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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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32号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条件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对初创期的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根据其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导向每年发布需要创业投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

第四条 申请创业投资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并通过了创投备案管理审查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被投资企业符合第二条规定;

(三)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投资款已实际支付,项目全部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对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额为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5%。首次获得创业投资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20%。单笔最高资助额不得超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二章 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创投企业申请风险资助的,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业投资企业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创投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

(二)入资凭证复印件;

(三)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创投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创投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创投企业。创投企业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

第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给予风险资助的创投企业名单以及相应的资助金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条 享受资助的创投企业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续存期、绩效评价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创投企业凭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创投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记入“投资减值准备金——拨款转入”科目或“风险准备金——拨款转入”科目。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三条 创投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的1个月之后至1年之内提出资助申请,对于投资已逾1年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资助。



第三章 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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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览工作具体事项的函

国家经贸委


  关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览工作具体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办成高水平、高质量的国际化大会,必须要有一流的参会企业、一流的参会产品、一流的参加人员和一流的组织工作。为确保采购会取得成功,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会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2002]25号)要求,我们在征求委内有关司局、行业协会及采购商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地区上报的企业进行了审核,从中选出1101户企业参加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企业名单及调整后的展位数附后)。请各地按采购清单,对这些企业做进一步筛选,要把那些有新的日用消费品的优秀中小企业选上来。按照适销对路的原则,请各地对入选企业中的纺织面料类,食品中的酒类、调味品类、保健品类企业进行适当删减,并尽可能增加生产园艺用品、洁具、塑料制品、童装等企业参加采购会。

  二、确保产品质量

  不管企业规模大小,参展产品必须保证质量。各地要检查参会展品,坚决杜绝低劣产品进入会场;严禁出现冒用他人商标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现象。任何参会企业不得以低价竞销、损害其它同类产品声誉等非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正常贸易活动。

  鼓励参会企业将新产品开发项目或设计思路带到会上,以便选择感兴趣的采购商,探讨合作开发和推广的商机。

  对希望参加服装品牌展示(时装表演)的企业,大会统一提供T型舞台和表演时装队,单次演示时间为3分钟左右(费用另定)。参加时装表演的企业须有自己的服装品牌和系列服装、服饰产品,并请于4月5日前与我司联系,以便统筹安排。联系人:魏波,联系电话:(010)63193501,传真:(010)63193239。

  三、确定参会人员

  严格挑选参会人员。由于本次采购会不同于一般的展览会、洽谈会,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即期成交,而是要促进供货商与采购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渠道。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采购会将安排高层论坛,以及出口税收、反倾销应诉、出口商品技术质量标准、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政策的实务讲座,因此不仅需要一般业务人员参会,还必须有企业领导到会,以便供需双方即时交流、及时决策。

  参会的一般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懂外语,能现场办理有关贸易成交手续等),听从指挥,服从协调,遵守采购会的有关规定。

  参会人员应注重职业形象,热情、文明、礼貌,在场内活动要着正装(男士须着深色西装、打领带)。

  请参会企业将参会人员姓名、职务和企业基本情况表,按照3月23日南京筹备会发放的表格要求,于4月5日前传至大会组委会江苏工作组,以便编辑大会会刊(过时不候)和制做楣板。办证所需照片请于4月10日前寄至大会组委会江苏工作组。

  四、布展及参展要求

  商品展示要符合采购会的整体要求,进行特装的企业尤其要服从采购会的统一布置。

  展位的最小搭建单位是3*3M(标准展位)。允许将展位打通统一布展,也允许拼展,原则上每个展位不得超过两个企业。

  各省市参展的平面布置图(注明企业展台编号)、效果图和参展企业汇总表,请于4月8日前用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至大会组委会展览组。参展企业中英文名称要书写正确,请用打印稿。

  展位色调安排如下:标准展台内部地毯为灰宝蓝(0802),围板、楣板为白色、楣板文字为蓝色;通道地毯为蓝黑色(0804)。

  每个展位免费提供两个参会人员代表证。其余参会人员再增办供方代表证,每人须交纳办证费500元。

  省级经贸委参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每15个展位可增加一名工作人员,仍需增加工作人员的,要严格选拔,加强管理,并办理观摩证。

