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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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5〕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贯彻国家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今年以来,各设区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直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79号)精神,在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出租汽车规费减免政策得到落实,经营权有偿使用平稳过渡,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近期以来,油价上涨增加了出租汽车的经营成本,也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城市还出现了出租汽车司机聚集上访等事件,给社会安定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根据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五部委9月5日召开的规范出租汽车管理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五部委《关于采取措施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影响的通知》(建城〔2005〕7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检查验收工作的函》(建成〔2005〕132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改善出租汽车的经营环境,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推进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针对当地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合理、妥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各地都要制定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报告工作。各地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继续狠抓落实,不断巩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成果
各设区市政府要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的工作情况认真开展一次“回头看”,对出租汽车规范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今年五至六月间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组所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各项规范管理工作。
(一)要按照国家五部委建城〔2005〕132号函的要求,对本级及辖区内各县(市、区)是否继续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是否严格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管理,取消各种乱收费;是否切实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是否打击了非法营运活动;是否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机制,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等,开展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过去已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要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国办发〔2004〕81号通知要求,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方面,对已规范的事项,要逐一明确;少数尚未规范的,要抓紧规范起来。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本地区当前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主要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一)要密切关注、认真研究燃油价格对出租汽车市场的影响,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化解出租汽车增加的运营成本负担。
(二)要加强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严历打击抢劫出租汽车等犯罪行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研究、探索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的工作机制,尽量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出城查验或登记制度,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三)要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停靠点的设置。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院等主要客流集散场所,在宾馆、酒店及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及城市主要街道等,应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候客站点和临时上下客点。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安全行车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与管理。
(四)要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各级政府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在今年国庆节前开展集中打击非法营运的行动,进一步实施持续行动和长效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营运,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旅客的权益。
(五)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积极引导出租汽车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规模优势,提高抵押市场风险能力;从多方面、多层次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培育企业文化,创立出租汽车服务优质品牌;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规范合同文本和收费行为,并督促企业科学、实事求是地测算运输经营成本,合理确定承包基数,维护司机的合法利益;加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他们增强遵纪守法和依法营运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和桥梁的作用,加大政策和信息的引导,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为规范,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行业稳定。
(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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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

武政办〔2004〕185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制造业技术

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拟订的《 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

( 市人事局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提高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的社会地位,优化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选拔大批高技能人才,振兴武汉现代制造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评价范围和对象

( 一)评价工作主要在与武汉现代制造业密切相关的企业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进行。

( 二)评价对象是具备一定制造业技术操作能力、符合评价条件的在职在岗生产一线技术操作人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职务名称及评价条件

( 一)制造业技术操作专业职务名称分为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 二)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1.具备高级技师或相当于高级技师资格,或在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金牌、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前 3 名、国际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2.掌握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解决关键技术操作难题的能力,有丰富或独到的技术操作经验。

3.在工具、仪器设备的改进、引进吸收或技术革新、创造、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对青年技术操作人员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 三)制造业技术操作工程师评价条件

1.具备技师或相当于技师资格,或荣获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2.掌握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承担有一定难度的技术操作工作的能力。

3.熟练使用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工具、仪器设备,能够维护检修和排队故障;在开展技术革新、创造、攻关等方面做出成绩。

4.在对青年技术操作人员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取得成效。

( 四)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评价条件

1.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 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或中级以上( 含中级)职业技能资格。

2.了解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技术操作原理、方法和步骤,具有承担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够正确使用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工具、仪器设备,其中,申报助理工程师的,能够初步独立完成工作任务;申报技术员的,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可以完成一般的工作任务。

三、评价组织与方法

( 一)市相关专业技术高(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

(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学历( 含职后同等学历)的技术操作人员,可参照《 武汉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试行意见》( 武职改办〔2001〕11 号),由企业及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其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任职资格。

( 三)企业专业技术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任职资格。

( 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局采取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其制造业技术操作技术员任职资格。

四、评价程序

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企业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条件,结合其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业绩等综合情况,按一定比例推荐合适人选。

( 二)从市相关专业技术高(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出 2—3 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专业组,审核评价材料,实地考察工作业绩。

( 三)召开市相关专业技术高(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 四)采取一定形式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限为 7 天。

( 五)由市人事局核发任职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

五、职务聘任

( 一)制造业技术操作专业职务的聘任是企业与技术人员之间通过内部约定形式,建立专业技术职务任用关系的组织行为。企业应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约,向其颁发聘书。聘约应明确聘期、工作任务、职责、职权、待遇及培训、保密、解除与变更聘约条件、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内容。

( 二)对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可以应聘、拒聘或辞聘。

( 三)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聘期一般为 1 至 3 年,原则上不超过被聘人员的退休年龄。

( 四)对受聘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每年应定期由用人企业进行履约考核。

( 五)聘期内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聘任程序、权限予以解聘:

1.辞职;

2.被辞退或除名;

3.受到开除处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履约考核不称职;

6.因病休、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岗 1 年以上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

六、聘任待遇

( 一)企业聘任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自聘任之下 1 个月起,享受专业职务津贴。首次聘任(3 年内)的,分别按制造业技术操作高、中级职务定期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

( 二)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首次聘任期内专业职务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专项预算。首次聘任期满,本着“ 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用人企业参考其原享受的津贴标准,按本人业绩给予津贴。

( 三)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专业职务津贴标准由企业自已决定,所需经费由企业自己解决。

( 四)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专业职务津贴:

1.未聘任的;

2.退休的;

3.聘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到非制造业技术操作专业岗位的;

4.因各种原因解除聘约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部


发改交运[2005]18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局、委):
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 通 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按期完成2006年—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十一五”期间中央投资1000亿元,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沥青、水泥等路面补助的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公路的公路。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成立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承办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与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配套资金落实及协调、督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实际共同研究、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部共同审核各地区上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制定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发展改革委审批,抄送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按现行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计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明确。

四、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实行报告制度。各地应在每月初将本地区截止上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已下达的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照招投标法,根据农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规模较大的通乡镇公路改造实行“打捆招投标”。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地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要根据农村公路特点分批次进行一阶段交工和验收。

五、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地方有关部门必须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