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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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停止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注:已停止执行
参见: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2003-5-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医院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隔离治疗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对于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保护医务人员十分重要。现就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院负责人及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病人隔离治疗和加强医务人员防护的重要性。要吸取广东、北京等地医院治疗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经验和教训。切实纠正思想上麻痹大意、管理上粗放的状态。要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培训医务人员,掌握相关知识。

二、各医院在隔离防护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建立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时,要与其他门诊和病区相隔离,防止人流、物流交叉。

2、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隔离病区的出入口要设置显著标识,防止人员误入。对发热病人就诊、留观和拟诊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收治要进行有效管理和引导。

3、隔离病区内要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合理配置人流、物流。

4、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应分别收入不同的病房,疑似病人应收入单间隔离治疗。

5、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按照《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执行。

三、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隔离防护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具体实施消毒、隔离、防护、效果监测和监督检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切实保证各项消毒、隔离、防护措施落到实处。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隔离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医疗机构纠正解决。对于未按照《工作规范》和本文要求做好隔离、防护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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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品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管二函字[2003]18号



关于化学品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学品登记的有关问题》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应急咨询服务的问题

  ⒈你协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有关代理应急咨询服务规定和要求的理解是正确的。

  ⒉鉴于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此2003年5月9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使用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函字[2003] 40号),取消了《实施意见》中在生产单位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注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的要求。详情可到我局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下同)查询。

  ⒊在《实施意见》中,仅仅对代理应急咨询服务机构作了选择性要求,并不意味着生产单位必须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签订应急咨询服务协议。

  ⒋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登记中心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并参加重、特大化学事故的抢险与救援工作,不直接提供更不能代替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所应提供的应急咨询服务。如果需要登记中心承担生产企业应急咨询服务,则应当另行签订应急咨询服务协议。

  二、《登记办法》中的一些问题

  ⒈《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解释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是,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 18218-200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原则上无论年产量大小、主副产品或中间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都应对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作为原材料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无论其最终产品是否是危险化学品,只要其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了重大危险源都应当进行登记。

  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动态的,难以掌握储存的时间。因此,原则上凡是经过审批同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无论其是否储存都应进行登记。

  我局已向社会公告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可到我局网站查询。此外,为便于使用该《名录》,应各方面的要求,我局组织编纂了《名录》《危险化学品名录》单行本(含中文索引)。

  《登记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鉴于我国刚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需要明确现有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以区分现有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品。《登记办法》和《实施意见》规定和要求由我局汇总公布《名录》,每年修订一次并以当年版向社会公布。《名录》仅收录了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90)中已列名的危险化学品。因此,今年原则上对列入《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对未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应当向当地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交化学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⒉《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解释

  我局正在组织起草《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管理办法》(暂定名),同时正在做认可专业技术机构的各项准备工作,不久即公布名单,请随时注意我局的网站。

  鉴于目前我局对国外认可的专业机构不甚了解,暂时还不能认可国外专业机构出具的化学品鉴别报告。

  新化学品的概念原则上是指未列入《名录》的化学品。鉴于《名录》收录的危险化学品有限,因此对于一些已取得公认数据和资料的化学品,可以不作为新化学品,在登记时应当出具数据和资料的来源。但是,随着《名录》的完善,未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将视为新化学品,登记时必须出具我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化学品危险性鉴别报告》。

  ⒊《登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解释

  鉴于目前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尚未全面实行,暂时还不能通过E-MAIL进行申报。为缩短办理时间,可先通过E-MAIL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审查。

  只能是一个化学品一个登记,不能按种类进行登记。

  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口化学品仅需要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储存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进口的剧毒化学品或使用进口的剧毒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仍然需要到当地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⒌我局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0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保障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庭。
  第三条 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为二年。
  第四条 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原则:(一)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包括在城镇和农村入伍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均应对其家庭给予优待。(二)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三)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第五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通知书对其家庭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优待金的20%;(二)立一等功的,增发15%;(三)立二等功的,增发10%;(四)立三等功的,增发5%。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不重复计算,按其获奖的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
  第六条 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优待:(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不予优待。(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三)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的家庭,不予优待。(四)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的,不予优待。
  第七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于每年的春节前由市及各县区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发放。
  第八条 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区征兵办公室将义务兵名单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汇总,根据优待人数和优待标准拟制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需优待金于每年12月底前划拨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九条 新兵入伍后一个月内,义务兵家属持入伍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到民政局办理优待证。义务兵家属凭优待证和身份证明,于每年春节前到民政部门领取优待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