  高层论坛入场券:每张500元。

  展位费用:每个标准展位租金2980元;特装展位空场地每9平方米2300元(不配备附属用具)。

  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商委)负责本地参展企业的交费工作。各地参展企业将费用交本地经贸委(经委、商委),再由各地经贸委、商委统一交江苏组委会;中央企业直接交江苏组委会。

  为保证采购会顺利举行,请各参展单位务必于4月15日前将展位费、办证费、高层论坛入场券费汇至组委会,并将汇款凭据的复印件传真至组委会展览组。组委会将依据交费情况,发放有关证件。

  户名: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

  帐号:0770901082600042786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北京西路支行

  采购会期间,参会展品不准出售;每个展位上固定留守人员不能超过2人。

  4月24日下午5:00后方可撤展。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商委)要确定带队负责人,并派得力人员参会。加强对参会企业和人员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区、市)展团团长负责制。会后要进行总结,好的予以表扬,差的通报批评。

  参会企业须遵守展馆有关规定,注意维护大会环境整洁。参加采购会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活动规定。对违犯规定的,馆内管理、值勤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指正处理,直至取消其参会资格。

  附件一、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位分配表

  附件二、参展企业名单(已传各地)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位分配表

序号 地区
上报家数 初选企业数 分配展位数 备注
1 北京 26 23 26  
2 河北 26 14 11  
3 山西 7 7 5  
4 内蒙 8 4 6  
5 辽宁 19 15 15  
6 吉林 51 44 16  
7 黑龙江 11 10 6  
8 上海 32 32 52  
9 江苏 337 299 169  
10 浙江 143 132 104  
11 安徽 37 36 19  
12 江西 23 21 7  
13 福建 46 39 28  
14 山东 94 66 61  
15 广东 127 94 67  
16 广西 7 4 3  
17 湖南 19 12 9  
18 湖北 7 7 5  
19 河南 14 14 9  
20 四川 55 42 26  
21 云南 8 7 6  
22 贵州 24 23 9  
23 西藏 3 3 3  
24 陕西 16 15 10  
25 甘肃 6 3 3  
26 青海 4 3 3  
27 新疆 5 5 4  
28 宁夏 7 4 5  
29 海南 10 10 10  
30 大连 4 4 3  
31 重庆 17 12 9  
32 青岛 16 15 30  
33 宁波 36 35 27  
34 厦门 13 13 13  
35 深圳 27 27 44  
36 新疆兵团 3 3 2  
37 中服 1 1 2  
38 华录 1 1 1  
39 中包 1 1 2  
40 中工美 1 1 2  
合计 1292 1101 832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许政〔200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再设立其它科技奖项。

第七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奖励那些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并仍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科技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社会公益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软科学研究、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科技著作类优秀科技项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中所称“科技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中所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二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分一、二、三等奖。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项目类: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技术发明项目类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四条 科技开发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明显,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类:

在研究、引进高新技术工作中,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改进,其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研究、引进高新技术工作中,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或改进,其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研究、引进高新技术工作中,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或改进,其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技术推广转化项目类:

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很大比例,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上述工作中,推广措施有大的创新,取得显著的成效,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较大比例,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上述工作中,推广措施有大的改进,技术上有所创新,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八条 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其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其领域得到公认和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其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在其领域得到公认和普遍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其技术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得到认可和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类: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省内先进,并在本学科得到公认,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和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应当是做出有价值研究,其提出的规划、方案或措施经两年应用已经进入或影响领导决策,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可根据社会效益的大小分别授于相应的奖励等级。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授奖项目数不得超过当年授奖项目总数的5%。

第二十一条 科学著作项目类:

按《河南省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决议;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卫生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每届任期两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 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 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推荐和申报

第二十七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采取推荐和提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候选人的提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被提名为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 应当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并填写推荐书, 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 由其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填写《许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全套技术鉴定资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一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 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如动植物新品种、 食品、 药品、 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 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 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 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获奖项目是一个完成单位的,授奖人数不能超过7人;获奖项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授奖人数不能超过10人。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五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及本细则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 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愈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 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 会议表决结果才有效。

(三)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 应当由到会各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由到会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四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材料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处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当年作缓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候选单位目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四十五条 如发现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经查明属实, 应取消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候选单位资格;已经受奖的,应撤销其奖励, 追回证书及奖金, 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由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每项奖金数额10万元, 其中5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 用作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经费。

第四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其中获得一等奖的项目数不得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10%。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