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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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2006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决定

(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相应增加。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法律赋予和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六条 残疾人申请残疾评定,应当向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经县级以上符合条件的医院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评定标准进行残疾鉴定后,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残疾人对残疾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残疾鉴定结论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区(村)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训练、医疗等服务。
第八条 一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室),对残疾人进行功能康复医疗、训练和指导。
第九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就诊免普通挂号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医,享受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济困门诊、济困病房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康复费用,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第十一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个人按比例分担。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网络,保障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与服务。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所有有受教育需求的适龄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就近入学;对寄宿的贫困的残疾学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残疾人子女补助生活费。
普通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
第十四条 中等以上学校应当减免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的住宿费、管理费和学杂费。
第十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年度本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残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歧视残疾人。
企业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安排本企业残疾职工的子女和职工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就业,并安排适当的岗位。
在职残疾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残疾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破产、改制、兼并或者撤销的企业,依法清偿所欠残疾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
第十九条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免除注册登记费,减收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盲人按摩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取得按摩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盲人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计划,在技术、资金和物资等方面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
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资金等方面,对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给予帮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村)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活动场所,组织残疾人开展经常性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残疾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刊登、播出宣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相关电视节目中应当增加字幕、手语解说。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和图书阅览室。
第二十四条 残疾职工参加县级以上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以及相关集训,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参加活动及集训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
体育场(馆)、影剧院、广场对举办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减免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于非农业人口的,由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予以供养;属于农业人口的,由政府安排供养。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因丧失扶养能力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按照前款规定供养。
第二十六条 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应当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七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安装数字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减免数字电视施工安装费,数字电视管理单位应当减免收视费;供水、供热单位应当减免相关使用费用;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免除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八条 盲人及一、二级下肢残疾人持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入体育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烈士陵园、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场所实行免费;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可由1-2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残疾人代步车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应当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人办理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应当为盲人和重度肢残人安置低层次的楼房。拆迁单位应当为被拆迁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主要劳动力为残疾人的家庭优先提供周转用房或者支付高于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在经济适用房出售中应当优先考虑安置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残疾人。
第三十一条 政府倡导和鼓励全社会扶助残疾人事业,支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募捐,筹集资金,发展残疾人福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
政府应当对发展、支持残疾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三十二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置统一的标志。
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公民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就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进行调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收有受义务教育需求的适龄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二)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三)拒绝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的;
(四)拒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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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设施建设,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大力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创新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局。必须把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相适应、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
  二是坚持科学监管,创新机制。必须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创新监管制度,建立起适应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监管新机制。
  三是坚持全程监管,依法行政。必须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继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食品药品各环节的全程动态、规范有效地监管。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整合资源。必须立足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各领域、各环节的作用,建立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促使有效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五是坚持加强基层,强化基础。必须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基层和基础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组织动员足够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充实到基层和基础工作,促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基层建设和基础工作明显加强。
  二、发展目标
  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机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监管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技术装备进一步改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建设和检测技术水平显著提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大幅减少。
  (一)到“十一五”末期,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食品安全信息监测覆盖面达到90%;
  ——大中城市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的鲜活农产品的抽检质量安全合格率达到9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率达到100%;
  ——食品召回覆盖面达到80%;
  ——食品生产企业全国专项检查覆盖面达到90%。
  (二)到“十一五”末期,药品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农村药品监督网覆盖率达到100%,农村药品供应网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
  ——对于现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达到100%,市(地)级药品检验机构达到80%;
  ——国家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归口产品检验能力达到100%,省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市场常规产品检验能力达到95%以上;
  ——药品监督抽验覆盖面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
  三、主要任务
  (一)食品安全。
  1.加强食品安全监测。
  制订食用农产品产地区划。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系统调查农产品产地污染状况,开展重点地区、典型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控。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由目前的37个城市扩展到全国所有大中城市。建立原粮污染监控制度,开展原粮质量安全和卫生监测,建设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测网络。开展非食品原料风险监测,系统调查非食品原料污染情况,建立重点食品强制性标准全国专项检查制度,实施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建立食品质量监测直报点。完善国家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

