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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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2003.09.25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办发〔2003〕43号



关于印发《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

  向农民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年议一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群众监督、上级审计,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本村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改水等生产性公益事业。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按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2005年完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各地遇到防洪、抗旱、抢险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除此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三、“一事一议”程序要严格按照下列四个步骤规范操作

  第一步:议事立项。议事项目须由三个以上村民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村民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分批实施的原则,拿出立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额度、时间、分摊办法和减免对象等。

  第二步:项目评审、审核、审批。项目评审:村民委员会立项报告经村民小组长会议讨论后,形成正式议案,并明确责任人等具体事项,印发给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15-20户推荐一名,且村组干部只能占1/3以下,非村组干部占2/3以上)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人同意认可并签字后,形成“一事一议”决议。项目审核: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原件及公平负担方法等相关资料报乡(镇)经管站审核。乡(镇)经管站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决议及附件要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议事项目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额度是否超标,手续是否完备等。项目审批:乡(镇)经管站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审核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根据《决议》等有关材料指定项目实施监督人。对重大项目在审批前要组织实地察看。审批后的《决议》报县级减负办备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将任务分解到户,造好名册,并在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如实填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名册要一式三份,县、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

  第三步:项目管理。资金收取:“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照农民负担监督手册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资金管理:“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管制度。乡(镇)经管站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帐专用,接受县级减负办和乡(镇)政府监督。民主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要设立由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的“一事一议”民主监督小组,参与项目资金的收取、使用、项目施工、原材料购买和使用及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项目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民委员会须在30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一事一议”民主监督小组和乡(镇)经管站提交决算报告,经“一事一议”民主监督小组和乡(镇)经管站审定后,向村民公布。公布内容是: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使用项目及金额。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减负办备案,以备审计监督。

  第四步:审计监督:乡(镇)经管站要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县级减负办应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在“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充分尊重民意。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必须严格把握参加“一事一议”的村民数量,防止少数人说了算,特别要防止和纠正“只要是公益事业,议也筹,不议也筹,同意也筹,不同意也筹”的强行筹资筹劳的做法。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一事一议”资金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用途,更不得只筹资不办事、多筹资少办事。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意及时解释和引导,使村民把“一事一议”同自身切身利益、农村未来的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使广大村民能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三)因事制宜,创新工作方法。要根据村级规模大小,外出劳力比例多少,以及如何扩大受益农民的参与面等问题,在实践中探索、完善本办法,要切实做到既符合政策,又有可操作性。

  (四)工作要做细、政策要掌握。对动态的人口数据,要做过细的工作,尤其是按政策应减免的对象和农户申请减免的对象,更要做到户户情况清楚,并建立完备的数据档案。

  (五)严格执行“两工”的政策规定。“两工”只能由农村劳动力承担,不准按人口平均分摊,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以资代劳的工价,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当年二月底前由县级政府向农民公布。2005年“两工”按政策规定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的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均需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凡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筹资金额突破人均控制每年15元上限标准、收取资金没有定向使用、超越范围用工、强行要农民以资代劳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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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 3 号

  《汕头经济特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汕头经济特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以下统称价格)。
  凡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违背市场交易准则,进行价格欺诈或者非法强制、垄断价格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交易中采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手段获取的超常利润。
  第四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物价部门) 是特区范围内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主管机关。
各区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区物价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具体管理工作。
  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案件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检查与处理。
  各级工商、财政、税务、审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超过标示价格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
  (二)以虚假价格信息或采取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表示,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多计数量,虚计成本费用,混充等级、规格和产地,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手段变相涨价的;
  (四)利用独占地位,囤积居奇,操纵或哄抬市场价格的;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生产经营者之间或招、投标者相互串通或订立非法价格协议,联合抬高或压低价格的;
  (六)利用垄断地位和权力,强制配售商品、强制服务、强制性收费的(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提供服务不真实,给付之间显失公平;
  (八)对不同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
(九)其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采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手段,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暴利行为:
  (一)商品或服务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商品或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称同一地区是指同在特区范围内;同一期间是指各类商品在相同的季节内或另有规定的时间内;同一档次是指经营场地在同一区域、设施、服务质量以及按有关规定评定的等级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同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是指性能、规格、质量、等级、工艺、牌号等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种类。
  第十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种和项目,其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物价部门分批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计算基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特点,由市物价部门采取下列办法测定:
  (一)自行测定;
  (二)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测定;
  (三)委托区物价部门测定;
  (四)委托价格成本调查机构、价格事务机构或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测定;
  (五)委托行业组织(协会)测定。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调组织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物价部门的测定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服务单据。否则,视同不正当价格行为论处。
  第十三条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等价格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检查处理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调查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
  (二)查验、复制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相关资料。
  (三)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必要时可依法对有关帐册凭证、资料、物品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信用社)予以强行划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没有帐户或帐户没有资金的,可将其相当价值的商品变卖抵缴。
  生产经营者拒绝、拖延或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等有关资料的,由物价部门按特区市场平均价格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拒绝、阻挠、妨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82年6月4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2〕112号文批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六0年国务院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和国发(1980)246号文及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0)212号文规定,为了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真实历史纪录,是搞好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管理不可缺乏的依据。城建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个人不能据为已有。要认真加强管理,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便于有效利用。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市属城建、基建各主管局(公司)和昆明地区所有产生基建档案的中央、省、市属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都要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和技术管理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负责做好城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切实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规定,接受上级档案业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实行科学管理,认真做好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体制和领导关系





