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55:04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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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下发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都很重视,正在按照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为便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务院历次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的具体着装范围及有关规定予以重申(详
见附件),并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的规定执行。凡是附件中未列的部门和行业已经统一着了装的,或者超越附件所列“行业统一着装范围”而统一着了装的,都属于擅自统
一着装,均应立即予以纠正;按附件所列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而没有收交的,应视作欠费,要立即收交入库;凡擅自提高统一着装标准的,超过规定的部分,其价款要向着装本人如数收回。
二、过去已批准颁发的有关业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报告等,凡在其中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内容的,都不能视为国务院同意统一着装的依据。如据以统一着了装的,应按擅自统一着装处理。今后,各部门在起草有关业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时,一律不准
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的内容;在此之前所颁发的有关业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凡在其中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的内容,应由起草文件的部门尽快修正。
三、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工作,不得以种种“理由”为下属部门和行业说情护短,更不得干涉地方清理整顿工作。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作到令行禁止,共同维护国务院规定的严肃性。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抓紧时间,对本地区统一着装进行清理整顿。经过清理整顿后,按国务院规定保留的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要建章建制,一定要防止清理整顿后再出现扩大统一着装范围的现象。
五、在清理整顿统一着装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也不再扩大统一着装范围。
鉴于各地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工作开展时间不尽一致,工作情况报告的期限可适当予以推迟,限于5月31日前报送本委。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行业的着装范围一览表。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行业的着装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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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行业统一着装范围 |个人负担
| |费用比例
------|--------------------------|----
公安部门 | (一)着警服范围:1.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 |
|辖市公安厅、局,省辖市、行署和县(市)公安机关行 |
|政单位中属行政编制的在编干警;2.目前在政企合一性 |
|质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的干警;3.大中城市大型公共场 |
|所和少数地处偏远、城乡结合部的重要大型工矿企业、 |
|科研单位,周围情况复杂,治安问题较多,内部保卫组 |
|织无法管理,当地公安机关又管不到的,经省、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安派出机构的干警。 |
|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1.公安警察院校的干部、 |
|教师和学生;2.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经常到发案现 |
|场参与侦破案件的人员;3.公安机关行政单位的在编门 |
|卫、传达人员,驾驶警车、囚车、勘查车、机要通信等 |
|公安业务车司机;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批准乡镇公安派出所招聘的合同制民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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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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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行业统一着装范围 |个人负担
| |费用比例
------|--------------------------|----
公安部门 | (三)着化装服范围:各级公安机关从事专职秘密 |
|侦察工作的人员,改着化装服,不配发警服。 |
| (四)企业公安消防队人员,改着上绿下蓝消防制 |
|式服装。 |
| (五)公安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装范围: |
|1.科研所、医院、公司、出版社、印刷厂、招待所、幼 |
|儿园、农副业生产基地等单位的干部、职工;2.离退休 |
|干警;3.各种工勤人员。 |
| (六)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公安机关干警 |
|比照各级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
|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范围外,其他企事业内部安全保 |
|卫人员一律不着警服。 |
------|--------------------------|----
国家安全 |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单位中以公开身份执行逮 |
部 门 |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
------|--------------------------|----
司法部门 | (一)着装范围:1.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
劳改劳教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劳改局、劳教局(处)和 |
工作干警 |地市司法局的劳改处(科)、劳教处(科)机关的在编干 |
|警;2.司法系统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出 |
|入监队(含收容站、所)、犯人医院以及强制留场就业场 |
|所的在编干警。 |
|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1.劳改、劳教干警院校的 |
|在编干部、教师和学生;2.劳改劳教单位驾驶囚车、警 |
|备车的专职司机和着装单位的在编门卫、传达人员。 |
| (三)劳改、劳教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 |
|装范围:1.劳改、劳教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
|子弟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所、职工医院、家属工厂 |
|(场、队)和商店、供应站、各类公司、无劳改犯人或劳 |
|教人员的工厂(农场)等机构的工作人员;2.离退休干 |
|警;3.以工代干的人员;4.中、小学等普通学校教师 |
|在特殊学校兼职教学的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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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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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行业统一着装范围 |个人负担
| |费用比例
------|--------------------------|----
法院部门 | 在全国法院系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的编 | 30%
|制比例未正式确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人 |
|民法院经正式任命的在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 |
|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 |
|庭和执行庭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含正、 |
|副院长,正、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经正式任命的审判 |
|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含正、副院长,正、副庭 |
|长),穿着统一的人民法院制服。 |
| 铁路、林业、农垦、油田、矿区、海事等法院,比 |
|照同级人民法院的着装范围着装。 |
| 各级人民法院在编的司法警察,穿着带法警标志的 |
|统一的人民警察制服(按公安部门的供应标准及管理办 |
|法执行)。 |
------|--------------------------|----
检 察 院| 在人民检察院系统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的 | 30%
部 门|编制比例未正式确定之前,暂按如下范围执行。 |
| (一)县区人民检察院经正式任命的检察员、助理 |
|检察员、书记员; |
| (二)分、市以上各级人民检察院经正式任命在刑 |
|事、经济、法纪、监所、控告申诉、铁路运输、刑事技 |
|术业务厅(处、科)工作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 |(司法警
|记员(含正、副厅、处、科长); |察按公安
|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 |部门的供
| (四)铁路运输、林业、农垦、油田、矿区、劳改 |应标准及
|劳教等检察院比照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着装范围着装。 |管理办法
|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的司法警察。 | 执行)
------|--------------------------|----
海关部门 | | 30%
| 凡在国境站、港口、机场、车站、邮局等现场以及 |
|对外执行职务的海关工作人员;海关总署需要到地方海 |
|关业务场所的干部;各海关院校毕业班的学生和需要到 |
|海关业务场所的教职员,均应穿着海关制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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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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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行业统一着装范围 |个人负担
| |费用比例
------|--------------------------|----
商品检验 | | 30%
部 门 | 凡经常在国境站、港口、机场、车站、进出口商品 |
|检验场所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和对外贸易公 |
|证鉴定任务的外勤商检人员,均穿着商检制服。 |
| 凡既做外勤插样工作,又兼做内勤化验工作的商检 |
|人员也穿着商检制服,但换发制服和鞋帽的年限比正常 |
|着装人员延长二年。 |
| 凡不到现场执行任务的商检人员一律不着装。 |
------|--------------------------|----
卫生部门 | |
1.卫生检| 只限开放口岸对外执行卫生检疫任务的外勤干部 |
