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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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三大工程“研究开发类项目的管理,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我委制定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于2006年8月7日经委主任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的管理,保障使用者的身心安全,确认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服务目标人群中推广该项新技术、新产品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适宜的推广模式 , 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促进生殖健康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从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企业。



第二条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是指拟引入推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方法、新药具、新材料、新设备、新器械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引入试验项目,是指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后,在计划生育系统推广之前组织进行的规范性引入试验研究项目;其目的是为大范围推广做准备,是该项新技术、新产品是否适宜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中推广应用的前期试验工作。



第四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引入试验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担的国家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的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引入试验项目完成后,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择优列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装备指导目录》。



第七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国家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库中分类随机选择。其职责是:



(一)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拟引入试验项目及引入试验方案进行可行性评审;



(二)对引入试验项目及其引入试验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考察、指导和评估;



(三)协助解决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性疑难问题;



(四)在项目结束后,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和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能力的省级计划生育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专家和申报企业组成项目组。由项目组负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在当地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申请引入试验项目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需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注册和市场准入,且在有效期内;申请企业应获得相关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应优于或不良反应小于现有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者,原则上由企业商至少两个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作为引入试验的省份,由申请引入试验项目的企业按要求填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申请书》(附件一),并附完整的企业资质和技术资料,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企业 , 并向有关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获准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的项目组,应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实施方案 , 并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的技术档案,做好临床观察记录、阶段性工作总结和有关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对具体承担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项目组的技术培训,能熟练掌握该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操作,经项目组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岗操作 , 并严格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十四条 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及其并发症,参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的宣传培训资料应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引入试验所需经费由申报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在开展引入试验项目中,不执行该项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引入试验方案组织实施的应停止该项目的引入试验,并追究相关责任。在引入试验过程中成绩突出并取得优秀成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入试验项目申请书》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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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2〕6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置换、托管或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统一建库、存储、整理后,根据市场发展需求,以招标、拍卖、出租等方式向土地一级市场提供建设用地的供地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整理政策规定,审批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指导和监督土地收购计划的实施和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协调职能部门工作关系。
北海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下,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整理、招商,负责土地储备发展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市计划、财政、经贸、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我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区内无使用权主体的土地;
(二)因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垃圾堆场、水利设施等用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五)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界限图(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超期而未办理用地审批发证的土地;
(六)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依法被解除出让合同而收回的土地;
(七)市人民政府征用的土地、原城市建设征用后未安排使用的土地及现有的存量国有土地;
(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九)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
(十)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或其他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置换出来的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优先收购的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由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收购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土地市场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土 地 储 备

第九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应储备的土地,由市城市规划局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和登记后,交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第十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八)、(九)项规定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规划局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土地交由市整理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收购的土地,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储备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价格计算标准包括被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及土地取得费用两部分。
开发成本仅指土地场地平整费用及供电、供水、排污等配套设施费用。
土地取得费用指:属划拨土地的,土地取得费用按照全市现行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标准的70%执行;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取得费用按照原交纳的出让地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地价款部分后的地价款余额执行。地上有建、构筑物的,土地取得费用还包括建、构筑物重置价格的残值部分。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须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收购价格核算。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价格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计算。
(四)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权属核查和收购价格核算结果,提出收购土地具体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案,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款;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被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原土地使用权和原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七)宗地图或建设用地界限图;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物状况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价格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整理、利用和招商

第十七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储备的土地进行整理,并视供地情况进行前期利用。
(一)整理。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规划设计、配套建设等前期工作。
(二)利用。在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视储备期限的长短,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持有关土地储备登记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储备土地的出让方式。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出让,市规划局应提供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宗地规划设计条件,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出让方案,报储备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分两部分费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第一部分是土地储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整理工程费、银行贷款金(含利息)、土地业务费(土地招标拍卖价款的2%)。土地储备成本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三家于土地招标拍卖价款收缴完结后5天内核定,由财政部门直接返还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用以还贷和支付土地收购费及整理工程费。
第二部分是在扣除第一部分土地储备成本费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本办法实施的前两年,由市财政部门在每宗土地出让金入库后30天内划出其中20%作为土地储备发展资金划入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两年后按10%左右划拨。土地储备发展资金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监督下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依据有关规定,将其储备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以及拟定的招商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土地储备发展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招商引资。土地储备发展资金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户存储。
土地储备发展资金运作受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发展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拨款;
(二)储备土地前期利润的经营收入;
(三)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银行贷款方式筹集土地储备发展资金进行前期储备的土地,其土地出让收入必须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前期投入费用。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经批准的土地储备收购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否则,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购、整理、利用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违背国家法规和政策,阻挠本办法的实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使用储备土地和土地发展资金,或擅自低价出让、减免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国家应得利益,违反本办法对应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而擅自改变出让方式,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未构成犯罪的,依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人民政府颁布执行或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城建、规划、房地产等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全文)

