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26:25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公布。各上市公司应按准则第二号的规定,编制、呈报并摘要刊登年度报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说 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及目录;
2、年度报告正文
(1)公司简介,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4)董事会报告,
(5)财务报告,
(6)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要览,
(7)关联企业,
(8)有关本公司的参考信息;
3、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包括B股和H股)以及其他类型的海外股票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同时应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年度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办理。如境内外年度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的,应将另一文本的年度报告列为备查文件。
(五)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向股东提供的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业绩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年度报告十份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在召开年度股东会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公司应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
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公众查阅。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年度报告。如果国内外市场对编制年度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七)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该在报送年度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同时报告证监会。在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最后期限。一
旦证券交易所予以批准,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的消息。
(八)公司按以上第(六)条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年度报告正文第(二)节的数据部分,第(三)节第1、2、3、4条的主要内容,第(四)节第1、2、3、4、5条的主要内容,第(五)节、第(七)节和第(八)节。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布财务报表,其后公布年度报告。
(九)年度报告所用的纸张应有良好的质量,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十)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地方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一、封面及目录
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正式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
目录应在封面内首页上排印。

二、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简介
本节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与发展、各项主营业务、突出的特点及规模等,以400字以内为宜,可以刊载于封二或正文中。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本节采用数据列表方式(还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至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公司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净营业收入、税后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红利、净资产收益率等。
每股收益=税后利润/普通股份总数(按全面摊薄计
算)
每股净资产=股东权益/普通股份总数
每股红利=当年可分配利润/普通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股东权益×100%
已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如优先股等)的公司,应按国际惯例计算以上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和参照依据。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公司各地区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年度(最近一期)的数据。报告年度的数据也可采用与其他年度数据不同颜色或黑体字印刷。
(三)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向股东和其他年度报告的使用人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本节规定的其他内容。
1、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报告人应首先简要回顾公司在执行年度内总的经营情况。然后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做简要介绍,例如行业的总体情况、相关产业政策、本行业的主要统计数据等。
报告还应介绍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凡引用的有关本行业的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
在介绍了行业的情况之后,报告人应较详细地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在报告年度取得的成绩与进展以及对经营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应分别介绍每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市场占有率,或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服务项目的收支情况,以及产品改进措施的落实、科研成果的应用效果,技术的改进与提高,人员的增加和专业素质的提高等。
(2)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3)有关公司的其他情况。公司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补充陈述(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受国家限额控制的资源消耗情况;
②境外市场的发展情况;
③公司外汇平衡情况;
④对公司业务有影响的工业产权及版权的有关情况。
如果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其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管业务收入10%以上(含)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行业分别作出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对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的重大差异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之前或之中公布过报告年度全年或六个月以上(含)的盈利预测,而报告年度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包括产生差异的主要项目和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本条所说重大差异,是指公司在报告年度内的主营业务利润实际数低于预测数的20%或高于预测数的50%。
3、对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过资金(包括增资配股),或者虽然报告年度内没有新募集资金,但报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资金所投入的项目的建设延续到报告年度之内,则应就以下几方面(但不限于此)对资金的运用情况和结果加以说明:
(1)资金的投入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进行,是否控制在原预算金额之内,其他配套资金(如果有的话)是否按计划到位,如有改变,应就其原因及依据进行披露。
(2)项目的建设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3)项目的收益是否与预测相符。
4、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
本条介绍公司在新的年度中的业务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在这一年中生产经营的总目标;
(2)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需采取的措施;
(3)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扩充;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实施;
(5)正在建设、开发中的项目的预期进度;
(6)人员数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
(7)配套资金的筹措等等。
5.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本条列示报告人或者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四)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摘要
本条摘要登载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工作报告的要点。
2、股票与股东
本条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末股票与股东的有关情况及其在报告年度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股票与股本变动情况
①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本项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每一次的股票和派生证券的种类(A种股票、B种股票、H种股票、其他种类的海外股票、优先股、认股权证等)、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拆细或合股等原因引起本公司股票面值和股份总数的变动,对认股权证的购股情况,可转换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和可转换债转股的情况等应分别说明。
③公司本年内各类发行在外的股票的最高价、最低价、年初交易首日的开盘价和年终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以及全年交易量。
④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普通股每股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⑤介绍报告年度内公司回购和注销已发行在外的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⑥内部职工股情况,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股权证及派生证券。应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历次发行日期、数量、发行价格、托管起止日期、本年获准公开转让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①股权结构情况,介绍报告期末的股权结构——即以数量和比例表示的国家、法人、个人等各类股东持有的股份和外国投资人持有的股份。
②股东数量,介绍报告期末的股东总人数、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和内部职工股东人数等。
③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如实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对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股东、非境内公民或外籍股东应予以注明。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④内部职工股东(指通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而获得股票的内部职工)数量,年末持股总人数、年度内增加(或减少)的人数。
3、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期和专业简历,并陈述报告期内前述人员的变动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

