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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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1998年4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三)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准运证;
  (四)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
  (五)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第五条 公安、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放、运输管理

  第六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申办准运证,未办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余泥渣土。
  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七条 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准运证上必须载明排放单位、运输者和已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受纳场地。
  第八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体,保持车辆整洁。
  第九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人员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车厢上部必须覆盖蓬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洒漏、飞扬。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泥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
  第十一条 清理无主余泥渣土的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管理机构实际支出拨付。

第三章 受纳、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三条 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外接受余泥渣土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余泥渣土。
  第十四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五条 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运输车辆在驶离受纳场时,受纳场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六条 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对在固定受纳场倾倒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偿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运输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停运,并按每立方米200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指定路线或时间运输余泥渣土的,按每车次200元处以罚款;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准运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非指定场地乱倒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并按每立方米2000元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受纳手续而擅自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受纳,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符合条件的,责令其补办受纳手续。
  第十八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区或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由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区属工程是指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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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
甬政发(2001)79号



为推进本市软件产业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带动信息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入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本市信息产业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本市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条 鼓励软件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多元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加快研究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扶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和产业化,加快软件产业园建设。市财政每年应安排部分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重大软件产品产业化、重点软件企业贴息。
第四条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二)积极支持推荐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第六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骨干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所列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集成电路设计是指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重点支持应用软件开发,努力开发具有优势和特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重点有电子商务平台、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制造、办公自动化、教育、中小企业资源管理系统、电子工具图书以及港口、电力、石化等行业应用系统。
第十二条 积极促进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外大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四条 软件产业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报批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五条 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软件产业园为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软件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允许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业务需要派员赴国外培训,可不受本市因公出国培训计划的限制。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市信息办确认,可以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七条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八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二十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展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二条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三条 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继续搞好现有高校软件人才培养,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学档次。积极与浙大合作,办好浙大网络与软件学院宁波分院。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软件专业或加强软件课程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
第二十四条 进入软件产业园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内落户。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市内创办软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市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额,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办公自动化、教育等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有关办法,由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前暂由市信息办履行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发布。
第二十九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报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税务部门会签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三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


2001年5月25日

巢湖市政务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巢湖市政务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1〕5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县区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本县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项目

第五条 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落实组织领导,确定组织实施机关和办事机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有必要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领导机构认真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

(一)行政职权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职权;编制并公布行政职权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二)“一站式”服务。审批项目、便民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落实首席代表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推进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三)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优化办事公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软硬件环境;促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方式和结果公开透明;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推进其办事公开;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办事公开;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构建群众利益诉求机制,落实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

(一)主动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二)依申请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利用本行政机关或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公开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三)发布协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事先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须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保密审查。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过程中增加公开方式审查程序;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五)年度报告。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八条 公开方式。

(一)整合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确定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行政机关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二)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栏、宣传橱窗、发放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三)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四)在市、县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五)市直和县区直单位在本单位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第九条 监督保障。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查,全面推进。

(二)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积极履行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制度。

(三)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四)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五)及时发布、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条 其他。

(一)群众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二)各级政府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评方式。政务公开考评工作采取自评、网上测评、民主评议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考评标准。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量化考评标准和考评细则,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和实施,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的量化考评标准和考评细则由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定和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评单位总数的20%。

第十四条 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评方案。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对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工作作出部署,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定年度考评方案及考评细则,报经政务公开领导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前向被考评单位发出考评通知,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三)市政务公开办(市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被考核单位的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内容进行测评(每半年一次)。

(四)市政府纠风办对县区和市直各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分类进行民主评议。

(五)市政务公开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评打分。按照自评占10%、网上测评占30%、民主评议占30%、考核打分占3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未纳入政风和行风评议范围的单位,按照自评10%、网上测评50%、考核打分4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审定。

(六)经批准的考评分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文明创建”、“依法行政”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以及政府网站等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按考评得分分别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的考评结果,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评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



附件:1、各县、区,开发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2、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附件1

各县、区,开发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
4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成员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4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4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开展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组织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工作
3
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有文件)


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
3
有部署文件。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实行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通过多种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3
有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措施。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有窗口标准化建设文件,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等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有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示范点在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政府

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明确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本行政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等便民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2
明确受理场所、机构、人员,有归档制度,卷宗有明确回复时间。


发布协调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2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保密审查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2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年度报告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公开方式

(20分)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8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点
2
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5分)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3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3
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3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及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习、培训、交流等举措;人事部门及行政学院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重要内容。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3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3
积极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报送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省或市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







附件2

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5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5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5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编制权力目录
3
有公示材料,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职权,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职权。


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3
有流程图材料。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一站式服务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推进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


审批项目公开办理
3
通过印制告知单等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推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系统内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及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政府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

公开
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明确重点公开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本行政机关或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便民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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