专栏1 食品安全监测

  环境监测监控 加强全国重点城市“菜篮子”基地环境监测监控,对环渤海地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进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性区划与重点污染源监控。建立重点城市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网点,建设全国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数据库共享平台。
  市场质量监测监控 完善市场例行监测制度,在大中城市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质量监测监控点。
  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 完善以省(区、市)为监控单位,下设市、县监测点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
  基地建设 建立基于循环经济模式的农产品、食品示范基地;加快无公害食品(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非食品原料监测和食品召回 完善省、市、县三级非食品原料污染监测网,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物质开展非食品原料风险监测工作。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等高风险食品开展食品召回工作。


  2.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
  整合并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严格实验室资质管理,初步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检测资源共享,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安全监管的需要,力争使国家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积极鼓励和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

专栏2 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重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国家级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性农产品质检中心、区域性质检中心、省级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和县级农产品检测站。
  食品质量安全检测 加强国家级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市县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的建设。
  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检测 推广餐饮业常见危害因素的检测技术,完善餐饮业10种常见化学性和生物污染因素的快速检测技术。
  快速检测 根据需要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步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和快速检测车。


  3.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的力度,基本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修订。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 专栏3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制订重点

  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制订以粮食作物、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产地环境为重点的污染控制标准。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制订无公害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和监管所需的产地环境标准,粮食及主要农产品标准,农药、化肥合理使用标准,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动物疫病防治标准;完成约500项农药、兽药、有害重金属元素限量和检验方法等方面标准制订和修订;完成生物毒素、有害微生物限量和检验方法等方面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完成营养标识、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卫生标准、食品污染物基础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食品产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制订和修订;制订鲜活食品冷链物流温度及操作规程等储运及流通安全相关标准。
  标准化示范 建立大宗鲜活农产品、优势农产品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体系和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4.构建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形成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食品安全要素的直报网络;建立高性能、易管理、安全性强的食品安全动态信息数据库;建设国家食品安全基础信息共享系统,形成服务于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科研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协同工作环境。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专栏4 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重点工程

  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 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电子监管 逐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网,实现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条件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
  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以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为基础,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中心,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分类、筛选,综合分析和监测;对食品安全状况做出评价和预警。


  5.提高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
  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的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和食品安全科研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应用技术和相关战略研究。跟踪研究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主要贸易国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通报评议。加强食品安全技术能力建设,初步建成既有自主创新能力又与国际接轨、开放的食品安全科研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
   专栏5 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重点

  跟踪研究 包括国际食品法典、主要贸易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政策、法律法规与标准、安全保证技术措施、关键检测技术等内容。
  评价技术研究 涉及食品新原料、新技术和新工艺以及转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
  风险评估技术研究 涉及病原微生物、农兽药残留、新资源食品、化学性(含生物毒素)危害物等;建立食源性危害的危险性评估模式和方法;提出高风险食品目录和危险性控制措施。
  应用技术研究 包括食品品种特征溯源技术、食品产地图谱技术、食品产地标签和条码示踪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技术和检验检测技术、食品加工、流通过程中检测技术、食品制假售假检测技术、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室确证技术、检测技术规范和安全性验证方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技术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研究。


  6.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指挥决策体系、应急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应急检测技术支撑系统、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以及培训演练基地、现场处置能力建设,提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专栏6 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要点

  应急反应与处理 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反应联动网络平台,加强应急指挥决策体系建设。
  食物中毒快速反应 建立餐饮业食物中毒举报投诉系统和餐饮业食物中毒快速反应处理系统,提高食物中毒处理和溯源能力。
  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快速反应 建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处理系统。


  7.建立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
  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制度和体系,研究食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严重性,以及危害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划分食品的风险等级,其动态评估结果作为政府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的基础。
   专栏7 食品安全评价评估

  调查评价 对畜禽、果蔬、水产品、酒类、乳制品、婴幼儿食品、粮油及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豆制品、饮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和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评价。
  风险评估 开展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工艺和设备对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
  重点食品专项检查 每年对15大类重点食品组织实施全国专项检查,对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检测,年度滚动实施。


