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行业税目注释》增补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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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行业税目注释》增补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行业税目注释》增补有关内容的通知
计投资[1994]970号

1994-07-18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结合海洋石油工业的特点,决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行业税目注释》(计投资〔1993〕94号)基础上增补有关内容,组成《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海洋石油行业税目注释》。现将增补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款:新油气田开发建设和老油气田调整工程增加“各类海上平台,浮式生产处理储油装置,单点系泊系统,人工岛,海上油气水集输管线,水下管汇,水下基盘设备,各种模块,撬块,海底电缆,陆上中端站”一段。
  二、第一条第五款:油建辅助工程增加“平台制造,海上平台安装,海底各种设施安装”一段,后勤辅助工程增加“吹灰装置,建造和维修平台用的专用机械、设备、设施”一段。
  三、第一条第六款:通信工程增加“发讯台、气象台”一句,道桥工程增加“船坞”二字。
  四、第一条第七款:石油、天然气野外工作人员住宅增加“海工、平台安装”一句。
  五、第二条石油、天然气田维护工程增加第八款,即:“八、油田检测设施及水下、水上平台检测、维修设施”。
  六、第五条:石油矿区配套建设增加“海堤工程”一句。
  七、行业定点石油专业机械制造厂企业名单增加“渤海平台制造厂,南海西部涂敷厂”。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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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告发他人盗窃相要挟指使他人为己盗窃应定何罪
——关键看犯罪行为是否侵害数个犯罪对象

作者:卢桂荣、林春艳、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未满14周岁,另行处理)于2003年9月先后盗窃港田100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0元)、金舰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40元)各一辆。事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王某知道了二人盗窃摩托车的事,向二人索要金舰125摩托车,二人不舍得。后马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二人为自己盗窃摩托车。2003年10月的一天,二人盗窃一辆本田400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给马某某。马嫌车太大,怕惹麻烦,让王某某将车卖了给自己钱。王某某委托同村的杨某将该车代为销售,杨某在将车卖后尚未将钱给王某某时,几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其间,马某某在明知金舰125摩托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代为销售,并从中获利。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被告人马某某代为销售金舰125摩托车的定性(销售赃物罪)没有争议,对其以告发他人盗窃相要挟指使他人为已盗窃的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马某某在知道王某某、王某盗窃摩托车后,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二人为自己盗窃摩托车,王某某、王某也实施了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对于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是共同犯罪,属于教唆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马某某以告发、报警为由对王某某、王某相要挟,使二人产生恐惧心理,为自己盗窃摩托车。当王某某、王某为马某某盗窃本田400摩托车后,马某某又以车太大,惹眼,自己不敢骑为由,让王某某将车销赃后给自己钱。可以看出马某某的目的是借自己知道二人盗窃摩托车为由向二人索取好处,即给自己盗窃摩托车也行,给钱也行,把二人已经盗窃的摩托车给自己也行。且本案王某某等人已盗窃过两辆摩托车,王某某、王某盗窃该本田400摩托车并非一定就是受马某某指使所为。因此,马某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故对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想象竞合犯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一般而言,想象竞合犯的这一特征突出表现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同时直接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本案中马某某在知道王某某、王某盗窃摩托车后,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他们为自己盗窃摩托车,且王某某、王某也实施了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两个犯罪对象——摩托车(被盗窃的本田400摩托车)和人(在被胁迫情况下去盗窃摩托车的王某某和王某),马某某既有指使他人去盗窃摩托车的犯罪故意,也有以告发他人相要挟而获取财物的犯罪故意,触犯了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属刑法上的想象竟合犯。这也是本案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对于想象竞合犯,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应从一重罪处罚,笔者认为对于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1)盗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高于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有期徒刑;(2)盗窃罪认定犯罪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而敲诈勒索的数额起点是2000元;(3)具体到本案,若认定马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能认定为敲诈未遂,而认定为盗窃,则既遂。并且有加重情节,即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故对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量刑。因马某某还有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对马某某应以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
四、处理结果
我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本案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杨某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出租屋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和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住宅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及入住人员的户口登记管理。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 住宅出租屋实行《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制度。
  租赁双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同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然后到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七条 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将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将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送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租赁双方必须按前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严格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机关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下达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的房屋;
  (三)无任何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
  对前款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赁行为的,由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时应将其副本送交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十条 住宅出租屋业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三平方米;
  (二)在承租人入住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入住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三)发现入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住宅出租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住宅出租屋业主不得向下列人员提供住所:
  (一)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引领的。
  第十二条 出租屋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供有效证件;
  (二)及时申办户口登记;
  (三)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出租屋入住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未办理户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通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所证明。申请人以出租屋为居所的,应当提供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公安机关在检查出租屋时,发现有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业主或管理单位以房屋为资本承包给他人经营,凡不以业主名义经营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纳入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工商业出租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按住宅出租屋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将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副本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同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应于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出租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职权分工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分别处当事人五百元以上、非法出租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对建筑物及入住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政府办公用房的单位将其使用的政府办公用房出租的,没收全部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已出租的房屋交市、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宅出租屋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除依法处罚外,可提请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中止其租赁资格一年。
  第二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其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承租人拒绝、逃避、抗拒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的合法检查、管理行为的,管理机关除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之前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住宅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福利房屋按市政府规定出租的,其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出租屋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