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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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2002年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养老保险费率的请示》(新劳社
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
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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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东政发〔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调控天然气资源的能力,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用于调控天然气供应、稳定天然气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市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按天然气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对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在出厂环节代征。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列入企业成本,税前列支。
第七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代征单位直接缴纳到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
  第八条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得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确需缓收、减收、免收的,按照《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一)用于政府调控天然气站点及管网建设;(二)适度补助城市低保户和特困户因调价因素增加的支出;(三)适度补助出租车、公交车因调价因素增加的运营支出;(四)市政府确定的与天然气市场供求有关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十一条从实际缴纳的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5%的征管经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及弥补代征单位代征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年度节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市价格、财政、审计、非税收入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收缴、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该单位使用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或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或者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南极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南极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考虑到两国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签订的科技合作协定中第五、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保证共同采取行动,加强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特别是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以更进一步了解南极大陆及其附近区域和这些区域所能提供的可能。

  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就南极条约体系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共同关心的政治、法律、科学及其它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
  为此,双方在各种有关南极问题的国际会议上将尽力协调各自的行动,并在南极条约第四条的制约下相互尊重对方在南极洲的合法利益。
  为此,双方同意,应任何一方要求,保持接触和(或)进行协商。

  第三条 两国政府表示有兴趣在南极进行合作,落实共同行动方案,在科学、技术和后勤供给等一切属于阿根廷南极研究所和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办公室权限范围的领域内展开合作。上述部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第五、第六条中有关科技、后勤合作的可行范围,将由协定执行机构在以后的协议中商定。合作的方式将通过适当的外交途径进行协调,并由相应的国家机构实施。

  第五条 科技领域:
  阿根廷南极研究所与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办公室商定,在双方认为可行的所有领域内开展合作项目,主要是:
  一、阿根廷科技人员参加由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进行南极活动的考察船所进行的南极考察,中国科技人员参加阿根廷“伊里萨尔海军上将号”和“天堂湾号”船的南极考察。
  二、科技人员的交流,包括奖学金、进修和技术开发,主要是在阿根廷科学站和中国“长城站”之间进行两国科技人员的交流。
  三、就正在进行当中的科学项目交换情报。
  四、阿根廷南极研究所与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办公室将作为中间人,求得各自国家其它机构在极地科学和海洋科学领域的合作。
  五、可以建立合作项目的有关学科为:海洋化学、高层大气物理学、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生物学、冰川学和气象学。

  第六条 后勤领域:
  一、国家南极局将应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的要求并根据舱位情况由“伊里萨尔海军上将号”破冰船和“天堂湾号”极地船运送人员物资至南极。
  二、国家南极局将为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为开展南极活动的船只在阿根廷港口的停靠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为在阿根廷共和国境内的人员物资运输提供后勤援助。
  三、国家南极局尽力保证停靠在阿根廷港口的中国船只的燃料供应。
  四、在阿根廷科学考察站进行咨询、科技合作的中国考察人员和(或)技术人员在南极进行作业可免费乘坐在该区域正常作业的飞机、船只和直升机等,同时,并可免费在考察站和营地工作。
  五、为就考察站的设立、后勤和设备进行进一步的技术交流,双方同意一名阿根廷后勤专家将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一名中国后勤专家将访问布宜诺斯艾利斯。
  原则上后勤专家的派出国负担往返机票,接待国负担国内费用。
  六、对阿根廷科技人员的奖学金将以提供奖学金的有关中国机构的制度为准。
  七、为进一步加强阿根廷南极研究所同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合作,两机构将预先交换南极科学和后勤计划。
  八、双方机构同意加强图书资料的交流,为此,将责成各自的图书馆负责。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双方均未通过外交途径要求终止,协定将自动延期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根廷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钱其琛            丹特·卡普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