  8.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创造食品安全诚信文化。初步建立食品安全诚信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逐步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诚信档案,推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食品企业红黑榜制度。
   专栏8 食品安全诚信

  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信息系统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分类数据库,广泛收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信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分类监管制度。
  量化分级管理 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


  9.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重点开展高风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水平。完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食品企业日常监管措施,探索农村小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有效监管模式,有效遏制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力度,继续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重点整治中小城市食品广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和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建设农村食品现代流通网、社会监督网和监管责任网,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专栏9 食品安全专项行动

  农村食品安全专项 加强种植养殖业农兽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逐步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网。建立并推广农村小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开展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加强农村小餐馆和群体性聚餐的监督管理,建立申报指导制度。
  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治专项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建立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保障制度。
  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专项 对高风险食品每年确定重点,在生产加工业开展全面检查检测,实施专项整治。
  标签标识管理 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标签标识管理。
  安全保障 实施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食品安全保障工程。
  示范项目 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小企业、小作坊专项监管示范工程;组织实施食品市场建立健全自律制度示范工程;建设“食品安全供应链示范项目”、“百家放心肉示范厂”培育工程、“百家绿色市场”。


  10.完善食品安全相关认证。
  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认证工作,加大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饲料产品质量认证力度。对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过程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完善良好农业规范、良好生产规范、良好储藏和运输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绿色市场认证,提高食品企业自身管理能力。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11.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制订科学合理与国际接轨的准入程序。在对食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提高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有效性。完善进口食品查验制度,重点对食品中农兽药、食品添加剂、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标签标识进行查验。建立和完善“一个模式,十项制度”(即“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种植养殖基地备案管理等十项管理制度)的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充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则,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制定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制订、修订与食品检测相关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专栏10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重点

  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准入程序以及各类食品的准入要求;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建立出口食品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电子监管。推行出口食品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构建风险预见与快速反应体系,发布进出口食品红黑企业名单。
  提高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保障能力 加强进出口食品检测能力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12.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宣传报道,普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参与监督能力。加快建设食品安全培训体系,对政府管理人员、执法者、企业管理与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消费者进行多形式、多途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专栏11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 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食品安全进社区”、“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开展“绿色消费”理念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提升工程 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提高监管水平。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素质提升工程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培训教育,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药品安全。
  13.提升药品安全监管水平。
  (1)构建科学的药品评价体系。加强药品注册管理法规建设,制订药物研究开发技术指导原则。整合药品注册管理资源,深化药品注册审评机制改革,严格药品注册审批程序,建立高效运转、成本经济的药品注册管理体制。加强对药物临床研究及临床前的过程监督检查,全面实现我国药物非临床试验和药物临床试验在《药物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开展药品评价技术方法学研究,强化和规范我国创新药物与进口药物的安全性评价技术,引导和鼓励创新药物研发。强化药品标准管理,实施“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建立完善生物技术产品科学评价体系。完善药用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国家标准体系。建立完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评价体系。
  (2)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水平,逐步与发达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接轨;强化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保证药品生产质量,促进制药工业健康发展;推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加强中药源头监管,完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管理体系,推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中药材生产质量;加强对药用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管。
  (3)完善上市后药品监管体系。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规范药品不良反应和报告监测制度,强化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制定实施《药品再评价管理办法》,制订配套的技术规范与指南,对已上市药品分期分批开展再评价研究。建立并完善上市后药品监测、预警、应急、撤市、淘汰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提高市(地)、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医药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推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包装和说明书。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完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跟踪检查制度,制定实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建立和完善药物滥用监测网络及特殊药品监管网络,对特殊药品实现每一针、每一片流向的监管。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弊和滥用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和预警制度,完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赖性和药物滥用潜力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4)完善药品检验体系建设。规范各级药品检验机构职能;合理配置药品检验资源;加强药品检验检测方法研究,搭建药检系统技术平台,普及快速检测技术;建立与完善全国药品技术检验信息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完善送检、抽检、批批检相结合的药检制度,改革药品监督抽验机制,提高药品抽验资金的使用效率。
  (5)建立完善中药标准规范和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完善中药管理分类系统,制订相应管理规范和技术评价标准;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医药规律的中药标准规范和技术评价体系基本框架,制订完善中药材种质标准、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和中成药标准,建立中药材种质资源收集、繁育技术规范、地道药材种质特性鉴定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生产加工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过程中的标准和规范;制订地道药材质量保证体系;制订中药上市前技术审评标准和上市后再评价标准;制订中药对照物质研究指导原则,建立国家中药标准物质库。加大对民族药的扶持和监管力度。积极倡导建立传统药物国际协调机制。 专栏12 药品监管

