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桂云
[摘要]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关键词:民事诉讼 基本制度 合议 回避 公开审判 两审终审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例如,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中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 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 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 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有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期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定
(1996年4月5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土地补偿、补助费标准、计算方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征用土地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
第三条 年产量核定:每亩地的年产量以被征地单位的统计年报中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为准(以下称年均亩产量)。上一年度的年均亩产量,由市统计部门核定,通知县(区)执行。年均亩产量无统计年报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按本规定第四条核定年均亩产
量。
第四条 土地等级划分:土地等级依水利设施条件、海拨高度、种植年限、坡向、经营状况等条件确定,具体划分标准由土地、农业部门商定。
旱地、弃耕地不宜划分等级。旱地的年均亩产量以低于附表一中四等粮食水浇地产量核定。
各类不同等级耕地与年均亩产量关系参照附表一、二执行。
第五条 征地中主要农作物单价核定;粮食(以小麦计)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定购价和市场价等因素核定,蔬菜以农民自销批发的各种菜价的全年综合平均价核定,果品亦同。
具体单价在每年6月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统计、土地部门分类别核定征地前三年综合平均单价,由市物价部门通知执行。
第六条 年产值计算:种类耕地的年产值计算,应包括该耕地上各种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值。
(一)粮食作物的年产值中,每公斤小麦另计二公斤麦桔杆的价值,桔杆的单价由物价部门核定。
(二)果菜间作地、果粮间作地等间作耕地的年产值可分别按农产品类别计算后相加,亦可以一种价值起主导作用的单一农产品计算。不管以哪种方式计算,均应与同等类土地上单一农产品年总产值基本相当,最高不得超过单一农产品年产值的10%。
(三)复种耕地年产值的计算,以粮食年产值加单一农产品年产值为准。
复种的单一农产品产量和单价均按市物价、统计、土地、农业部门核定的产量和单价执行。
(四)粮食旱地的年产值可略低于四等粮食水浇地的年产值。二阴地区旱地,其年产值可按实际产量计算。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果菜间作地、果粮间作地、粮菜复种地、粮烟叶复种地均按年均亩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旱地时,按年均亩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压有砂面的耕地时,旱砂地和水砂地的砂面均按压砂的新老程度另加补偿。新砂地按年均亩产值的三倍补偿,一般砂地按一至二倍补偿。
(四)征用弃耕地时,可按附近同等地作物年产值的三倍补偿。但征用从未耕种过的无收益的土地时,不予补偿。
(五)征用村民的宅基地时,按其周围土地类别、等级和所种作物年均亩产值的五-六倍补偿。
(六)征用集体林地、苗圃土地及林木的补偿,按《甘肃省实施森林法若干规定》执行。
(七)征用牧场草原、渔塘等土地,由当地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
(一)以亩为单位,每征用一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人均耕地面积按附表三计算。
(二)征用人均在0.3亩以下的耕地时,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足以安置因征地而多余的劳动力,使农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县(区)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三)对确定招工的村、社集体,应在征地费用中扣减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村民宅基地或村集体所有的空闲地、弃耕地、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时,不付安置补助费。
(五)林地、牧场、草原一般不付安置补助费。但遇有特殊情况者,由当地县(区)政府专题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被征用的耕地,在建设单位使用时,有青苗的,按当季作物一个收获期的产值补偿;无青苗而已有投入者,可按当季实际投入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树木补偿:
1、零星树木的补偿,按附表四标准执行。
2、果园树木,应增加植株补偿,其补偿标准可参照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执行,但不得以木材价格补偿。
3、在选址定点、协商征地后,当年抢插的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补偿:
1、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无论其产权所有者是城市户还是农村户,均按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2、温室、简易房屋,大型果菜窖也可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3、高效节能温室、塑料大棚等按实际造价依新旧程度折减后补偿。
(三)坟墓迁葬补助费:
