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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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化工部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99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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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教育部 公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教育部 公安部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发[1991]7号)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教政[1996]12号)精神,普遍加强了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持续不断地开展了对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方,集中整治过后,日常管理措施不力,治安问题又有不同程度的反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违法违章经营现象也有所抬头。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仅靠短期的集中整治难以奏效,必须注重治本措施的落实,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上狠下功夫。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深化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依靠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稳定,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青少年学生集中学习和活动的地方,为社会各界和千家万户所关注。对学校发生的治安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引发政治性事端,影响学校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维护良好的学校治安秩序和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环境,对于保证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从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真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维护好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维护好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维护好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始终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支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进一步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长期抓下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要过问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把维护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经常性工作日程,把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作为考核当地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在研究部署工作时,要一并考试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的基层单位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把维护好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落实到人。学校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要自觉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接受当地综合治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配合地方搞好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是学校的重要职责。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搞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把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办事机构的作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学应设治安保卫人员,中小学校要有一名学校领导分工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依法治校等活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学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对策,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和校园内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要强化学校内部特别是重点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和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等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内部治安保卫设施,高等学校要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和报警设施。要发动学生参与“青年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逐步建立以学校为核心,反应迅速的维权岗区域联动机制,不断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治安隐患的能力。各级教育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进一步净化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其办公室要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学校周边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整治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具体方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下力气解决学校周边地区存在的娱乐服务场所和商业网点混乱、占地争道等突出问题。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学校周边地区 治安巡逻力量,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托学校认真做好校园内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清理整顿,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认真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严禁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电子游戏、录相放映等经营场所的规定,限制这类经营场所的发展。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司法、城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娱乐服务场所、商业网点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狠抓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巩固整治成果。要将校园内由学校自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办的生活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严格依法办事。
  五、加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影响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因素复杂,要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常抓不懈,经常抓,反复抓,抓反复。要建立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指导督查,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建立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制度。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地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所辖地区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考核,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深入而发生问题的,要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关部门及所在地区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9号


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业经20C)4年4月17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保证闲置土地的依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未经批准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规划、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闲置土地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土地闲置不满两年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送达《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并在规定限期内动工开发建设,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已经办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二至四倍的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第八条 土地闲置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且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已完成房屋拆迁工作,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两年,土地使用者全额支付地价款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一年;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建设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认定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待障碍消除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期限内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收回闲置土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

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五)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出让经营性用地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闲置土地处置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