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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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现将《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申请表


2、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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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为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管理工作,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指导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推广和应用,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的基本需求,全面提高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指由中央财政资金统一采购并免费供应给育龄群众的避孕药品、宫内节育器和避孕套。



第三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目录》的编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的编制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对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有效、适用、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进入《目录》的程序

  

第四条 申请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准字号产品,且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生产相关产品的资质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生产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反馈意见;


(四)产品符合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服务需求,且易于推广应用;


(五)新产品须经过大样本的多中心临床试验或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进行的引入性试验,证明适宜基层推广使用。



  第五条 申请进入《目录》的避孕药品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准字号产品,且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申请进入《目录》的宫内节育器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第一年末续用率应不低于94/每百妇女;


  (二)含铜宫内节育器的铜表面积在200-400 mm2之间;



  (三)含药宫内节育器的药品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进入《目录》的避孕套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避孕套产品质量须连续三年检验合格;


  (二)避孕套生产企业须具备两条(含两条)以上生产线;


  (三)避孕套生产企业须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



  第八条 申请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生产企业须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产品的市场准入注册证;


(三)产品的临床报告;


(四)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


(五)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产品上市后情况报告(包括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近二年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及区域分布;产品上市后使用情况,包括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的报告及处理情况;近二年售后服务情况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八)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以上文件、材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进入《目录》的避孕药具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具备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业务,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并不得与相关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



  第十条 专家组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一)文件审查: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函审。


  (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组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专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机构人员共3人以上组成。


  现场考察内容包括:


  1、验证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的原件;


  2、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


  3、考察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4、考察企业的生产规模;


  5、了解企业售后服务状况等。


  考察结束后应提交现场考察报告。接受现场考察的企业要按照考察组的要求配合进行现场考察,不得有任何干扰专家考察和评价的活动。违反者取消申请进入《目录》的资格。


  (三)抽样检测: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具有法定产品检测资格的专业机构承担产品检测工作;专家组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确定产品抽样检测项目和指标,制定抽样检测方案;专家组协助产品检测机构依据抽样检测方案,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于不接受抽样检测的企业,将取消申请进入《目录》的资格。


  (四)征集意见: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进入《目录》的产品和企业,公开征集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用户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组对申报企业和产品进行综合技术审查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作为产品进入《目录》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组建议进入《目录》的产品须报经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审定批准后,编入《目录》予以公布。



第三章 退出《目录》的程序



  第十三条 已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在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要求退出《目录》或发生不再适合政府采购的情形时,按以下程序退出《目录》: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组对拟(应)退出《目录》的产品或企业进行评审确认,并提出专家组书面意见;


  (二)专家组退出意见报请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审定批准后及时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并适时修改《目录》。



  第十四条 避孕药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退出《目录》:


  (一)生产企业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未能严格按GMP标准规范生产;


  (二)避孕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等安全问题;


  (三)有更安全、有效和更好性价比的替代产品;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等。



  第十五条 宫内节育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退出《目录》:


  (一)避孕效果较差,使用者逐年减少;


  (二)产品连续抽检两次不合格;发生隐瞒不良反应;出现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中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CMD)认证被注销等。



  第十六条 避孕套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退出《目录》:


  (一)产品质量和生产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二)发现企业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售后服务纠纷等。



第四章 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质量监测体系,完善报告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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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199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应于1994年2月21日-3月31日到民政部社团管理司领取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接受对上一年度的工作检查。办公场所设在外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市、自治区的社会团体,参加民政部委托的省、市、自
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不参加民政部的本次年检,年检后,由委托的地方社团管理机关将年检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民政部备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团体根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情况;
(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管理状况;
(三)社会团体会员数量、组织机构、理事会成员、主要负责人(副秘书长以上)的变化情况;
(四)社团负责人中党政部门领导兼职的情况;
(五)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的情况;
(六)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社会团体的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
三、社会团体要根据年检内容的要求填写年检报告书,如有关的内容在报告书中未写明的,应在年度总结中完成。填写后的年检报告书应于1994年4月30日前迳送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经过年检并取得合格资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社团登记证副本签署意见并加盖年
检印章。
四、对不能按时参加年检、在年检中弄虚作假或者上一年度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依法作出处理。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反腐倡廉,不得损害社团的合法权益。



