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右派分子章乃器章伯钧罗隆基部长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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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右派分子章乃器章伯钧罗隆基部长职务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93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的决定,撤销章乃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部长职务,撤销章伯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职务,撤销罗隆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工业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1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右派分子章乃器章伯钧罗隆基部长职务的决定

(1958年1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撤销右派分子章乃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部长职务,撤销右派分子章伯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职务,撤销右派分子罗隆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工业部部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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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企(2001)56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化股份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国石化〔2001〕财字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2000年2月25日成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对职工的住房资产和相应的住房周转金等均留在存续企业,没有投入股份公司。考虑到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遗留问题这一特殊情况,对股份公司无房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逐月补贴,可由集团公司直接承担,随同集团公司存续企业的住房补贴,一并按照我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1年2月9日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管理办法(试行)

杭交发〔2001〕107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交通局 二OO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并强化政府监督,根据《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上受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管理的工程实行政府监督。

  第三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由杭州市交通局在本系统建设管理部门内委聘。

  第四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交通事业,有志于参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自觉遵守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守则,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原则性,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

  (二)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建设管理岗位上,具有5年以上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兼职质量监督员在建设管理岗位上,具有3年以上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

  (三)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兼职质量监督员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经监督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由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杭州市交通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申请表》,通过市质监站初审、考试、考核合格,报市交通局审批同意后,由市交通局颁发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对委托监督的工程,按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监督计划,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向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建议和办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市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三)负责委托监督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施工阶段应定期(每月每工程不少于一次)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填发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并抄送市质监站备案。

  (四)配合市质监站对辖区内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协助市质监站对重大质量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市局和市质监站组织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学习。

  (六)参与市质监站组织的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工作。

  (七)办理市质监站委托的其他有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的工作范围

  (一)市交通局补助5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市质监站主管,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协管。

  (二)市交通局补助5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桥梁工程由市监督站委托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主管监督。

  第八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的工作经费在市交通局县乡公路年度计划中支列,由市质监站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条 市质监站确定专人对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年终由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填写《年度考核表》,经市质监站考核评比后,结果报市交通局备案。对考评优秀者,将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考评不称职的,由市质监站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的意见,按原申报程序,由市交通局核准,收回证书。

  第十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每三年由市交通局进行一次验证复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