  第五条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研事业单位,由昆明市城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对内为城建委的管理部门),业务受昆明市档案处的指导、检查。它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昆明地区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搞好利用工作,并对各产业城建档案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属城建、基建各主管局和公司,要相应建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确定一位主管生产、技术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领导这项工作,并对所属基层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县(区)基本建设委员会,是本辖区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确定一个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工作。


  第八条 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应把城建档案作为本单位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份,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搞好城建档案工作,为本单位的生产建设服务。

第三章 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集中统管范围:
  (1)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基础资料档案。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城市面貌、城市的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测绘等图纸、文字材料。
  (2)城市总体规划,县(区)城镇规划和小区规划档案,以及建筑管理、土地征拨等档案。
  (3)市政建设工程档案。如道路、下水道、桥梁、涵洞、防洪工程及路灯等的规划、现状图纸、文字材料。
  (4)城市公用事业档案。包括煤气、供热工程、引水净化、供水工程、地热和水资源勘探资料和利用工程的文字材料,供电、电讯系统的图纸和文字说明。
  (5)工业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厂、矿山、电站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6)农林水利建设档案。包括农业区划,森林、草场建设,水库建设和河湖治理图纸、文字材料。
  (7)交通运输建筑设施档案。包括车站、公路、机场、码头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8)科学、文教事业建筑设施档案。包括大中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游泳池、广播台、电视台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9)民用建筑、古建筑及革命文物档案。包括办公大楼、礼堂、宾馆、招待所、七层以上住房、商场、仓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碑、纪念馆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10)园林及环境保护档案。包括公园、绿化面积、苗圃、动植物生态、污染普查、环境监测、三废治理工程等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11)人防工程档案。包括人防总体规划、地下防空干道、重点工程的设计材料和竣工图。
  (12)城市建设和管理科研档案。包括各种建设项目的专题著作和研究成果,防震、防空、防汛、防火措施研究方案以及城建重点调研报告、论文等。


  第十条 上列各项城建档案,由产生单位负责管理,立卷归档后定期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目前应组织力量认真清理历年积存档案,做好修复、校正工作,保证档案完整、准确。一九八三年开始。应将一九八零年以前的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本单位至少保存一套。仅有一套的,产生单位留存原件,另复制一套入馆。一九八一年后产生的城建档案,由本单位负责整理保存三年后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一条 凡是若干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工程,其图纸和文字材料应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移交。各单位基建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的城建档案,各项技术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核对无误,并按照技术文件材料形成的顺序、内部联系、专业项目进行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市城建档案馆要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整理。移交时,要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双方核对后签字盖章。

第四章 城建技术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十三条 城市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都必须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材料,做到图物相符。竣工文件材料包括:施工中的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的整理;施工技术总结、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峻工结算;工程图物相符的图纸(如按原设计施工无变更的,施工图加以说明作为竣工图;略有变更的经修改后作竣工图;变更大的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技术文件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交付验收。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技术人员,在验收建筑物的同时,验收全部工程档案。对没有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绘制整理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变更较大的由设计部门绘制。本单位自行设计的由建设单位绘制。


  第十六条 绘制整理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应严格按国家建委(1982)建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和昆明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要按照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案卷的整理、归档、接收、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制度,做好图纸的补充、更改、审核等工作,对城建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和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要注重档案的科学管理,改善保管条件,采取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等措施,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要根据各项工程的专业特点,拟订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办法保存,并确定保密等级。要定期组织领导、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做好城建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城建档案工作机构,要以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为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要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查找利用创造条件。要建立查找利用制度,认真执行查阅批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昆明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昆明市档案处
                           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