  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 完成中成药部颁标准4000个品种、化学药部颁标准500个品种、早期新药转正标准300个品种的标准提高,制订常用药用辅料标准223种,完成1000种中药材和500种中药饮片的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重点工程 建立药品再评价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提供批准上市药品的安全信息,对中药注射液等重点品种开展药品再评价。
  科技创新和人才培训工程 推进以生物技术产品、中药质量标准化、组织工程及干细胞医疗产品及质控标准、安全评价新技术及新模型和检测技术研究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工程。开发远程教育体系,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技术和业务培训,完成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示范培训。


  14.规范医疗器械安全监管。
  (1)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完善医疗器械法规体系,适时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实施《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修订《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等规章。
  (2)加强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制订修订医疗器械国家和行业标准500项;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提高国际标准采标率;建立医疗器械有关标准物质研制和试验验证工作机制。
  (3)加强医疗器械检测体系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省级医疗器械检测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扩大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提高医疗器械电气安全性、电磁安全性和生物安全性的检测能力;加强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检测。建立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和评价性抽验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拓展检验项目和检验范围,规范抽验行为,加大抽验力度。
  (4)加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国家和省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体系,建立审评专家咨询队伍,搭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技术审评规范;规范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行为。严格新型医疗器械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的技术要求。健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符合医疗器械专业特点的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新型医疗器械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的临床审批制度。
  (5)加强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制订并分步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总则和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有源非接触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实施指南和检查员工作指南。开展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相关培训,强化检查员队伍建设。逐步对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进行检查,促进生产企业达到规范要求。
  (6)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体系建设。制定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并制订相应技术指南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报告体系,强化企业的报告责任和义务。搭建上市后医疗器械风险效益评价的技术平台,建立预警、召回等制度。
  (7)加强对在用医疗器械的监管。加强在用医疗器械调研,制定在用医疗器械监管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年限、产品报废标准的技术研究,建立在用医疗器械监管评价方法,提高在用医疗器械监管效率。
   专栏13 医疗器械监管

  医疗器械标准 国际标准的采标率达到80%。完成医用电气设备标准200项、医用无源产品标准200项、诊断试剂类产品标准100项,完成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性标准(第2版)和电磁兼容等基础性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医疗器械检测体系能力建设工程 加强国家医疗器械生物学性能试验实验室建设,完善医疗器械检测体系。


  15.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
  (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集中力量重点查处涉及面广、影响大、公众反应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监管,深入整顿和规范其市场流通秩序。
  (2)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加强广告审批队伍素质建设,严格按照标准审查广告内容,建立广告监测网络,加大监测力度。加强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规范发布广告,堵塞违法发布渠道。对严重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逐步建立综合治理机制。
  (3)推进药品、医疗器械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药品诚信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系统;建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诚信评价体系和诚信信息公示建设,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信监管档案,初步建立医疗器械诚信运行机制;建立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审评、企业审批、认证检查等专家和部门内部“信誉档案”。
  (4)深入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总结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经验,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建设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别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制定符合农村药品供应实际的引导政策和监管措施,鼓励和引导建设符合现代物流发展方向的药品供应网,支持指导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自采、自种、自用中药材,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
   专栏14 农村药品安全监管

  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合法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进乡入村,建立符合要求的农村药店。扶持农村监督员、信息员,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向农民普及基本用药常识,建立起“运行良好、监管有效”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从源头、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来保障农村用药安全,实现农村药品监督网覆盖率达到100%,供应网覆盖率达到80%。


  16.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监测、预警网络建设,提高应对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协调指挥和快速响应能力;提高重点地区的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检测能力。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强化对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无害化处理。积极探索药害事件赔偿制度。
   专栏15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能力建设

