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14:51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405号

1991-11-01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48号《关于对完税专利证书以加印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标记代替贴花问题的请示》和你局所属海淀区分局与中国专利局所立《委托代征印花税协议书》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由你局委托中国专利局在核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
  二、同意你局自1991年1月1日起,对统一代征印花税的专利证书,在其右上角处加印“中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戳记,并在其右下角处注明“本证书印花税5元已缴纳”字样,作为完税标志。
  三、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后,由你局负责对专利证书印花税缴纳办法具体解释,并会同中国专利局对完税的专利证书底册及编号进行管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第1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城乡居民、村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的县(市)或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真实原则;
  (三)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在县(市),由县(市)、镇(乡)财政分担;在设区的市,由市、区、镇(乡)财政分担。
  省级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地方,酌情提供适当的财政补助。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第九条 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适时的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但以下各项不予计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四)丧葬费、抚恤金;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的,支出的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第十一条 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不与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实际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二条 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村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居民、村民的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居民、村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一律作为家庭收入,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制。但该部分财产或其中的一部分如来源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收入,则应当按第十条的规定减去不应当计算为家庭收入的部分。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准予救助的家庭(下称救助对象)名单。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第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形和意愿,也可以发放实物。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按每双月发放一次,在农村交通不便地区可按每季度发放一次。救助对象自行领取的,应当按月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第二十条 救助对象其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家庭收入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救助对象其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救助手续。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原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一致的,按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居民、村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对救助对象在就医、就学、居住等方面的有关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并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给予就业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自救。
  第二十四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申报收入变化的情况,继续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使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已被领取的,应当追回;不能追回的,责令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偿还。
  第二十六条 居民、村民认为县(市、区)民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
  居民、村民认为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认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热带作物主要包括天然橡胶、木薯、油棕等工业原料,香蕉、荔枝、芒果等热带水果以及咖啡、桂皮、八角等香(饮)料,是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和日常消费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作物优势生产区域初步形成,相关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在保障国防与经济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求、发展非粮生物质能源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基础仍不牢固,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我国经济建设长远需要,立足资源和发展实际,围绕提高战略性产品的基本供给保障能力、增强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强化支持政策、完善配套措施、挖掘资源潜力、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思路。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天然橡胶、木薯、油棕、香蕉、荔枝、芒果等主要作物,引导生产进一步向优势产区集中,全面推进名特优新稀热带作物产业带建设。完善综合支持政策,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关键技术集成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主要任务。

天然橡胶:充分挖掘增产潜力,提高胶园管理水平,加快低产残次胶园的更新改造,加快良种推广速度。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交流。到2015年,力争优势区域内种植面积稳定在1400万亩左右,产量达到80万吨以上,新植胶园优良新品种应用比例达到100%,国内供给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木薯:继续引进和选育一批优良品种,加大优良品种和丰产栽培技术的推广力度,切实提高单产水平;充分利用非粮农地种植,推广木薯套种技术,进一步扩大种植面积。到2015年,力争良种和丰产技术覆盖率达到80%,总产达到770万吨,鲜薯平均淀粉含量达到30%以上。

油棕:加大新品种引进选育力度,尽快培育一批适合大规模栽培的优良品种。继续开展多点试种,确定适宜品种和适宜种植区域,创造条件适时推进产业开发。

热带水果:以香蕉、荔枝、芒果为重点,深入推进优势产业带建设,优化结构,提高良种覆盖率。大力推广套袋、高接换种等技术。加强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不断提高产品品质。提高采后商品处理率和加工率,培育一批有实力的知名品牌,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其他热带作物:根据市场需求,依托资源优势,稳妥发展剑麻、咖啡、椰子、坚果、南药、香辛料等其他特色作物,开发各种深加工产品,延伸产业链,促进农民和农垦职工增收。

二、加大政策扶持与指导力度

(四)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推进名特优新稀热带作物产业带建设,加大对天然橡胶等重要热带作物产品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强生产基地田间水利、良种繁育、道路和采后处理等设施建设。在天然橡胶优势种植区域内加快老胶园更新,重点推进低产残次胶园改造。有关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融资政策,鼓励企业和各类服务组织参与热带作物生产基地建设,立足优势产业带,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热带水果采后处理、保鲜加工、冷链运输等投入力度。

(五)着力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需要,在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框架下,不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补贴力度,拓宽补贴范围。在天然橡胶优势种植区域内逐步扩大良种补贴覆盖面,研究天然橡胶非生产期抚育管理补贴政策。实施木薯生产基地建设补助,建立高产优质种苗应用示范基地。加大对主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的扶持力度,实施高接换种等先进适用技术,加速老、劣、低产果园更新。建立健全热带作物产业风险保障机制,加大对天然橡胶保险的支持力度,支持各有关地区开展优势特色热带作物产品生产保险试点。

(六)积极参与国际与地区间交流与合作。统筹规划热带作物产业国际合作,巩固和完善双边交流机制,积极拓展新的交流渠道。加大对国外新品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资金的引进力度,引导与支持国内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和开拓国际市场,在融资、保险、外汇收付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并做好配套服务。积极应对国际市场竞争,加强对主要热带作物产品进口的预警监测,依法适时启动贸易救济措施。拓宽海峡两岸在热带作物生产、科研、贸易等方面的合作领域。

三、强化产业发展基础

(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改善基础科研条件,提高热带作物产业基础研究水平。继续支持重点热带作物产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鼓励建立热带作物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产学研结合。大力支持种质资源的挖掘、引进、保存,大力培育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积极支持开展油棕的引种试种。支持优质高效栽培技术、产后加工保鲜、病虫害防控和农业机械化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鼓励企业、各类服务组织和科研人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和服务。以推广优良品种和关键技术为重点,加强农民技能培训。

(八)强化产品标准化和质量建设。完善产品生产标准体系,推进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产品优质化、经营产业化、销售品牌化,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加强病虫害监测与预警,推进科学防治和科学用药,提高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水平。支持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质量追溯监管制度,开展可追溯产品的推介促销活动。

(九)建立健全产业发展长效机制。改进和加强金融支持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服务功能。完善产销衔接和市场监测调控机制,促进主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合作的产销关系。积极培育和做大做强热带作物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推进有关农垦企业的内部体制与机制改革创新,鼓励场县共建,充分发挥农垦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明确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研究制定促进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农业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热带作物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扶持天然橡胶等重要热带作物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负责研究落实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科技部负责研究落实支持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攻关措施,协助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天然橡胶、油棕、木薯等热带作物产业进行管理和指导。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负责协调督导有关金融机构积极改进和加强支持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

(十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有关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热带作物产业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政策落实力度,切实推动本地区热带作物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