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旅游业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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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旅游业优惠规定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旅游业优惠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5/01/31 有效时间: 阅读次数:113 )

河府〔2004〕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旅游业优惠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九日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旅游业优惠规定


第一条 外来投资我市旅游业者(指本市辖区外投资者,下同)可享受《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107号)所明确的有关优质服务和法治环境、办证办户口等方面的便利。

第二条 投资3000万元以上开发的旅游景区、投资兴建标准三星级以上且床位300个以上的旅游饭店或度假设施为重点的旅游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标准的项目给予用电优惠,允许其户外路灯用电按市政设施用电价格标准,其他用电按商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旅游企业纳税大户按招商引资的工业企业的纳税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市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投资旅游景区或旅游饭店符合第二条标准的,可参照以上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附件 1、免收规费目录
2、减收收费目录

附件1 免收规费目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
2、城市公共绿化费
3、城市建设附加费
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服务费
6、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7、房屋租赁手续费
8、劳动合同监证费
9、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10、再就业基金
11、劳动年审培训费
12、义务植树代劳费
13、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4、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15、高埔、热水收费站车辆通行费
16、公路运输管理费
17、堤围防护费
18、教育基金
19、副食品调节基金
20、土地评估费
21、土地交易费
22、气象服务费
23、白蚁防治费(预防的免收,灭治的按50%收)
24、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
25、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26、企业档案建档费
27、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28、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29、企业公告费


附件2 减收收费目录
1、排污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2、环境监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3、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4、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6、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土地拍卖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8、国土测绘费按0.08元/平方米收
9、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0、规划放线测量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1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收费金额1.5万元
12、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0.5元/平方米收
13、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14、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5、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6、房屋安全监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7、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8、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5%收
19、拉圾清运费按5元/桶收,每企业每月最高限价1000元
20、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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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执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执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执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业经2008年12月1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丹东市执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反映用地开发强度的容积率和住宅阳台、阁楼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容积率的计算
采用地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作为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二、阳台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
建筑物阳台的建筑面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按其水平投影面积1/2进行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的阁楼(坡屋顶内、内设楼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暂不计算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五、地面架空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
坡地建筑物的吊脚架空层和深基础架空层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6条计算。是否计入容积率按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第2.0.11条执行。
六、房产部门对房屋进行权属登记时,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标准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复
财税外[1985]94号

1985-06-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外[1985]269号文悉。关于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1.国内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共同举办的联合经营企业,在税收上不能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
  2.(编者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