中国 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全文)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3日在阿什哈巴德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联合宣言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应土库曼斯坦总统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9月3日至4日对土库曼斯坦进行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各领域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土库曼斯坦总统高度评价建交21年来两国各领域合作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重申1998年8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7年7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及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全面深化中土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为两国关系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双方认为,只有秉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则,才能有效完成中土合作任务,保持双边关系的高速发展。双方讨论了双边关系和国际合作中的现实问题,声明如下:

  一

  双方一致决定将两国关系提升至战略伙伴关系水平,强调不管国际和地区形势如何变化,发展中土战略伙伴关系都是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之一。

  双方将恪守两国建交公报及建交以来其他双边政治文件中确定的原则,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共识,进一步密切两国各级别往来,不断扩大和深化双方全方位合作。

  双方将继续相互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并禁止其活动。

  土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土方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支持台湾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

  中方重申,支持土库曼斯坦人民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支持土库曼斯坦领导人和政府为保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和睦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土库曼斯坦奉行永久积极中立政策,反对任何外部势力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干涉土库曼斯坦内政。

  二

  双方将充分发挥中土合作委员会及其分委会的重要作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沟通与协调,发挥互补优势,充实合作内涵,提升合作水平。

  双方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充分利用中国-亚欧博览会等平台开展地方经贸合作,扩大双边贸易规模,提升经贸合作质量。

  双方将全面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电信、化工、纺织工业、农业、卫生、高科技等领域合作,确立并实施新的互利合作项目。

  双方将加快实施土库曼斯坦电信网络现代化和在各领域开展卫星应用合作。

  双方将落实商定的提供援助和信贷实施项目,加强包括铁路交通在内的基础设施领域合作。

  双方将采取措施促进并保护相互投资,为两国企业在对方国家开展业务提供支持,研究完善执行两国合作项目的企业人员往来程序。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能源合作的成果及发展前景,将本着平等互利的合作原则,继续发展长期稳定的能源战略合作。

  双方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中国-土库曼斯坦天然气管道A、B线安全稳定运营,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实施好阿姆河右岸天然气区块开发项目。

  双方强调,修建中国-土库曼斯坦天然气管道是惠及中国和土库曼斯坦的战略项目。双方将在相关领域共同努力,加紧解决技术性问题,以便完成C线建设并做好输气准备,启动D线建设,确保2016年建成并通气,实现每年通过天然气管道运送土库曼斯坦天然气达到650亿立方米的目标。

  四

  双方一致谴责和反对包括“东突”势力在内任何形式的“三股势力”。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济犯罪对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构成现实威胁。

  双方重申,将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全面加强两国执法安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双方高度评价中土安全合作分委会对促进两国执法安全和防务合作所发挥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决心继续深化两国执法安全和防务部门的对口交流与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各种危害两国安全的活动,加强在情报交流、大型活动安保、人员培训、强化武装力量战斗力、通信安全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决定着手建立确保中国-土库曼斯坦天然气管道等两国大型天然气合作项目安全运营的合作机制。

  五

  双方强调,人文合作对巩固两国世代友好意义重大。双方愿继续扩大文化、教育、科学、艺术、体育、旅游、档案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决定互办文化日,加强艺术团体互访,扩大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合作,支持地方和民间团体开展友好交流。

  双方将继续扩大教育领域合作,加强在互派留学生、语言教学等方面的合作。中方将根据土方需要,进一步增加土库曼斯坦来华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

  双方将密切两国运动协会间的合作,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加强沟通与协调。中方支持土方2017年举办第五届亚洲室内与武道运动会,并愿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

  六

  双方强调,中亚国家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国际社会应尊重中亚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

  中方高度评价土方在维护中亚地区安全、稳定与发展方面所做的努力,愿同土方在双边及多边框架内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区域性和全球性挑战,为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持久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应有贡献。

  双方指出,中亚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同阿富汗局势密切相关。双方支持国际社会在尊重阿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重建阿富汗的努力,并愿与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参与阿和平重建进程,为推动建立一个和平、稳定、独立、发展的阿富汗而不懈努力。

  七

  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支持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双方一致认为,安理会改革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以便让更多国家参与安理会决策。安理会改革应着眼长远,继续通过民主协商,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

  双方愿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内的多边合作,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密切接触与协商,为两国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中方高度评价土方为保障联合国中亚地区预防外交中心正常运行所做的努力,愿与该中心继续开展合作,加强双方的协作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土库曼斯坦总统

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于阿什哈巴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