年度报告中,应列有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4、重大诉讼事项报告
本条要求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如果有的话)的有关情况,内容要求如下: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且尚未编入重大事件报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应陈述该事项中的诉讼提出日期、参与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的原因和依据、对赔偿和处罚的要求、开庭审理日期、判决日期、判决结
果、诉讼各方当事人对该结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或重大事件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被司法机关处以拘役以上的刑事处罚或受到刑事起诉后,亦应在本节陈述。
(4)如报告期内无以上情况发生,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事项是: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当事人所参与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事务。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的可能,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5、年度股东会
本条应公布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简要介绍准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2)年度决算和预算报告;
(3)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包括股利分配方案);
(4)新年度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公司债券和其他股本变动的方案;
(5)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变动,董事、监事的报酬、福利的变动;
(6)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事项。
6、其他报告事项
本条提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告,而又未包括在上述各项之中的事项,例如:
(1)注册会计师的变更;
(2)法律顾问的变更;
(3)选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的名称,以及选定报刊的变更;等等。
(五)财务报告
本节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对该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只有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工作底稿规则》、《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计划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了审计之
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
2、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及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
若公司持有其他企业50%以上权益的,公司与其控股企业应编制合并报表。
3、财务报表注释
财务报表注释是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
财务报表注释应说明的主要事项有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报表内项目的分解与详细说明,报表上的非常规项目及非正常情况,表内无法反映的重要事项等。
财务报表注释也应符合本节第二条所列的各项准则、制度和规定。
公司在年度报告的其他章节所披露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在其他公开披露中包含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应与本节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
本准则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但是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一年度盈利预测的,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阅并发表意见。
(六)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简介
凡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过《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件,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做一简单说明。如果上述事件取得进展,或产生结果的,公司应对此作出说明。
(七)关联企业
本节列示(也可采用图示或附以图示)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公司持有该关联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公司在列示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时,可以只列示由公司以长期投资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其所有者权益的20%以上的其他法人或经营单位。
(八)有关本公司的参考信息
本节提供有关公司的一般参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正式和外文名称;
2、公司总部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各种通讯工具的号码;
3、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4、报告期内变更注册日期、地点;
5、工商登记号码;
6、税务登记号码;
7、股票上市交易场所名称;
8、公司在上市交易场所的编号;
9、公司股票主承销机构名称(如果在报告期内有证券发行行为);
10、公司未上市股票的托管机构名称;
1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
12、法律顾问名称、办公地;
13、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等。

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为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在公司办公地点必备的有关文件,在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在年度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备查文件是否齐备、完整,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载有董事长、总经理亲笔签名的年度报告原本;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的审计报告正文及财务报表;
(三)年度内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或“送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文本;
(五)公司各类统计报表和原始记录(对个别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有关内容可免于向社会公众公开提供。)



