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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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一、第五条第(一)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修改为“城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城市规划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当经城市公用事业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取水许可证”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项“不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的”修改为“不按规定期限安装量水设施的”。
第(三)项“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限制取水方案的”修改为“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第(五)项“买卖、出租、伪造、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修改为“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款“无证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按其取水量五倍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无证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
增加第三款“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99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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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商检局,各贸促分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于1992年3月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与其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由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分别印制。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的重要指
示,使管理工作规范化,达到“统一格式、统一收费标准和统一管理手段”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配合实施EDI工程,现决定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推荐标准格式,并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
新标准格式证书将于1996年7月1日正式使用。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负责印制的原证书和新标准格式证书可交叉使用。1996年10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标准格式证书,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印制的原证书停止使
用。
外经贸部将委托上海市外经贸委在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上海外贸印刷厂统一安排原产地证书的印制工作。现将具体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证书正本为浅蓝色水波纹,以长城图案作为暗影,正本背面和第二联碳素色为墨绿色,第三、第四联碳素色为蓝色。证书的编号以年号区分,年号后加七位编号,编号为全国顺序号,如961234567。
二、证书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出口的货物用当年的证书,即以货物离开中国的时间进行计算。
三、各签证单位之间的空白原产地证书可根据需要在系统内相互调剂使用,但需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备案,以便进行跟踪统计和事后查询。
四、证书征订每年两次,5月20日至30日为第一次征订时间,9月20日至30日为第二次征订时间,贸促会和商检系统各签证单位(不包括各签证分点)须分别将本单位下半年度和次年上半年度所需证书数量告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市外经贸委根据征订数量安排印刷。
五、上海市外经贸委须于6月底前和11月底前按征订数量将证书寄到各签证单位。各签证单位自行将证书按时转送到各签证分点。
六、证书工本费单价为0.88元/份,不包括运费。印刷厂发货后,凭发货单分别向各签证单位按实际支出收取运费。
七、一般原产地证签证收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规定执行。
八、各签证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征订证书数量告上海市外经贸委。
联系人:贸管处 田燕
电 话:021—62751975
021—62752200—贸管处
传 真:021—62751917
各签证单位在征订数量同时请将证书款项电汇上海外贸印刷厂,该厂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600号
邮 编:200010
帐 号:4036—80900063754
联系人:虞坤海
电 话:021—63775841—113
021—63771080
传 真:021—63767691
请各签证单位将在今年7月1日启用时所需新证书征订数量于5月10日前告上海市外经贸委(贸管处),同时将各签证单位的收件人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人、电话、传真告上海市外经贸委。
特此通知。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国家经贸委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00-10-5



船舶

1.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及6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

2.万吨级及以上客滚船、客箱船制造

3.5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船制造

4.船舶主机制造

5.船用电站制造

6.船用曲轴、特辅机、电子仪表制造

7.海上钻井船、钻采平台制造

8.3000标准箱(TEU)及以上集装箱船舶制造

航空航天

1.民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

2.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航空电子综合系统开发制造

4.机载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5.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6.航空航天新型材料、新工艺及应用

7.燃气轮机制造

8.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9.卫星应用

10.航空、航天技术应用

11.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12.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轻工纺织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浆、纸和纸制品生产

3.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制造

4.新型高速九层以上瓦楞纸生产

5.皮革后整理加工

6.高技术陶瓷、高档出口日用瓷制造

7.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8.酶制剂生产

9.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0.无氟制冷技术开发

11.黄原胶(食品级)生产

12.新型包装材料生产

13.新型复合材料制造

14.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

15.高档织物印染和高技术后整理加工

16.单系列日产400吨及以上聚酯生产

17.高仿真化纤面料生产

18.纺织用油剂、助剂、染化料生产

19.碳纤维、芳纶纤维、新型纤维素纤维以及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

20.特种天然纤维加工

21.产业用特种纺织品制造

22.高技术的轻工、纺织机械及关键技术和零部件制造

23.单线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生产

24.单线能力1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生产

25.符合经济规模的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

建筑

1.建筑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

2.建筑机械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制造

3.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开发

4.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设备制造

5.建筑施工关键设备制造

6.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7.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

8.建筑隔震减震材料制造

9.地下工程盾构施工技术与装备制造

10.市政设施用复合管道制造

11.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城市地铁、轻轨(设备国产化比例70%及以上)及公共交通建设

2.城市道路建设

3.城市交通管制系统及设备制造

4.城镇供水水源、自来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5.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6.城镇燃气工程

7.城镇集中供热工程

8.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制造

9.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10.城市立体停车场建设

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2.城市汽车燃气改造工程

二十七、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1.生态及环境整治工程

2.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与工程

3.林区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4.废弃物综合利用

5.海洋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

6.消耗臭氧层替代物开发

7.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8.农膜回收及无害分解技术开发

服务业

1.现代化配送中心、加工中心、代理经营配套设施建设及连锁经营

2.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

3.农产品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及流通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调剂市场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7.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建设

8.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9.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10.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

11.租赁服务

12.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大众体育设施建设

13.文物保护

14.高等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

15.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16.信息网络建设

17.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及服务网络建设

18.养老院、老龄公寓、老人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19.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20.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

21.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22.地级以上中心血站建设

23.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4.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咨询、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专利、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5.经济、科技、工程、管理、会计、审计、就业、法律、环保咨询

26.高新技术广告制作、经济和科技展览、科学普及

27.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及服务

28.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