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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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6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89年10月1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则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处理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198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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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规定了立功的五种情形,即检举揭发他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他人犯罪、其他突出表现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是否可以认定为立功争议颇多。笔者认为,规劝同案犯自首符合我国刑法对立功制度设置的初衷,应当属于立功情节。

其一,刑法设置立功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罪行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下同),以更好地打击犯罪。《解释》中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与之相比,规劝同案犯自首,同样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且司法机关无需进行抓捕行动,从而节约了司法成本。另外,规劝同案犯自首对同案犯来说,也获得了争取自首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矛盾对立面。可见,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上看,规劝自首行为都不亚于《解释》所规定的协助抓捕行为。因此,对此类规劝同案犯自首者在量刑上应予从轻、减轻。

其二,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应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四种可认定为协助抓捕的情形:(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可见,《意见》中四种“协助抓捕”的方式,有一个共同目的,就是使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同案犯投案自首就是最好的“归案”方式,所以,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应当视为“协助抓捕”。另外,在《意见》的第一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就可认定协助抓捕,那么根据刑法举重明轻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机关自首的,就更应该认定为“协助抓捕”。

需特别指出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规劝行为须与同案犯自首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立功。即行为人的规劝行为直接地说服了被规劝的同案犯前来主动投案,如果在规劝之前,被规劝的同案犯已经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思,即便行为人有规劝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立功。

(作者单位: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2〕218号《关于对无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的产品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没有约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又无法定期限的,可以比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需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诉讼时效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