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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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府发〔2004〕8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成都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中国西部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实力最强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提高执行力,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可以召集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商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八、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的工作,是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

十一、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出席各地、各部门的有关会议,参加外事活动。

十二、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三、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六、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市政府根据全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六、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部门以上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七、市政府的规章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论证或组织起草,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八、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市政府自觉接受国务院、省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六、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七、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必须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市)县长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成都市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成都警备区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上级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市社会经济形势;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立法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七)听取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及奖惩等事项;
(九)市长认为需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有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情况汇报人列席。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内容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互通情况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检查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少开会、开短会,注重实际效果,不搞形式主义。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市政府部门认为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在会前7天报市政府,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市长、副市长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指示办理。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六、市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处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实施。公文处理要坚持精简、及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四十七、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

四十八、各部门、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区(市)县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各部门、区(市)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可由市政府批复,也可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由市政府办公厅答复。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或报请市政府批转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一致后报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区(市)县政府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应当报经分管副市长或 市政府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区(市)县政府正式行文。

五十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 市政府文件:
1.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2.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以及报送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公文,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3.属于既有的方针政策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工作的,应送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属于市政府授权以办公厅名义对区(市)县政府、部门安排部署工作、转发市政府各部门意见的文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2.属于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五十二、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以市政府党组的名义行文,由市政府党组负责人签发。

五十三、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应按程序负责审核,把好质量关。

五十四、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及时在《成都政报》上刊登,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

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还应及时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主要报纸上刊登。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少发文、发短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商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已在会上印发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印发文件。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的,以《政务通报》印发。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至少一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各区(市)县负责同志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区(市)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情况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不得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拒收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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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业务处室、事业单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推动政务公开,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建设交通委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建设交通委内部的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以市建设交通委的名义发布。

  涉及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需要也可以与其他管理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协调、审核和备案工作,由法规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体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并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条文根据需要,可设置款、项、目等。款不冠数字,项应当冠以“(一)、(二)、(三)”等,目应当冠以“1、2、3”等。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完备、明确,并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配套、衔接,避免重复和歧义。

  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三)施行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八条市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处室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法规处根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阶段性计划,报委分管主任审批后组织实施。

  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法规处应当列入制定计划。

  各相关处室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制定的目的和理由,负责人、起草人以及拟颁发的日期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一经确定,各相关处室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增加或者调整项目,各相关处室应当书面报经原审批领导同意后进行,并告知法规处。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一般由各相关处室负责,法规处可以参与起草工作。处室负责人应当组织协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明确起草工作计划,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文件质量把关。

  必要时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直接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凡涉及政策调整和全面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相关处室起草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一般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送法规处审核。

  送法规处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以下简称制定依据);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载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制定过程中听取意见的情况及协调的结果。

  第十三条法规处负责对相关处室报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审核的重点:

  (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相一致;

  (三)是否超越市建设交通委法定职权;

  (四)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与市建设交通委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六)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七)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

  法规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处室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法规处对不符合第十三条审核规定的文件草案,可以退回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修改、补充材料后再行审核。根据需要,法规处也可以自行协调和组织修改。

  第十五条经审核符合第十三条审核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规处提请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委主任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负责进行协调和组织修改,并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复审。

  必要时,也可以由法规处进行协调和组织修改后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复审。

  第十七条对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建设交通委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确定有效期。法规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文办理单上注明有效期,办公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设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提示和查询功能;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定期查询。

  第二十条法规处会同起草部门在市建设交通委主任签发规范性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格式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起草部门应负责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5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5份。

  第二十一条对备案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修改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在收到备案监督机关及其法制机构的决定或意见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限期内组织修改。修改结果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报告送法规处,法规处汇总后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通过市建设交通委的网站向社会发布,还可以在有关公共媒体上登载。

  第二十三条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抄送市档案馆(附电子文本1份),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会同法规处和办公室按本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市建设交通委起草阶段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由具体制定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法规处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提出清理要求。

  规范性文件具体清理工作由相关处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相关处室应当分析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在评估后提出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形成后,由法规处进行审核并提请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继续有效的,继续执行。

  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需要修订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办理。

  法规处应当定期汇编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进行评估。相关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由法规处组织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提出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实施或者修改的意见。

  经评估后的规范性文件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相关处室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法规处提交评估报告,需要修改的还应当提交修改草案和说明,由法规处参照本规定有关审核发布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法规处应当在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19日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沪建交办(2006)10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石家庄等六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石家庄等六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3〕89号《关于河北省石家庄等六个地区地、市合并问题的批复》,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石家庄等六市新的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石家庄、张家口、沧州、邯郸、邢台、承德等六个地区工作委员会即行撤销,原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免去。



199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