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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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

人事部


人事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
人事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领导班子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用建设,努力把人事部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人事管理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水平、政治水平和领导能力,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1、要增强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自觉性,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政治素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解决好世界观和人生观问题,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认真学习小平同志关于干部工作、人事人才和尊重知识、尊
重人才的论述,自觉运用所学的理论指导干部人事工作的实践。通过学习和实践,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2、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世界历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和中共党史,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新知识,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3、建立和健全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学习内容,做到学习有计划安排,有记录登记,有检查考核。在个人学习的基础上适时组织集体讨论。个人学习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汇报的重要内容之一。
4、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有计划地派送班子成员参加中央党校的学习,近几年没有进党校的优先安排。
二、树立全局观念,坚决维护中央的集中统一
5、坚持全党服从中央,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6、坚决贯彻中央的决议、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进行工作,保证中央的政令在人事部门畅通无阻。
7、正确行使中央赋予人事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坚持请示报告。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
8、动员和组织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站在推进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前列,胸怀大局,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坚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人事部的各项任务。
三、实行决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9、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时,要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10、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意见,进行正确集中,使决策尽可能周全、科学。决策过程中,既要充分讨论,又不能争论不休。只要情况明了,认识比较一致,就适时作出决策。
11、建立和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完善决策制度。力求使每项决策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人事工作的实际,便于贯彻落实。
四、不断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2、凡属人事部工作中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13、建立和健全议事规则,对重大问题的范围要明确规定,不能事无巨细都进行集体讨论,以提高工作效率。
14、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15、建立明确的分工负责制。每位成员都要在党组的领导下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属于个人职权范围内的事,要独立负责地处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半年要向党组汇报一次。
五、严格党的生活制度,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
16、要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省部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要求和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坚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
17、党组内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要平等相处、关心全局;书记要在集体领导中负起主要责任,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帮助,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18、要提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会前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思想,作好充分准备。会上,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克服缺点,改进工作,达到团结的目的。
六、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19、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处理好改革创新与继承优良传统、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与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关系;要有开阔的眼界,宽阔的胸襟,讲党性,顾大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讲究领导艺术,善于协调各方面
的关系,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20、善于结合人事工作的实际,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务实,勇于创新。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
21、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培养民主作风。领导干部要谦虚谨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所分管的厅司和事业单位调查研究,解决人事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22、用人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严格执行中央下发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防止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要以实际行动带好队伍,带头落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争做模范公务员。
23、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领导干部”的要求,注意培养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根据需要推荐他们进领导班子,以保持和增强班子的生机与活力。
24、廉政勤政,反对腐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部里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带头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切实负起领导者的责任;严格执行中央提出的廉洁自律的规定,以身作则,为机关和各级人事干部作出表率。要敢于坚持原则,无私无畏,刚直不阿,敢抓敢管,
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坚决地斗争。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25、要作遵守纪律的模范,坚决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策之前要多讲民主,决策之后要强调纪律。要保证各项决议、决定的顺利实施。
26、自觉接受监督。要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部党组成员要定期听取党组织和所分管厅、司及事业单位领导的意见。部长、副部长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群众的呼声和工作建议。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进处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27、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支持他们积极开展工作。对于涉及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要高度重视,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8、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领导干部违纪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本决定执行情况,要结合党组民主生活会认真进行检查。



199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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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8 号



印发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梅州市区燃气企业的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瓶组供气站、供应站(销售点)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使用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职能交给市规划城建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与监督全市城镇建设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直接管理市直工程项目和国家、省委托的工程项目。


(四)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申报工作,指导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审查、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各重点基础设施、城镇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参与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五)负责城镇市政、公用事业队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咨询、建筑材料测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查、申报和管理;负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标底审定)、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市直属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及工程预结算审核,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以及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


(七)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协调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等工作。


(八)负责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和组织行业职工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信访、机关行政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拟订建设法规实施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管理范围内各种规章、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拟草、审议、协调、送审和报批;负责建设规章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和指导建设行业的法规建设、宣传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的工作。


(三)城乡规划科


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发展战略和城乡建设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检查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参与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城乡建设科


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气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发证和年审;参与市政、园林古建筑队伍的资质审查、申报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指导、监督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综合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


(五)建筑管理科


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单位、建筑材料检测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及业务岗位培训,并负责上述单位项目经理资质审查申报、执业资格审查申报及持证上岗人员发证申报;负责对外市施工企业进市经营、承包工程及本市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进行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市属基建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业务和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发放;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组织技术交流、评选和申报优良样板工程;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六)总工程师室(挂设计技术科牌子)


制订工程勘察设计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和勘察设计执业资格人员的审查、申报和管理;负责设计质量争议纠纷的仲裁;负责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研究开发;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设计评优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建筑工程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审核房地产新开工项目;办理商品房现售条件备案;指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协调房地产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权属登记发证、城市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


(八)组织人事科(与建设系统党委办公室、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负责建设系统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主任)14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人员事业编制1名。


锦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锦政规[2000]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现将《锦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锦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下同)出租资产,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出租方将闲置的房屋、生产设备等 资产以出租方式供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使用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出租方对拟出租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应由具有省以上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 出租方应按下列计算方法确定出租资产的租金数额: 年租金=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同期贷款利率 +评估后出租资产额×预计资产报酬率。 预计资产报酬率=预计年实现利润/评估后出租资产额×100%(预计资产 报酬率为负数的,以0计算)。
第五条 出租方出租资产,其年租金数额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加同 期贷款利息;租金数额低于此标准的,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批准。
第六条 出租方出租资产附带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 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七条 出租方应与承租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规范的资产租 赁合同。租赁期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双方愿继续租赁的,可续签合同。租 赁合同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承租方不履行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应按合同中有关违约条款持主时采 取措施。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出租方主管领导及其他现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出租方违以本办法规定,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出租手续 、不收取租金或少收取租金的,将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予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出租方已将资产出租但尚未签订租凭合同的,应按本 办法补签合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