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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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办字(20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和高检院的部署,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依法查办了一批充当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推动了“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但目前这项工作的开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在办案中,深挖“保护伞”的敏感性、自觉性不够强,“严打”整治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结合得不够紧密。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法律职责
从前段时间“打黑除恶”的实际情况看,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长期存在,坐大成势,往往是因为有大大小小的后台和“保护伞”的庇护。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纵容袒护,有的徇私舞弊,有的贪赃枉法,内外勾结,为害一方。因此,中央要求这次“严打”整治斗争,要把打击黑恶势力同深挖其后台和“保护伞”结合起来,既要坚决依法打击社会上的犯罪,又要坚决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做到除恶务尽。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坚决的态度,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到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在什么岗位上,都要排除干扰,依法一查到底,确保实现“严打”整治斗争的目标。
二、突出重点,落实严格的责任制
随着“严打”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一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将暴露出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等办案工作中,不能就事论事,要增强深挖“保护伞”的敏感性和自觉性,对那些为非作歹、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和严重经济犯罪团伙,要注意分析其坐大成势的原因,注意深挖有没有内外勾结,有没有“保护伞”。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提高深挖、查办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水平。对于已经发现的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揭露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案件线索,各地要逐件进行梳理,抓住典型案件,组织精干力量,抓紧办理。对于群众检举的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处理。对于有影响的此类重大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实行挂牌督办,派员进行指导,必要时可把案件提上来直接办理。对于高检院批转的群众检举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关省级检察院要列为重点案件,加强督办,一抓到底。
三、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的由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有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关于此类案件的管辖、移送问题,要按照“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检院正会同公安部抓紧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将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及时互相通报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由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的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及早掌握办案进展情况。对于已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要及时向法院通报。
四、加强领导,注重信息工作
查办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是一项严肃、艰巨、复杂的工作。各级检察院领导对这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对于有影响的案件、查办阻力大的案件,检察长要直接办理。要加强对这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对策。上级检察院要积极帮助下级院排除办案中遇到的干扰,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对于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论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还是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省级检察院都应全面掌握。要做好信息上报工作。近期,各省级检察院要对“严打”整治开展以来查办涉及“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上报高检院。今后对于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要逐件及时向高检院报告。对于高检院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200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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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试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规范本省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著作权合同)的备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著作权合同备案的申请、办理及其管理。

  第三条 著作权合同实行自愿备案,国家要求备案的合同除外。

  第四条 江苏省版权局负责本省著作权合同的备案。

  江苏省版权局可以指定相关机构办理著作权合同备案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著作权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标的作品的著作权自愿登记地在江苏省内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

  拥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视为在本省拥有住所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合同备案的申请应当在著作权合同有效期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二)合同所涉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三)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书;

  (四)生效的著作权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合同之外附其他许可协议的,一并提交。合同文本或合同之外所附其他许可协议是外语的,还应当提交其中文译本或者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文;

  委托他人申请备案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合同约定的转让或许可事项明确的,合同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规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颁发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并退还著作权合同原件。

  合同备案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备案申请人申请将备案内容予以公布的,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在合同备案后十日内将备案内容在“江苏版权网”上予以公布。

  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号;

  (二)备案日期;

  (三)合同签订日期;

  (四)合同当事人;

  (五)作品(制品)的名称;

  (六)备注。

  前款第(六)项的备注内容包括合同种类、许可/转让的权利种类、许可/转让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内容。

  申请人未申请对合同备案进行公布的,不予公布。

  第九条 备案的著作权合同发生变更的,备案申请人可以申请备案变更。

  申请备案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二)备案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后的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合同文本是外语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或者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文;

  (四)原备案证书。

  第十条 备案的变更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版权局应当注销著作权合同的备案:

  (一)备案申请人申请注销的;

  (二)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的判决书和仲裁机构做出的已生效的裁决书申请注销的。

  第十二条 著作权合同备案被注销的,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在注销后的十日内在江苏版权网上予以公布。合同备案未曾公布的,对备案注销事项不予公布。

  第十三条 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已公布内容的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著作权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25日)



  为加强团员档案管理,克服管理工作的混乱现象,特做如下规定:

  一、团员档案的构成内容

  入团志愿书;组织鉴定;团内奖励决定;团内处分的调查、本人检查和组织决定。

  二、团员档案管理范围的划分

  干部团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中等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团委或人事部门管理。

  农村社员团员档案,由公社团委管理。

  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管理可分三种情况:

  凡建立了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由工矿、企业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没有建立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如有团委会或总支委员会,并配有团的专职干部的可以自行管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矿、企业,应由其上级团委负责管理。

  街道团员档案管理,一般可参照工矿、企业的办法。

  三、团员档案的转递

  团员调离原单位时,其档案应及时转递。凡属团组织管理的团员档案,应由团组织密封后交给本人携带,不便交本人携带的,则由团的组织通过机要交通或挂号邮政负责转递。团员档案以何种办法转递,应在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备注”栏内注明。

  四、农村社员团员档案保管期限

  超龄离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从超龄离团之日起,保存三年后销毁。

  受团内处分的团员档案材料,从出团之日起,保存十年后销毁。

  死亡、自动退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一般不再保存。自行脱团的团员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

  凡需销毁的团员档案,由公社团委负责,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团员入党后,其档案材料转交党委统一保存。

  五、部队团员档案的管理,按总政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