疫人员|着装;不直接参加对外执行卫生检疫任务的工作人员一 | 30%
|律不着装;门卫和司机制做化纤料的工作服。 |
2.食品卫| 食品卫生监督员专用制服,限于符合《中华人民共 | 30%
生监督|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人民政府 |
人员 |发给证书〔铁路、交通、厂(场)矿的食品卫生监督员, |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的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监 |
|督任务时着用。 |
------|--------------------------|----
农业部门 | |
1.动植物| 凡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等现场执行对外动植 | 30%
检疫工|物检疫任务的人员,均应穿着对外动植物检疫制服,佩 |
作人员|带检疫标志。 |
| |
2.沿海和| 凡在沿海渔场、港口和内陆边境水域现场执行渔政 |
边境水|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均应穿着统一的渔政服 |
域渔政|装,佩戴标志。 | 30%
检察人| |
员 | |
| |
3.渔船检| 凡在对外开放港口现场执行涉外工作的渔船检验 | 30%
验人员|人员应穿着统一式样的渔船检验服装,佩戴标志。 |
| |
4.渔港监| 凡在对外开放港口现场执行涉外工作的渔港监督 | 30%
督人员|人员应穿着统一式样的渔港监督服装,佩戴标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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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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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行业统一着装范围 |个人负担
| |费用比例
------|--------------------------|----
5.农业植| 凡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所 | 30%
物检疫|属植物检疫机构内,负责执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的现任 |
人员 |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应穿着统一服装,其他人员一 |
|律不着装。 |
| 专职检疫工作人员是指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 |
|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正式授予“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 |
|员证”的专职植物检疫员。 |
| |
6.内陆水| 凡在内陆水域现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 | 30%
域渔政|人员,均应穿着渔政服装。非现场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的 |
检察人|渔政人员和工勤人员,水产企业、生产联合体、渔业管 |
员 |理委员会等生产管理部门和群众性管理组织的人员不 |
|得制着渔政服装,必要时可由县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 |
|部门制发与“中国渔政”相区别的标志。 |
------|--------------------------|----
林业部门 | | 30%
森林植物 | 凡在县级(含县)以上地方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所属 |
检疫人员 |的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内,负责执行国 |
|家森检疫任务的现任专职森检工作人员,方可着森检服 |
|装,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
| 专职森检工作人员是指经省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
|报林业部备案后,持有“森林植物检疫证”的人员。 |
------|--------------------------|----
交通部门 | |
1.港务监| 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港口港务监督部门的 | 30%
督人员|外勤工作人员,应穿着港务监督制服,佩戴帽徽和肩章。 |
| |
2.船舶检| 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港口对外籍船舶检验 | 30%
验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穿着船检制服,佩戴帽徽的胸章。 |
人员 | |
3.内河港| 暂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航运(交通)局,长 | 30%
务监督|江航政管理局批准的港航监督外勤人员。 |
工作人| |
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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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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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行业统一着装范围 |个人负担
| |费用比例
------|--------------------------|----
国家海洋 | (一)船员、调查队员、船大队部经常出海工作的 | 30%
部 门 |人员、监测中心经常出海的执法工作人员、航空遥感队 |
|上飞机和上船和执法人员、浮标队员,局(巡航和条法 |
|处)和分局机关执法管理人员,第三海洋研究所海监船 |
|和执法管理人员。 |
| (二)不符合第一项第一条配发范围者,凡因工作 |
|需要着装海洋制服者,可以价拨,按成本价格收全费。 |
| |
------|--------------------------|----
工商行政 |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检查站(队)、稽私队的正式 | 30%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直辖市,省辖市,县(含县级市)及 |
|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 |
|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
------|--------------------------|----
税务部门 | | 30%
| 税务系统着装范围仅限于下列人员:基层税务所、 |
|检查站、稽查队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在县(市)税务 |
|局,直辖市及省(区)辖市和市辖区税务局直接从事征 |
|税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
| 另外,财政部门从事农税(指农业税、耕地占用税、 |
|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契税)征收工作的人员可以着装, |
|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得着装; |
| 基层财政部门从事农税征收的正式工作人员,在县 |
|(市)、直辖市、省辖市和市辖区财政部门负有直接从事 |
|农税征收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可统一着装; |
|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基层财政部门的农税助征员 |
|(一年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程度配发公用装。 |
| |
------|--------------------------|----
其它 | | 50%
| 一、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配发制服,不属于统 |
|一着装,只是为出庭辨护和涉外公证时衣着整洁,其配 |
|发范围:(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顾问处(律 |
|师事务所,下同)和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顾问 |
|处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现职律师。(二)经省、自治区、 |
|直辖市司法厅(局)审定的市、县、区从事涉外公证工 |
|作的现职公证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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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行业统一着装范围 |个人负担
| |费用比例
------|--------------------------|----
| 二、经济民警和企事业专职消防人员:(一)凡经省、|(同公安)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准在编的经济民警,按规 |
|定着装,其他人员严禁着经济民警服装。(二)在企、事 |
|业单位专门从事消防保卫工作的人员,并经当地公安消 |
|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均按本规定着装。 |
| |
| 三、历史上就着装的铁道、邮电、民航、航运等生 | 30%
|产经营部门着企业标志服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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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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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72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中国政府向刚果政府提供成套项目、技术援助、单项设备和用于换取当地货币支付建设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物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并换文确认。该换文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刚果政府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二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刚果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二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四条 根据刚果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刚果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照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三日双方在布拉柴维尔的换文办理。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刚果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九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方 毅           儒斯坦·雷公祖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5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贵阳市关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长足发展,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本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计划申报、绩效挂钩”、“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原则,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和我市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的总体形象宣传、以及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支出。

