定。对于社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普遍反映免检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通知》(公交管[2001]183号)同时废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