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的构建/谢章泸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20:51   浏览:9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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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的构建

谢章泸


摘要:立法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一部法规出台后效果如何,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对推动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能起多大作用以及其执法成本是多少,都应当有所反馈,以使地方立法机关及时了解所制定的法规质量,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废止。因此,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就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对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实施反馈 构建内容

从1979年7月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8000多见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促进地方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有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和不协调;有的地方性法规是“大而全”、“小而全”,重复立法比较多;有的地方性法规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地方性法规缺乏地方特色和针对性。
立法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一部法规出台后效果如何,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对推动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能起多大作用以及其执法成本是多少,都应当有所反馈,以使地方立法机关及时了解所制定的法规质量,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废止。因此,建立由立法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颁布实施一定时期的地方性法规在实施中的全面情况,特别是还有哪些不适当、不完善的地方,结合执法实际,对法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的调查,及时总结立法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就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对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又叫地方立法反馈制度,是指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要求在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的一定时期内,与地方性法规实施有关各方将法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法规自身缺陷及其贯彻执行效果,及时反馈给地方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由其进行分析处理,适时作出完善立法的部署和安排,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的原则性规定。日前在吉林等省开展的地方性法规“后评价”和有些地方人大开展的“地方立法跟踪问效”就是对地方立法实施反馈的法律行为。因此,地方立法实施反馈制度也可称为“地方立法跟踪问效制度”或“地方立法后评价制度”。
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的法律特征有:(1)实施地立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的目是地方立法机关为了及时掌握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地方立法机关适时作出完善地方立法的部署和安排提供依据,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进一步解决本地方需要用法规调整、规范的各种实际问题,为改革、开放、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立法保障。(2)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的对象为由地方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包括由其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3)实施地方性法规反馈的主体包括对法规负有组织实施职责和法规中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对法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以及法规实施中涉及的管理相对人、社会其他组织和各界人士。(4)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的内容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效果及其自身存在的缺陷。
二、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的范围
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使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这既取决于法规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又取决于法规体系内部是否和谐。因此,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中需要对法规负有组织实施职责和法规涉及的行政机关,对法规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以及法规实施中涉及的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人士对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贯彻执行效果及其存在的自身缺陷作出立法反馈。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方面具体内容:(1)法规条文不明确、不确切而引起歧义的。(2)法规条文不具体而不便于操作的。(3)法规对其调整的事项规定有遗漏的。(4)法规之间不协调甚至互相冲突而造成执法矛盾的(5)法规有关规定不切合实际,造成难于执行、不能执行或者执行后弊大于利的。(6)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有规定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的。
三、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的方式
地方性法规实施后会产生系列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这些执行效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反馈给地方立法机关,才能达到其实施目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的方式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方式:(一)专题报告。即对地方性法规负有组织实施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对法规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定时期内,收集、汇总地方性法规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的反馈意见,及时向地方立法机关或其工作机构写出书面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一定时期内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2)地方性法规有哪些条文存在自身缺陷及其对执法的影响。(3)对法规完善有何修改意见和建议。(二)跟踪调查。地方性法规实施机关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监督、测定、评价,及时发现和反映地方性法规自身存在的缺陷,向当地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立法机关提出解决缺陷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地方立法机关或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人大代表和组织实施机关进行集中性的跟踪调查。(三)对照检查。属于同一调整范围或者调整范围与之密切相关的上位法或者同位法出台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下位法或者同位法的省级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对照检查新出台的上位法或者同位法是否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对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的情况应当书面报告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四)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意见。地方立法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法规的各级行政机关要畅通各种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信息渠道,对社会各界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加工、逐条加以认真研究,吸纳各方面有益的建议、意见。同时可以考虑向个体单向书面反馈处理意见,这样就可以充分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在地方立法中的民主权利,调动他们参与地方立法反馈的积极性,体现立法为民这一宗旨。
四、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意见的处理
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实施后,将会收到社会各方面许多反馈意见,如果对这些反馈意见不能认真进行处理,一方面会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会降低民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和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在收到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信息后,应当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作出或者提请作出立法解释、应用解释。对地方性法规自身缺陷,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应用解释能够解决的,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应当提请地方立法机关按照有关解释规定办理。
(二)制订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难于操作的,可以赋予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法规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民主区域自治地方,可以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等单行条例。
(四)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有遗漏、不切合实际、不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等缺陷的,地方立法机关应当按照立法程序,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五)执法矛盾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在实施地方性法规时因对有关条文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矛盾和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地方性法规原则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六)提请国务院裁决。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和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当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当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下位法只有服从上位法的规定。但是,如果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实施法规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是与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违背时,由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建议省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如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作为结婚登记必要条件的规定,曾被舆论广泛称赞为权力归位。但今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正,保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授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这是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为此来自江西的杨涛和来自北京的王金贵以中国普通公民身份,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因此,在地方性法规实施反馈制度实施后有必要建立针对类似地方立法冲突事件作出积极反映的提请裁决机制。
作者简介:
谢章泸(1978—) 男 江西省立法研究会会员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2005级脱产研究生 330003 电话:132478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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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煤矿企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多达1.12万个,企业年均产能不足30万吨,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落后,煤炭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煤炭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特别是小煤矿数量明显减少,形成一批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年均产能提高到80万吨以上,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形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矿格局。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统筹协调关闭整顿、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的关系,根据当地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本省(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在与矿区总体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制定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等重点产煤省(区),要坚决淘汰落后小煤矿,大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资源连片开发。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要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切实减少煤矿企业数量。矿区兼并重组方案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单要报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二)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要按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整合资源、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配置煤炭资源。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四)支持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大中型煤矿企业,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按被兼并煤矿企业2007-2009年铁路煤炭年均外运量,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增加年度铁路运力,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
  (五)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平稳进行。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五、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督促检查。煤炭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兼并重组的宣传、推进、咨询等相关工作。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做好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和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兼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煤矿企业职工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兼并重组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做好舆论宣传。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宣传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曝光浪费和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例,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8]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标准品,下同)每市斤0.77元,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0.72元。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小麦主产省。
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适用时间为2008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二、严格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小麦新的国家标准规定,白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其中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白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白小麦。红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其中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红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红小麦。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为混合麦。
各地要按照上述规定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收购过程中执行新标准的各项工作。
三、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新粮上市后,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四、加强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监管。今年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加强监管,切实防止收购中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中储粮相关分公司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保证收购入库小麦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预案执行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审核验收。
五、加强对小麦收购工作的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抓好托市粮食销售和移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有关部门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小麦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