  应急建设重点 加强国家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急处理培训演练基地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素质,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定期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7.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进程。
  实施“3511”工程,促进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间业务协同,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企业认证、稽查等核心业务系统建设。拓展和完善公共服务系统,加快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政务公开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对企业和公众服务水平。
   专栏16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

  “3511”工程 依托现有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建立和完善覆盖国家、省、市(地)三级药品监管信息系统。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三个平台(信息基础设施平台、信息安全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五大应用系统(行政准入管理系统、综合执法管理系统、重大事件快速反应系统、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系统、公共服务系统),一个中心(药监信息资源中心)和一个标准体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建设标准化体系)。


  18.改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基础设施。
  统筹规划,改善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和装备条件,建设办公业务用房,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经过五年左右建设,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和执法装备基本满足执法需要,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度超前。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合理布局,改善实验条件,配备仪器设备,整体提高技术支撑的硬件水平。
   专栏17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加强地方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改造省、市两级药品检验机构,配备基本执法装备和仪器设备;改造国家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和国家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继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建设;实施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迁址建设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体制机制。
  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监管体制和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逐步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监管体制,避免监管执法部门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避免监管空缺,加强综合执法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在药品监管方面,推进体制改革,完善集中决策、统一协调、行政区域监管机制;完善药品审批机制和药品抽验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层级监管机制,保障执法到位;妥善处理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分析评估本地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制订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有效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自律意识和守责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责任制度和自律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诚信度,积极履行和承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适时推进涉及食品卫生的法律制订、修订工作,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健全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完整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重大决策的听证、论证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强化基层执法队伍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供必要财政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对所提出的规划项目均应结合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资金保障,支持食品药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保证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中介组织在诚信建设、行业自律以及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组建各种食品药品安全专业性组织,充分发挥决策咨询作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正面报道,及时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增强公众消费信心,引导公众消费选择,鼓励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为政府监管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投诉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公众参与的市场流通监管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府与消费者的沟通机制。
  (六)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促进监管水平的提升。
  通过对外交流和政府间合作,积极宣传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扩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国际影响力,提高国际地位。利用多种交流方式提高公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国际化水平。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活动,完善国际食品药品安全合作与磋商机制,保持和发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发达国家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技术机构的合作与工作交流,学习先进的食品药品监管理念和模式、科学的标准体系、先进的检验检测方法和安全管理方式,不断提升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
  (七)建立规划实施机制,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本规划是指导“十一五”期间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的顺利实施是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规划相关领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加强领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同时,做好细化工作,对规划目标和任务逐项分解,与年度工作安排紧密结合,提出要求,落实具体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并适时提出规划滚动调整意见,做好规划实施的衔接与补充,保证规划实施到位。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检机构)的业务建设,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企业质检机构的监督和检验职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切实把住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
》和《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是进一步提高企业自检把关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工作。本管理办法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条件》(以下简称认证条件)(见附件一)及《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评分表》(以下简称认证评分表)(见附
件二)是全国化工生产企业(包括科研、学校、部队等单位的生产部门)质检机构认证工作的统一依据和要求,凡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确实保证独立行使质量监督和检验的双重职能。
1.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令、法规及标准,坚持原则,用数据说话,不偏袒任何部门和单位。
2.科学性:严格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质量,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正确的结论。
3.独立性:在质量监督检验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出具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不受各方面干扰。
第四条 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质检机构认证后,才能申请参加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评选化工产品质量奖,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奖和推荐化工名优产品等有关质量活动。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质检机构的认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企业质检机构认证条件和认证评分表考核,一级质检机构应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二级质检机构应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三级质检机构应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六条 认证评分表中采用扣分制,可扣到零分为止;认证评分表中带☆的项为否决项,零分为否决。