1、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由用地单位绘制坟墓位置图,编上坟墓号,取得当地县(区)政府同意后登报公告,限一月内迁葬。用地单位付给坟主迁葬补助费,每座坟补助300元。
2、无主坟由用地单位在地形图上编号并注明无主坟,无主坟迁至新墓地后应在相应的地形图上按编号标明无主坟位置,墓地图由用地单位和县(区)土地部门妥善保存备查。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
其他附着物按附表五规定的标准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单位。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应集中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八日市政府颁发的《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
一、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年均亩产量表
二、粮菜、粮烟复种地年均亩产量表
三、安置补助费计算表
四、零星树木补偿费用表
五、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年均亩产量表
附表一 单位:公斤/亩
┏━━━━━━┯━━━━━┯━━━━━┯━━━━━┓
┃年均 类别│ │ │ ┃
┃ 亩产 │ 蔬菜地 │ 果园地 │粮食水浇地┃
┃等级 量 │ │ │ ┃
┠──────┼─────┼─────┼─────┨
┃ 1 │4500--5000│1600--2000│ 400--500 ┃
┠──────┼─────┼─────┼─────┨
┃ 2 │4000--4500│1200--1600│ 300--400 ┃
┠──────┼─────┼─────┼─────┨
┃ 3 │3500--4000│800--1200 │ 200--300 ┃
┠──────┼─────┼─────┼─────┨
┃ 4 │3000--3500│400--800 │ 100--200 ┃
┗━━━━━━┷━━━━━┷━━━━━┷━━━━━┛
粮菜、粮烟复种地年均亩产量表
附表二 单位:公斤/亩
┏━━━━━━┯━━━━━━━━━━━┯━━━━━━━━━━━┓
┃年均 类别│ 粮 菜 复 种 地 │ 粮 烟 叶 复 种 地 ┃ ┃
┃ 亩产 ├─────┬─────┼─────┬─────┨
┃等级 量 │ 粮 食 │ 蔬 菜 │ 粮 食 │ 烟 叶 ┃
┠──────┼─────┼─────┼─────┼─────┨
┃ 1 │4500--5000│1600--2000│ 400--500 │ 400--500 ┃
┠──────┼─────┼─────┼─────┼─────┨
┃ 2 │4000--4500│1200--1600│ 300--400 │ 300--400 ┃
┠──────┼─────┼─────┼─────┼─────┨
┃ 3 │3500--4000│800--1200 │ 200--300 │ 200--300 ┃
┠──────┼─────┼─────┼─────┼─────┨
┃ 4 │3000--3500│400--800 │ 100--200 │ 100--200 ┃
┗━━━━━━┷━━━━━┷━━━━━┷━━━━━┷━━━━━┛
安置补助费计算表
附表三
┏━━━━┯━━━┯━━┯━━┯━━┯━━┯━━┯━━┯━━┯━━┓
┃人均耕地│0.31 │0.41│0.51│0.61│0.71│0.81│0.91│1.01┃2.00┃
┃ │ │ │ ││ │ │ │ │ │ │ │ │ │ │ │ │ │ ┃
┃ (亩/人)┃0.40 │0.50│0.60│0.70│0.80│0.90│1.00│2.00│以上┃
┠────┼───┼──┼──┼──┼──┼──┼──┼──┼──┨
┃每亩安置│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助费标│ │ │ │ │ │ │ │ │ ┃
┃ │10.00 │8.00│5.01│4.29│3.75│3.30│3.00│2.50│2.00┃
┃准(年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值倍数) │ │ │ │ │ │ │ │ │ ┃
┗━━━━┷━━━┷━━┷━━┷━━┷━━┷━━┷━━┷━━┷━━┛
安置补助费计算表
附表四 单位:株
┏━━━━━━┯━━━┯━━━┯━━━┯━━━┯━━━┯━━━━┯━━━━┓
┃ │ │ │ │ │ │ │ ┃
┃ │ │ │ │ │ │ │ ┃
┃胸径(公分) │5以上 │6--10 │11--15│16--20│21--25│26--30 │31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助费(元) │0.5--5│5--10 │10--14│14--35│35--70│70--110 │110--150┃
┃ │ │ │ │ │ │ │ ┃
┗━━━━━━┷━━━┷━━━┷━━━┷━━━┷━━━┷━━━━┷━━━━┛
注:胸径30公分以上用材树木按其材质,材积以当地市场木材价格补偿。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表五
┏━━━━━┯━━┯━━━━━┯━━━━━━━━━━━━━━━━━━┓
┃附着物名称│单位│补助费(元)│ 注 ┃
┠─────┼──┼─────┼──────────────────┨
┃ 家用菜窖│ 个 │ 50--60 │ ┃
┠─────┼──┼─────┼──────────────────┨
┃鸡(猪)舍 │ 个 │ 20--50 │ ┃
┠─────┼──┼─────┼──────────────────┨
┃ 厕 所 │ 个 │ 40--100 │ ┃
┠─────┼──┼─────┼──────────────────┨
┃砖砌院墙 │公尺│ 50--60 │ 高度以2m计 ┃
┠─────┼──┼─────┼──────────────────┨
┃土坯院墙 │公尺│ 10--20 │ 高度以2m计 ┃
┠─────┼──┼─────┼──────────────────┨
┃土打院墙 │公尺│ 5--10 │ 高度以2m计 ┃
┠─────┼──┼─────┼──────────────────┨
┃通间土坑 │ 个 │ 80--100 │ ┃
┠─────┼──┼─────┼──────────────────┨
┃单人土坑 │ 个 │ 30--50 │ ┃
┠─────┼──┼─────┼──────────────────┨
┃ │ │ │贴有磁砖等较高标准的炉灶按实际造 ┃
┃双眼炉灶 │ │ │ ┃
┃ │ 个 │ 20--30 │价的80%补偿 ┃
┃ │ │ │ ┃
┠─────┼──┼─────┼──────────────────┨
┃单眼炉灶 │ 个 │ 10--20 │ ┃
┗━━━━━┷━━┷━━━━━┷━━━━━━━━━━━━━━━━━━┛
199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