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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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1999]178号


  为建立健全我市国外贷款还贷机制,增强我市国外贷款的还贷能力,确保贷款的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维护我市的对外信誉,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外资,根据《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以保障国外贷款的安全、有效运作,促进我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国外贷款债务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归还国外贷款本金和息费,维护我市对外信誉,促进我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
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外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国外商业贷款。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还贷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湖州市财政局作为湖州市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立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由市财政局建立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国外贷款债务实际,确定每年筹集还贷准备金的数额,一般为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国外贷款债务余额的3%—8%,最少应保证偿付当年贷款本息费的需要及必要的风险准备。(国外贷款债务余额=已生效转贷协议总额-已生效未提取贷款-已注销贷款-已偿还贷款本金)

  第六条 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国外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实际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部分;(2)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国外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实际需要,每年在预算外资金集中部分安排一块;(3)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原承诺用相关经费归还项目国外贷款的资金;(4)项目转贷协议产生的转贷利差;(5)项目试生产收入、提前实施的项目部分收益,经批准的物资转让收入、索赔与违约金收入等;(6)经追回的被项目单位违规挪用的国外贷款或配套资金;(7)贷款的存款利息净收入;(8)对欠款单位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9)还贷准备金增值收入;(10)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一些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适当从受益者中筹集一部分资金,充实还贷准备金;(11)企业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所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资金、项目运营后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项目新增税后利润按投资比例暂划入还贷准备金中集中管理的资金(资金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具体划入比例由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2)其他收入。

  第七条 还贷准备金的主要用途为:(1)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项目或下一级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债务;(2)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项目完全丧失还贷能力,且本级债务人亦无法偿还的债务;(3)适当补助因外汇汇率变动产生的外汇风险;(4)偿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还贷项目计划的债务;(5)所有权归企业的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其对应项目的债务。

  第八条 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市财政局建立并实行预算管理:(1)各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财政局必须在每年1月份前制定出归还项目国外贷款所需金额、归还时间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资金按时足额划入市还贷准备金中进行预算管理。(2)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财政局提出的计划制定出全市归还国外贷款所需金额、归还时间和资金来源计划。(3)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财政局不按时提供归还项目国外贷款计划的,则市财政局将按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归还该项目国外贷款的计划,并按时扣留该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资金、经费和提请省财政厅扣留相关县财政局预算经费作为归还国外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 由市财政局转贷的国外贷款项目还贷,由市财政局按计划还贷;由市财政局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还贷,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原转贷渠道还贷。凡市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还贷情况,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还贷准备金由人民币或美元等不同币种组成。

  第十一条 还贷准备金用于垫付偿债资金时,债务人必须与市财政局签定借款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还贷准备金用于直接偿付债务时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应按上级规定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三条 各县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建立国外贷款还贷准
备金,并加强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维护对外信誉。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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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慧晏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淄博市取消的市级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共130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农转非”、“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指标”。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项)

  市管地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三)市建设委员会(7项)

  (1)施工企业工程取费(丙、丁级)许可证审批

  (2)新型墙材生产线建设项目

  (3)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许可

  (4)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市政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

  (5)旧粘土砖厂改造项目核准

  (6)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

  (7)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1)技校、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

  (2)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核准

  (3)集体合同审查

  (4)市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5)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计划

  (6)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五)市财政局(12项)

  (1)企业提高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审批;

  (2)企业超标准列支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审批;

  (3)被兼并企业贷款停、免利息的审查、审批;

  (4)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审批;

  (5)企业各种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批;

  (6)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审批;

  (8)企业新购建固定资产超过规定比重审批;

  (9)粮食经营性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开支的审批。

  (1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

  (11)设立新公路收费站点、已设公路收费站点延长收费期限审核;

  (12)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审核。

  (六)市公安局(8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运输车辆准运证

  (2)旧货企业、旧货市场

  (3)农转城

  (4)设立市级以上旅馆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项目立项

  (6)开办营业性射击场

  (7)经营原子印章

  (8)专用运钞车的购置

  (七)市交通局(4项)

  (1)县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2)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批

  (3)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开工报告、交(竣)工验收

  (4)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核准

  (八)市卫生局(2项)

  (1)性病诊治定点许可

  (2)眼镜验光人员资格证

  (九)市教育局(14项)

  (1)高中段招生计划

  (2)职业高中学生职业资格证书

  (3)局属单位人员调配及退休

  (4)中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6)举办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7)市属学校财产物资的处置

