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
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 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
工作。
第六条 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禁止采砂、取土、采石的区域(以下简称湖泊禁采区),限制开发、利用的项目,防洪、除涝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措施,种植、养殖面积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清淤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泊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第八条 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的具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九条 湖泊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按照防洪和水资源保护要求,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划定,并予公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湖泊水量调度方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种植、养殖和工业用水,保障湖泊生态环境用水。
湖泊蓄水量不足的,应当采取措施补充水量。湖泊水位到达死水位以下的,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以及景观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依法获得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缩小湖泊面积;
(二)影响湖泊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
(三)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
(四)破坏湖泊的生态环境。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程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未经处理的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
(二)倾倒、填埋废弃物;
(三)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对城市市区内的湖泊应当建设环湖截污管网,并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截污管网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和防洪要求,在湖泊内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水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市区内的湖泊内,禁止围网、围栏养殖。
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种植、养殖水域依法编制种植、养殖规划,确定具体的种植、养殖面积、种类、密度、方式和布局。
种植、养殖项目,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种植、养殖规划实施,并服从湖泊蓄水调洪的需要。对在规划养殖面积之外的原有养殖项目,应当在规划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分期分批停止实施,停止实施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十五条 在湖泊禁采区内,禁止采砂、取土、采石。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采矿,在湖泊禁采区以外的区域采砂、取土、采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总量、方式和深度进行。
在湖泊禁采区以外的区域,采用围堰排水疏干方式结合清淤进行的取土工程,应当做好规划和论证工作,制定科学的清淤取土方案,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并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施工过程中,应当保证安全,服从防洪的安排;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湖底,拆除围堰,并进行相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湖泊。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围湖造地,不得将湖滩、湖荡作为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用地。
已经围垦或者圈圩养殖的,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条件的需要,制定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确定补偿标准,明确有关部门和沿湖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和分工。实施还湖计划所需的安置补偿资金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在还湖计划实施前,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建设圩区的进水设施或者分段平毁圩堤。
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的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系统,加强湖泊湿地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渔业、环保、林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清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定期组织湖泊清淤,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湖泊清淤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安排。
人为造成湖泊淤积的,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淤;致淤单位或者个人不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淤,所需费用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为改善水环境进行的清淤应当选用环保型清淤机械设施。
第二十条 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项目的;
(二)对围湖造地、圈圩养殖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机具,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经营性采砂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水利、建设、环保、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渔业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湖泊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5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LLE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2-0011号
首席代表:艾凯莎(Kate Elizabeth Axup)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1层7B,8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50250
传 真:(010)85150251
网 址: www.aar.com.au
E-mail:Kate.Axup@allens.com.au
2. 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MINTER ELLISON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
批准日期:2010年8月2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2-0028号
首席代表:柯楠杰(Nigel Clar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0层 19-22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400
传 真:(010)65052360
网 址: www.minterellison.com.cn
E-mail:nigel.clark@minterellison.com
3. 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 T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203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325000
传 真:(010)85324288
网 址: www.tanglinlaw.com
E-mail:info@tanglinlaw.com
4. 巴西杜嘉·卡奇·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UARTE GARCIA .CASELLI GUIMARAES E TERRA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罗赛·瑞卡多·道斯·桑多士(Jose Ricardo Dos Santos Luz Junio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08-1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626081
传 真:(010)85626082
网 址:www.dgcgt.com.br
E-mail:josericardo@dgcgt.com.br
5. 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8110
传 真:(010)85298123
网 址:www.beitenburkhardt.com
E-mail:Bblaw-beijing@bblaw.com
6. 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2-0024号
首席代表:柯林(Chritoph Hezel)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307单元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65675886
传 真:(010)65665857
网 址:www.taylorwessing.com
E-mail:beijing@taylorwessing.com
7.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白森(Hubert Baz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1004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885758
传 真:(010)65880427
网 址:www.dsavocats.com
E-mail:savoie@dsavocats.com
8.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余立轩(Thomas Url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B座9层01-03单元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974511
传 真:(010)65974551
网 址:www.gide.com
E-mail:gln.beijing@gide.com
9. 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6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纪尧蒙 (Robert Guillaumon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5236858
传 真:(010)85236878
网 址:www.adamas-lawfirm.com
E-mail:Beijing@adamas-lawfirm.com
10. 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UGGC ASSOCI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7号
首席代表:杜博伟(Olivier Dubui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写字楼C507
邮 编:100125
电 话:(010)85679646
传 真:(010)85612433
网 址:www.uggc.com
E-mail:beijing@uggc.com
11.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吴胜镛(Oh Seungr Yo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第三置业)B座1802室
邮 编:100028
电 话:(010)58220747
传 真:(010)58220740
网 址:www.leeko.com
E-mail:Mail-bj@leeko.com
12. 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YULCH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11年3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2号
首席代表:郑然镐(Jeong. Yeon Ho)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903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670728
传 真:(010)85670738
网 址:www.yulchon.com
E-mail:BjMember@yulchon.com
13.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57号
首席代表:崔容远(Choi Yong Wo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4475343
传 真:(010)84475349
网 址:www.shinkim.com
E-mail:yli@shinkim.com
14. 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26号
首席代表:吴勇锡(Oh Yong S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706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59033500
传 真:(010)59033510
网 址:www.bkl.co.kr
E-mail:beijing@bkl.co.kr
15.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N.V.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THE NETHERLANDS)
批准日期:2010年2月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3号
首席代表:普志平(Geert Harm Potjewij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906/290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650500
传 真:(010)59650550
网 址:www.debrauw.com
E-mail: geert.potjewijd@debrauw.com
16. 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 & GRAYDON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 Kwa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90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9010
传 真:(010)65309008
网 址:www.blakes.com.cn
E-mail:Dong.peng@blakes.com
17.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4号
首席代表:高师朋(Spencer Griffith)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EF层06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 85672200
传 真:(010) 85672201
网 址:www.akingump.com
18. 美国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1号
首席代表:刘虹(Hong Irw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007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4862699
传 真:(010)84868565
网 址:www.andrewskurth.com
E-mail:hongirwin@akllp.com
19. 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2层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955600
传 真:(010)85955700
网 址:www.orrick.com
E-mail:mwang@orrick.com
20. 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Liu)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6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8286300
传 真:(010)65309070 / 9080
网 址:www.paulweiss.com
E-mail:ywen@paulweiss.com
21. 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BOTT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1号
首席代表:雷介福(Jeffrey Layman)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楼7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 85327900
传 真:(010) 85327999
网 址:www.bakerbotts.com
E-mail:jeff.layman@bakerbotts.com
22. 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DANIE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首席代表:王兵(Wang Bi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7512988
传 真:(010)57512928
网 址:www.faegrebd.com
E-mail: tianyi.zhao@faegrebd.com
23.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McKENZ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800
传 真:(010)65052309
网 址:www.bakermckenzie.com
24. 美国斌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NGHAM MCCUTCHE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6号
首席代表:布赖恩·贝格林(Brian D.Begl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50层1-2单元和22-25单元
电 话:(010)65352888
传 真:(010)65352899
网 址:www.bingham.com
E-mail:Julia.liu@bingham.com
25. 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麦克何思(Michael Paul Hous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518-252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618188
传 真:(010)65616188
网 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zliu@perkinscoie.com
26. 美国查德本·派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DBOURNE & PARK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张百善(Robin Hamilton Chamber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9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8846
传 真:(010)65308849
网 址:www.chadbourne.com
E-mail: rchambers@chadbourne.com
27. 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ROUTMAN SAND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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