第三章 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二级质检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查,批准发证,报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备案;三级质检机构由企业所在地区化工局(公司)审查,省、区
、市化工厅(局、公司)批准发证;部和省、区、市直属企业质检机构由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查,批准发证。
第八条 企业根据质检机构认证条件和认证评分表进行自查,认为具备认证条件时,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企业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审查单位。
第九条 审查单位根据企业情况,按行业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质检经验人员(一般为5名)组成审查组,并派员担任组长。审查组分小组负责对机构职责、人员素质、基础工作、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检验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条 审查时间一般为1-2天。审查组根据认证条件和认证评比表,采取座谈、考试,试验、审查书面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审查结束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审查表”(见附表2),报审查单位。
第十一条 审查单位根据审查组的书面审查意见,按照第二章的标准判定等级,由批准单位颁发化工部统一印制的《企业质检机构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达不到等级者,整改半年后,重新组织审查;仍达不到者,降级发证、撤销或不发证书。
第十二条 各级企业质检机构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由原审查单位复审,合格者换发证书;不合格者,降级或撤销证书。到期不申请复审者,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已批准为二级、三级质检机构的企业,满一年以后可申请一级、二级质检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总结和当年认证工作计划,报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

第四章 管理和奖惩
第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对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的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对地区化工局(公司)的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质检机构经认证合格后,审查、发证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效期内至少检查一次)。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半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则降级或撤销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质检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查、发证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
1.违反认证条件的有关规定和认证评分表的有关要求;
2.企业在一年内由于质检机构失职,发生多次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者;
3.因质检机构负责人和质检人员工作失职(包括错检、漏检、误检等),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
第十八条 企业质检机构因违反认证条件或因重大质量事故而撤销证书;经整改合格后,由企业提出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发证。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方向改革后,质检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认证条件的有关规定,须重新申请认证。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参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检机构)既承担企业的检验任务,又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二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是独立的、健全的、二级建制的专职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验室(组)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企业质检机构由正厂长直接领导,也可委托副厂长、总工程师具体管理,在质量监督检验业务方面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企业质检机构监督、检验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标准的规定;
2.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对不合格原材料的处理实行监督;
3.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以合格品出厂;
4.对生产工序和出厂产品的外观、包装、重量、标识和贮存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5.负责全厂标准溶液、标准样品的管理;
6.对生产过程中的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7.建立质量台帐,编制月报、年报等质量报表。定期分析产品质量动态,向生产部门、企业领域和上级主管质监部门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8.为企业内部实施经济责任制和质量考核提供数据和具体建议;
9.参与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10.组织或参与访问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情况,参与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和异议的处理。

第二章 质检人员
第五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查和专业管理等质检人员,其各类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应与所承担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 企业质检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知识面广、熟悉本企业监督检验业务的工程师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并认真贯彻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2.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3.熟悉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4.熟悉各检验室技术业务,能指导质检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熟悉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和本企业生产过程。
第七条 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技或高中文化程度的技术工人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本室(组)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掌握检验业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2.熟悉本室(组)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故障,会维护保养;
3.有相应的安全知识,能预防和紧急处理突然发生的安全事故;
4.有一般的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的知识,能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室(组)检验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检验人员应具有中反或相当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达到:
1.经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基础理论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2.熟悉所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掌握操作规程,有严格的科学态度;
3.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对检验数据能分析,能出具正确的检验报告;
4.能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会维护保养。
第九条 中控、工序、半成品和成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识、贮存等检查及采样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1.熟悉技术标准和工艺规定的有关要求;
2.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有独立工作能力;
3.凡从事中控、半成品和工序检查、判定质量等级,出具质量证明书的检查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生产经验,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上级或本企业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企业质检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质检部门的意见。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增补人员应符合第八条要求。新分配的检验人员、原检验人员变动岗位、新产品投产、新标准贯彻、检验方法改变等,均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在岗独立工
作。经两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调离检验岗位。
第十一条 企业质检机构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十二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规划和计划,建立业务考核办法,不断提高质检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3.企业标准(包括协议、合同等)、检验规程的制修订制度;
4.中控或工序、半成品检查制度;
5.质量台帐、报表管理制度;
6.质检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有以下管理资料。
1.基本情况表。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一览表;承检产品及现行标准一览表;主要原材料及标准一览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定一览表等。
2.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
3.承检产品和原材料技术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规定。
4.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专用计量器具的自校规程。
5.与质检工作有关的情况资料。如国际标准、行业质量状况及有关质检刊物和必要的工具书。
第十五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根据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结合本文件要求编制质检管理手册。手册应明确质监工作的方针和目标,确保各级人员理解方针,并坚持贯彻执行,对从事与质检工作有关的管理、检验、监督的各级人员应规定其职
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以使建立、保持和改进质检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质检管理手册应对以下要素进行阐述,形成适用的操作文件。
1.对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标准及涉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的控制。
2.标准物(包括基准物质,标准溶液,标准样品)及化学试剂的管理。
3.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a)配备符合检验所需准确度和精密度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或比对,并有校验标志;
b)计量器具,包括玻璃量具的管理。
4.检验工作程序的控制包括:
a)采样和留样保管;
b)检验要求;
c)判级;
d)报告;
e)检验状态标识;
f)检验报告的更改或补充,(包括质量检验事故的处理)
5.不合格品的控制。应对其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予以跟踪监督。
6.产品重量、包装、贮存、标识、防护的监督检查。
7.用户访问和异议处理。
8.半成品的监督检验。
9.质量记录的控制。
10.人员培训。
11.安全、保密、卫生及检验室管理。
12.质量体系审核(包括纠正和预防措施)。
13.质检管理手册的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参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条件和认证评分表要求,对本企业的车间(分厂)中控分析(半成品检验)室进行认证。