  (8)生产实践教育基地

  (9)全市校办企业的资格认可

  (10)市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1)市级社会力量办学变更事项

  (12)高中段(技校除外)学生转学、退学、休学、复学

  (13)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14)驻淄成人高校校外班设置

  (十)市司法局(6项)

  (1)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2)公证办事处(公证室)的设立

  (3)对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颁发工作证

  (4)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员资格的授予

  (5)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6)律师执业证申领和年度注册

  (十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6项)

  (1)自建供水单位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2)在城市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管道及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3)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4)中水工程

  (5)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

  (6)供水、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合并、歇业、停业、变更场所、法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

  (十二)市农业局(4项)

  (1)国家投资的农业机械和设施报废、转让核准

  (2)向农田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核准

  (3)农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审核

  (4)种畜、肥料广告审核

  (十三)市水利与渔业局(6项)

  (1)险坝除险加固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批准

  (3)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用地

  (4)节水器具、设备的认证及准入

  (5)建设项目及公共民用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用水器具安装

  (6)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跨汛施工工程安全渡汛方案

  (十四)市乡镇企业局(2项)

  (1)市级乡镇工业小区规划设计审核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十五)市民政局(2项)

  (1)军休干部市内调整安置地点

  (2)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备案

  (十六)市环保局(6项)

  (1)市内危险废物经营审查

  (2)ISO14000认可企业环境管理现状审核

  (3)《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乙级)的审核

  (4)山东省环保产品使用认证审核

  (5)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证书(丙级)审核

  (6)造纸、酿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核

  (十七)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3项)

  (1)确认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批(改为备案)

  (2)自营进出口权审核

  (3)境外投资办厂、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审核

  (十八)市规划局(1项)

  控制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下四等平面、高程控制网的设立及城市大比例尺1:2000、1:1000、1:500地形、地籍、房产图测绘。

  (十九)市贸易局(2项)

  (1)煤炭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

  (2)煤炭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

  (1)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审查

  (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

  (3)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格认可审核

  (二十一)市地震局(2项)

  (1)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审核

  (2)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审核

  (二十二)市房产管理局(7项)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2)施工企业修缮资质等级核准。

  (3)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三级、临时资质

  (4)房屋修缮工程公司(队)一、二级资质

  (5)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审核

  (6)房屋权属总登记及房屋权属证书验证、换证审核

  (7)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二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项)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立项、设计方案

  (二十四)市建材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1项)

  水泥生产许可证

  (二十五)市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2项)

  (1)行业发展规划审核

  (2)全市轻工各专业协会审核

  (二十六)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4项)

  (1)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2)农药批准证产品考核

  (3)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

  (4)新建化工企业备案

  (二十七)市计划生育委员会(2项)

  (1)免征社会抚养费

  (2)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许可

  二、市政府下放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5项)

  (一)市水利与渔业局(6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2)养殖许可证

  (3)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

  (4)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

  (5)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6)沿河城镇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市建设委员会(7项)

  (1)市内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等审批

  (2)依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通行审批

  (3)建成区建立车辆清洗站审批

  (4)城区内自建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

  (5)城市环卫设施拆除与城市公厕建设核准

  (6)占用城市市政设施核准

  (7)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及医疗、特种固体废弃物处置核准

  (三)市民政局(2项)

  (1)城市中“三无”对象及孤儿、弃婴收养入院

  (2)市直、区县级及跨区社区服务中心成立主题词:行政审批取消事项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顾问。


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节约用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建筑容积率、环境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综合确定。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场地平整费及土地开发前期准备费等。
第四条 使用岸线的,按不同用途收取岸线占用费。
第五条 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一)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部分的用地;
(二) 福利商品房建设用地;
(三) 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
(四) 旧城改造用地;
(五) 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 需要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应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符合上述减免范围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但要交纳土地开发费。减免幅度,由市国土局按本规定核定。
第七条 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幅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二)款规定的用地,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二)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用地,减收土地出让金10%至50%。
(三)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地,根据拆迁安置的数量、难度和项目的盈利情况以及批准用地的性质,核定减收土地出让金的幅度。
第八条 对于由市财政拨款投资的免交土地出让金的用地项目,所免费用由市财政局采取记帐的方式,作为市国土局上交(财政)的土地收入。
第九条 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分期交付地价款。
分期交付地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分期交付地价款应按月计息(利息率在土地使用合同书中订明)。
第十条 市国土局根据本规定制订年度协议用地地价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标准及减免土地使用价款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199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