1994年1月5日
浅谈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化解对策

闫凤翥


【目 录】
1,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2,预防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措施
3,化解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对策
4,结论
【关键词】土地征收 群体性事件 成因 对策

  自2002年以来,由于各地政府开发土地从事房地产、工业、城市扩迁、基础设施投入等大量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因土地征收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轰动全国的“定州事件”将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推到顶峰。频频发生的土地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稳定大局,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阶层的形象。因此,正确处理好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重于泰山”的政治任务。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笔者提出几点做法。
  一、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1、“土地收益碰撞”是引发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随着非农业建设的不断扩大,土地资源愈发紧张,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强化了农户以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意识。由于土地征收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政府征收土地以后再出让给使用权人当即产生巨额土地收益,农民看到自己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产生巨额土地收益,而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无法维持生存。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配套政策不落实,侵害了被征土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广州东莞的一个村土地被征收后每亩补偿5万元,政府出让价为251万元,是农民获得土地补偿的40多倍,农民认为补偿太低,全村男女老幼抵制开发商占地,结果与政府发生纠纷,政府调集200多警力进行镇压从而引发了群体性事件。这种典型的“土地利益碰撞”是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因素。
  2、土地征收制度是引发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
  依据目前执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市县政府的法定职责,直接操作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单方确定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制度本身就是引发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有的市县政府在征收土地时,直接对本地区征收土地的补偿作出低于法定补偿标准的补偿标准,有的采用“土地换社保”的方式直接侵害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使农民老有所养但是失去了当前生活的物质基础,农民感到失地后生活无着,纷纷向政府反映,但未能实现自己的愿望,于是积怨愈来愈重引发群体上访、阻工等群体性事件。
  3,查处违法土地征收、侵害农民权益诉求案件被“扭曲”是诱发原因。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违法征地、低标准补偿、补偿不到位、社保不落实等违法行为迁就、不管、不问,农民权益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政府打着“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幌子,指示司法机关、律师以及社会其他维权机构不得介入土地征收案件,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动用大批警力追捕维权农民,有的被拘留,有的被判刑。将中央提出的禁止侵害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扭曲为农民维权行为是破坏稳定的违法行为,没有真正理解中央维护稳定的大政方针。对一些应该解决的农民长久生计问题而没有认真贯彻中央指示精神,而是采取变通对策,减少补偿费财政支出,降低补偿标准,以社保换取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生产资料。长期的扭曲现象导致土地征收矛盾问题越积越多,最后积重难返。最终导致农民对地方政府的征地公益目的产生质疑,就会采取群体行动寻求保护,因此,征收土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再所难免,化解不力成为诱发因素。
  4、司法不作为是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错误导向因素。
  大量土地征收个别案件均是物权、侵权、行政权争议,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这些争议均属于法院管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司法解释规定法院的受理范围,但是地方法院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由立案到难立案,由难立案到不立案,由不立案到不归法院管辖。现在全国地方法院普遍执行“土地案件属于敏感案件一律不予受理”的地方司法意见。有的地方法院法官竟然明目张胆的与农民说:“最高院规定可以立案你就直接到最高院立案好了”。将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全部排除在司法审查体系之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成为一张空纸,地方政府便更加有恃无恐,部分官员在征收土地工作中与农民高声说:“你们随便告,民告官你不用想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一些法官工作作风不实,脱离被征土地农民实际。甚至腐化变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有案不立,立案不审,审案不结,结案不结争议的现象经常发生;一些法院门还存在着利益驱动充当违法占地、非法征地的保护伞问题,司法不公和司法不作为的现象的普遍发生。使农民叫天不应叫地不语,只有采取最后的拼搏群体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5、农民民主意识增强和法制观念淡薄之间的矛盾是征收土地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必然原因。
当前,农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参政议政愿望越来越强烈,但参政能力低,法制观念淡薄。当农民与政府之间出现利益纠纷时,一些农民误认为聚众闹事能使问题得到较快解决,使本来能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最后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二、预防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措施
  1,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是预防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措施。
  依法行政是贯穿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灵魂,各级政府应把依法征收土地作为履行征收土地法定职责的根本义务,不仅在土地征收程序上要保证公开,保障被征土地农民的知情权和签字确认权,还要保证土地补偿公平、公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政府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进行,禁止擅自扩大征地范围,谋取农民的土地利益,官商勾结等违法行为。转变对农民提出诉求就是与政府对抗;农民不同意征地就是不顾全大局;农民不领取土地补偿费就是讹诈政府;农民阻止施工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农民上访就是非法上访破坏和谐的错误执政理念。树立认真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农民的诉求当作政府的应尽义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当作政府的第一要务;将农民群体性意见当作维护稳定的根本性问题的正确的执法理念。
  2、构筑多层次的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预防体系。