第四章 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按产品标准或企业制定的原材料标准、检验规程,对进厂的原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与生产方提供的资料不符时,主动复验,复验不合格的要及时反映,并收集反馈的信息,监督不合格原材料的处理。
第十八条 应有技术人员负责对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检验、工序检查进行业务指导、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考核其工作质量,对不合格半成品处理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对生产的产品逐批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
第二十条 有专人对产品的外观、称重、包装、标识和贮存按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程序进行,做到采样正确,操作规范,记录整齐,计算无误,报告正规,结论正确。
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不得重抄,更改率≤1%(按月统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产品的检验报告内容完整,计量单位和名词术语正确,结论判定正确,字迹端正无差错,不得涂改或更改。原材料、中控或半成品检验报告应执行复核制度,产品检验报告要严格执行复核、审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检验报告在发出之前,需盖检验专用章方为生效。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要更改或补充时,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改)》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有一定的格式,两者的主要内容一致并编号,不得缺页并装订成册,按月、年归档,一般保存三年;各种台帐的保存期应适当延长,并逐步采用微机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装置、容器、器具、用具、工具、工作台等检验手段,其数量、性能、精度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
1.有专人管理,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100%。
2.主要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故障维修记录、计量检定合格证、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循章操作,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4.仪器设备一旦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经专业人员修复、校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5.报废或检验不需要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计量器具的管理
1.计量器具的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关于计量器具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2.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并在计量器具有标识,不准超期使用。
3.按产品标准要求把校正值计入检验结果中。
4.没有检定规程或非定型、非标准的仪器设备,应自行编制检定规程或检验方法,并有校验记录。
5.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6.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章 工作环境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具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检验室应远离污染源,以防止震动、粉尘、烟雾、噪声、酸碱腐蚀、恶臭、电磁辐射等对检验工作的干扰。
2.检验室的建筑、结构、面积和照明应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辅助设施,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检验室应合理布局,方便操作,有利安全。
3.根据检验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检验室应分设为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包括物理测试或计量)室、高温室、天平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室等,还应有办公室和更衣室。除具有一般的工作环境外,还应做到:
(1)天平室:避光、防震、防尘、气流稳定、温湿度符合要求。
(2)标准溶液制备室:防尘、采光好、温湿度符合要求。
(3)化学分析室:采光良好、排风好、上下水畅通、洁净。
(4)仪器分析(包括物理测试或计量)室:防尘、防震以及仪器特有的要求。
(5)高温室:供电、消防设施完善,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6)样品室:通风好、安全、避光以及产品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 检验中产生的“三废”,有回收价值的应该回收,不能回收的应进行处理,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检验室的工作性质,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会正确使用,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三十二条 质检人员应穿戴规定的工作服和使用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检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物品放置做到定置管理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检验室,检验室内不准进行与检验工作无关的活动,与检验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检验室。



1997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