1994年1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公益诉讼是需要合理边界的

杨 涛


前些日子,媒体报道了这么一个事件:2006年4月3日,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农民蒋石林以一个普通纳税人的身份,以“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买豪华轿车”为由,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法庭。4月10日,经审查,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并送达蒋石林。《行政裁定书》说“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
蒋石林的勇气可嘉,表明了公民意识的逐渐觉醒,并为探索行政公益诉讼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这些都得到公认。然而现在媒体对于这一事件的讨论焦点,已经转向为对于财政支出这种行为能否以诉讼的方式提出并且是否可以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
从实然角度也就是从现行法律规定上讲,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与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以说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行政机关起诉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此,法院驳回蒋石林是合法的。但存在并不见得是合理的,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来看,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通例,西方法治国家中的大多数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都建立了行政公益制度,在英国行政公益诉讼在英国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指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德国于1960年颁布的《德国法院法》专门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即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并由他们以参加人的身份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并享有上诉权和变更权。因此,从应然的角度也就是从合理性上讲,行政公益诉讼是有先例可循的,是可行的。现在的问题是,公民个人提起国家机关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此类的行政公益诉讼合理吗?在笔者看来,提起这种行政公益诉讼值得商榷。
从诉讼经济的角度上讲,是不支持公民个人提起国家机关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此类的行政公益诉讼。司法是需要成本的,而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在诉讼中必须讲究成本与效率,讲究诉讼经济,司法资源要尽可能地运用到最需要保护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主要运用于那些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有直接而迫切的危害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且往往是公民穷尽其他形式无法得到救济的诉讼中。比如:一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而公民无任何救济手段,这时可以直接对该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二是公民针对行政机关本身或者其的监督者提出了建议,该行政机关或者监督者不作为,公民可以针对该行政机关或作为监督者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比如前些年浙江省余杭农民陈法庆为了让家门口的河水免遭污染,让矿区居民摆脱粉尘、噪声的困扰,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无效的情形下,两次把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告上法庭,这种行政公益诉讼值得期待。而国家机关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此类行为,是一种对国家利益不是有直接而迫切的危害的行为,不是不马上纠正就无法挽回损失的行为,并且针对这种行为有相应的监督者---如审计机关,那么公民完全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要求审计的要求,当审计机关不作为或者公民认为审计行为违法时,可以针对该审计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从公民监督政府的形式上讲,现代民主国家基本都是代议制民主国家,就是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产生政府和监督政府,人民对于监督政府的形式主要依靠议会来进行监督。政府的财政开支行为是否合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要受到议会的监督,这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公民正常的监督政府形式往往应当通过人民的代表来进行,通过舆论来进行。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诉讼通常是要在维护一种自身权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下进行,“无权利就无救济”,在救济权利的同时达到监督政府的附带作用。所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通常应当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是直接损害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因此,任何公民都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有损于包括公民个人权利在内的公共利益的外部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而不宜直接针对国家机关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这种内部事实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些国家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施政行为,留给人大与人大代表以及专门的监督机关进行审查、评议和监督更为妥当。否则,任何公民都可以对政府任何行为提起诉讼,无异于直接民主、“广场民主”的现代翻版,人人都可以一不高兴就起诉政府,法院必将陷入于公民诉讼的汪洋大海。所以,我们看到,尽管在美国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就开始承认了纳税人的诉讼原告资格,日本也在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中确立了民众诉讼制度,但纳税人一般不能仅以监督者的身份起诉,其在起诉时,应多少证明自己的利益比其他纳税人的利益更多地受到了不利影响,其性质主要是救济性的,其监督性是第二位的。
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力的分立角度上讲,也是不支持公民个人提起国家机关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此类行政公益诉讼。西方国家主张“三权分立”,我们国家尽管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但对于政府与司法机关也强调权力的分离与监督。行政与司法权需要制约与监督,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制约与监督的前提是分立。司法权不能过度涉及到行政权中,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坚持“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这是司法留给行政的一定自由裁量权,以方便行政机关执法。那么对于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这种行为是否违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标准也是行政机关内部制定与判断,法院也不宜过多地涉入,事实上有时法院也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应当交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人大的监督。法院如果确实要介入,也应当以有权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公民对其不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责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所以,行政公益诉讼坚持合理的边界是必要的,公民不宜通过诉讼直接监督财政支出。在我们国家,之所以出现农民蒋石林状告常宁市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买豪华轿车”的事件,事实上本质并不在于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就无法解决这类问题,而是有关人大、人大代表及相关行政机关监督不力的问题,是公民向人大、人大代表及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渠道不畅通的问题,是公民有力地监督人大、人大代表及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缺乏有效程序的问题。我的博客地址:自由的喇叭: http://blog.sina.com.cn/u/1454029957 浩瀚法网:http://tao1991.fyfz.cn/blog/tao1991

中山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中山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消化闲置用地,盘活存量
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省政
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并参照
省国土厅、财政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
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出让用地、国有划拔用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拔用地
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
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
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
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
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
积不足2/3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
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
动工建设日期。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通知土
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如实
申报土地闲置情况,接受调查处理。经审查确认为闲置土
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应通报同级计划、建设、规划部门,
并向闲置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闲
置土地的使用者必须在收到《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之
日起15天内到指定地点缴交首期土地闲置费。
第四条 闲置土地从确认之日起,由市国土房管局对
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的出让地价(划拔用
地按所在地当年的基准地价)的15%的标准计征土地闲置
费。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10%计征,基础设施用地按5%
计征。
第五条 土地闲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国土
房管局负责征收,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闲置土地的使用
权人应按规定的标准,每月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网
点缴交,纳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全称:中山
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湖滨路办事处,帐号:
035626112233)。
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的第16日起,按日
加收0.3%的滞纳金。
第六条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
条件已被破坏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复
耕或恢复农业用途,并按原定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逾期
不复耕或恢复农业用途的,按原定标准加倍征收土地闲置
费。
第七条 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市国土房管局报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前期
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
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
别处理:
(一)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
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
的,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并按核定的
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对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
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继续收取
土地闲置费,其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不得减免,但因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建设迟延而使土地闲
置的,由闲置土地的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文
件,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省国土厅、财
政厅批准,可缓缴、减缴或免缴土地闲置费。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市
留90%、上缴省1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在留成使用
的土地闲置费中,由市财政局提取2%给市国土房管局作
征收管理费(含由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的有关票据的印制费
用),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 土地闲置费专款专用,用于土地保护、开发
和管理。因实施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需要使用土地闲置
费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具体的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
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中拔付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