  征收土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一个酝酿、产生和激化的发展过程,因而具有可预防性。构筑多层次的防控体系,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因征收土地引发群体性事件。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级政府有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职责,应明确职责单位,及时收集农民对补偿标准争议的信息,及时协调争议。县级以下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引发争议的调解体系,坚持排查调处制度,构筑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针对大多数征收土地群体性事件一般发生在农村基层的特点,在乡级政府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体系。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市县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坚持一宗征地一宗排查、一件纠纷一件分析,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市县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逐一分解到相关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的矛盾纠纷问题,要坚持挂牌督办,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3,是解决被征土地农民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始发阶段。
  切实解决被征土地农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各级各部门要带着感情做好被征土地农民工作,积极引导被征土地农民按照程序,依据法律、政策办事和维权。同时,注重把解决被征土地农民的实际困难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对被征土地农民的合理要求,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解释清楚,争取被征土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对侵犯被征土地农民利益的案件,要及时纠正。
  4,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被征土地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
  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特别是大面积征收土地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在征地前后的普法工作中,要将重点放在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上,正确理解宣传,切莫断章取义宣传法律,教育被征土地农民不仅要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表达合法诉求,提倡农民聘请自己信任的律师代理维护权益,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政府要积极与代理律师沟通案件情况,充分听取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共同寻找合理合法的和解方案,及时化解矛盾。政府及其部门要转变对律师介入土地征收案件的错误观念,协调法院积极立案,畅通司法救济通道将矛盾和纠纷引入法律途径。
  三、化解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1,及时修改和制定土地征收相关规章和政策化解社会矛盾。
  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我国目前与市场经济条件不和谐的土地征收制度有直接引因素,国家立法成本、速度等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土地征收相关规章和政策又关乎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为此,国务院在新的形势下于2004年就做出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该《决定》不仅从土地征收程序、土地补偿标准上做了明确的规定,还从解决土地征收纠纷机制、群体性事件处置上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是各级地方政府化解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依据,是地方政府解决“土地收益碰撞”的有效法宝。各地方政府严格执行该《决定》结合当地农民的实际积极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发生群体性上访或诉求以后,在听取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修正不合理、不现实、不合法的规定,将农民的利益放到第一位,将农民的经济利益与当地经济发展大局利益统一起来。
  2,建立健全快速联动机制尽快控制群体性事件升级和蔓延。
  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协调一致、动转高效的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联动处置机制,是及时妥善处置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组织保障。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与其他社会问题有教大区别,需要土地专业法律人员、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能果断作出决定的领导组成,形成长期解决矛盾的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处置工作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情报信息、思想教育、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现场处置、调查取证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调度、处乱不惊、及时果断有效处置。有效防止事件升级和蔓延。同时,建立健全预防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的防范机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善后工作,是杜绝群体性事件再次发生的有效措施。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在处置工作中对被征土地农民作出的承诺要尽快向被征土地农民兑现,取信于民,巩固成果;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实施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人员,坚决依法打击,惩处到位;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干部,也要处理到位,彰显公平。
  3、切实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防止群体性事件无人过问。
  一是落实地方党政领导问责制。各级党政领导是本地化解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负总责。要层层签订领导责任状,把预防和处置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出现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后要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及时处理责任人。
  二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研究和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的措施,把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重大矛盾冲突的发生。
  三是实行领导一线查办制度。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地的党政领导和相关部负责人要亲自到现场做工作,落实责任,做好被征土地农民的稳控、疏导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严防事态扩大化。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缓解和化解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工作做得扎实、处置群体性事件到位的地方党委、政府和单位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对发生严重问题的地方党委、政府和单位一把手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甚至实行“一票否决”。
  【结论】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成因复杂,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法律关系,要针对当地发生原因有效的制定预防、化解方案。本着执政为民、执法为公的执政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要认真领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一样,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奉为“安天”之本,治国之术。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②《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