第四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奖励和资助方式、支出结构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范围。

1.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展会、节庆赛事或重点支持展会、节庆赛事的培育、资助或奖励;

2.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展会、节庆赛事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3.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4.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两项或多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资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的双重或多重资助或奖励。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展览项目和节庆赛事活动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3.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4.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5.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不在奖励范围。

第七条 本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的资助方式,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项目资助要占对本市商业性会展项目资助资金总量的60%以上。

第八条 本资金中的10%用于对承办展会、节庆赛事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或个人在年终行业内评奖活动中予以奖励。本资金的5—10%用于业界行业内交流和展示活动。



第三章 会议、展览、节庆、赛事奖励或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会议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会议安排住宿五星级宾馆:超过1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200元。

(2)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宾馆:超过2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50元。

(3)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超过3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00元。

入住绿色宾馆的人数可按以上标准的1.2系数折算予以补助(下同)。

2.国际性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境外参会人数达50—100人(不含100人)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达300人(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展览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招揽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或资助。

(二)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50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展览规模达20000平方米(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展览规模达30000平方米(1500个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展览、会议项目和节庆赛事活动,可申请特殊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一条 展览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资助项目

用于我市自行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对台或国际性的经贸专业展览会的资助。展览资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3.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贵阳承办单位的帐户;

4.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5.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6.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助;

7.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1.每个展览会资助年限不超过6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1—3届,按每个展位资助5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资助400、300、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每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3.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十二条 节庆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节庆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节庆活动。

(二)奖励标准

1.节庆活动举办奖励标准。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场地为5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2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5万元补贴;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4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10万元补贴,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节庆活动招徕奖励标准。对引进全国性或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节庆活动在我市举办,活动的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5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主场地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10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1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赛事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赛事活动。

(二)奖励标准

赛事活动的举办、招徕奖励标准:根据赛事活动的规格、规模、参赛人数、比赛时间进行奖励。

对举办或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文化、体育等赛事活动,可申请特殊专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在旅游淡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举办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在淡季举办且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奖励或资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



第四章 会展业发展保障类经费



第十六条 会展业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

(一)宣传经费

用于我市各型各类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业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他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

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活动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七条 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经费。

(一)规划经费

用于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会展、节庆赛事活动或会展、节庆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节庆赛事计划和本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制订年度本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节庆赛事活动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他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4.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9.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条 评估申请。市会展办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5天向市会展业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3.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4.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5.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会议项目提供拟到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7.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展业协会组织对展览、节庆赛事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资助项目还需提供资助资金决算报告;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和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节庆活动需要提供境内外嘉宾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赛事活动需提供代表团或运动员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第十二条涉及的会展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第十三条涉及的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表彰、认证、咨询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根据本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并列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资金的列支使用等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本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本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地对有关单位本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本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资助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已拨付的本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规定将本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2.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组织秩序混乱或发生罢展(演、赛)、闹展(演、赛)、发生安全事故的;

3.截留、挪用本资金的;

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本资金的;

5.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6.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