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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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17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4年4月6日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接受统计监督检查。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监督管理工作。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按照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国家统计制度以外的统计调查计划。

统计调查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立统计调查对象登记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撤销、变更、注销,应当在撤销、变更、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统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七条 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按规定配备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无证上岗;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三)伪造、篡改、拒绝提供原始统计记录、台帐、报表和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五)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台帐;
(六)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报:

(一)明确表示不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三)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资料的;
(四)不参加统计年报、专项调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五)不接受统计检查或者不按《统计检查意见书》整改的。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绝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计检查,应当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隐匿、损坏、转移、灭失的证据,经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被检查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第十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有本规定第八条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本规定第八条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一)、(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年4月6日《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经2003年12月17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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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二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市长 王照环

                 二○○○年五月十五日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房屋商品化、社会化进程,规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安置房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物价、房产、土地、规划、城建、工商、金融、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机构做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拆迁人应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签订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两权分离的私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除外)。
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一个月内,拆迁人必须将补偿协议和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报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补偿协议和货币安置协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并核发给拆迁人。
第六条 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必须将货币补偿安置款按协议签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不按协议签定的数额和支付时间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安置款项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第七条 被拆迁人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货币安置费后仍不搬迁或者不履行协议,拒绝领取货币安置费超过搬迁期限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搬迁期限,住宅15天,非住宅20天。
第八条 货币补偿安置面积以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
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是指住宅房屋、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以合法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所标明的建筑面积、用途为准。
对房屋产权证、使用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均有权委托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核定,确定有效建筑面积。
第九条 货币补偿安置价格由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层次调节系数、房屋重置成新价四项因素构成。
拆迁补偿基价含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以及因拆迁引起的经济损失,是对被拆迁人的基本补偿。
区位调节系数是对被拆迁房屋所处具体位置的调节补偿;
层次调节系数是对被拆迁营业用房的调节补偿。
房屋重置成新价是对被拆迁房屋残值的补偿。
拆迁补偿基价和区位调节系数,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并视情况适时调整。房屋所在区位的类别由市土地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定,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条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办法:
(一)私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公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1、补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
2、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非福利性商品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费总额可适当上浮;最高不得超过补偿安置费总额的20%,上浮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人。
第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办法:
(一)非营业用房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营业用房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层次调节系数+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营业用房层次调节系数标准为:
一层:1。
二层:0.8。
三层:0.7。
四层以上:0.6。
地下室:0.4。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用房是指原房屋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商场、商店、门市部及其它商业网点非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营业用房是指办公用房、仓储库房、生产厂房等商业经营用房以外的其它非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福利性商品住宅是指除回迁安置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以外的通过货币形式按照市场价格取得的住宅(含上市交易取得的住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105号令)即行废止。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8〕18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自治区和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目标任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5号)精神,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市)、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突出全面覆盖、彻底治理、完善制度三个环节,排查覆盖面达到100%,限期内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基本建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目标,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领导机构
为认真做好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决定成立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张文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地委委员莫合买提·纳曼,地委委员、地区公安局局长张军,地区行署副专员高发水,地区行署副秘书长、经贸委主任张红光,地区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李江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安监局、监察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环保局、交通局、文体局、工商局、质检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农机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广播电视局、工会、公安局消防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交警支队、运管站、哈密公路总段主要负责同志和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地区安监局副局长王黎、吐尔逊·艾麦提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三、排查治理范围
各县(市)、各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棉花加工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和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商场、批发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大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和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
四、排查治理内容
在认真落实地区行署《关于在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哈行办发明电〔2007〕15号)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情况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七)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八)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九)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
(十)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十一)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十二)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等方面的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
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三是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四是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六、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3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地区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月18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地区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安监局)。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严把节后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3.对复工和新开工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才准许施工。
4.落实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专项整治阶段和验收阶段工作任务,对违反“六条规定”,在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隐患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六个必查”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大风、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把煤矿、非煤矿山、隧道和其它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它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非煤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
3.认真开展好6月份的安全生产教育月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4.加强对各类交通运输、旅游景点、市场商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7月5日至7月1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媒体公告重大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7月20日前,要将各县(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地区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冰、雪、雾天气多发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和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和民航飞行器除冰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12月5日前,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地区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检查督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全国“两会”、“五·一”、“十·一”、“奥运会”期间和年底前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一)全国“两会”前及两会期间,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对本地、本行业领域隐患治理的督查,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行业领域特点组织抽查,重点检查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节后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情况和落实自治区、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二)7月15日至30日,地区安委会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结合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地区安委会将于第四季度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抽查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铁的手腕、铁的面孔、铁的纪律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落实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整治资金和措施。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部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领导机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各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地区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各企业还应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各县(市)、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地区统一领导,各县(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沟通情况,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效。
(五)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六)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今年的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每月25日报当月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每季度结束10日前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并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准确。
(七)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在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