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网 http://law284.infoeach.com
网站首页
法律资料网
网站资源论坛
您的位置:
法律资料网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6号)
作者:
法律资料网
时间:
2024-07-13 03:38:27
浏览:
8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6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8日选举任建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93年3月28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返回
跳至顶部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下一篇: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共同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是针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所作的特别规定,不受《行政复议条例》相关条款的限制。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原则上应当首先全部、无条件地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然后才能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但对于处罚相对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够执行,而又通过合法形式提出申请复议的,其复议申请也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专业性比较强,现决定将原来由本院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这两类案件划归交通运输审判庭受理。今后有关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的审判工作,请与本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下载排行
更多 »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
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乡规划执法管辖界定若干规定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内蒙古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工作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顺市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纪律的通知
推荐文章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的通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八号)
关于加强烟草及其制品进口专卖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