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14:30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的《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印发各海关,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的相应单耗标准同时予以废止。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印刷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书籍、期刊、杂志
和画书加工纸张损耗率的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形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纸张损耗管理。本标准实施后,各地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0003—1999
书籍(商品编码4901 4902 4903)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印刷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书籍、期刊、杂志和画书加工纸张损耗率的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形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纸张损耗管理。
2 定义
损耗率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企业生产单位质量的书籍与加工所需纸张质量之差占纸张质量的百分比。
3 单耗标准
损耗率
--------------------------------
|序号| 原料名称 | 商品编码 | 损耗率%|
|--|------------|--------|-----|
| |胶版印刷涂布纸(铜版纸)|48101100| |
| 1|胶版印刷纸 |48101200|15~20|
| |书写纸 |48025200| |
|--|------------|--------|-----|
| 2|书皮纸 |48119000|19~24|
|--|------------|--------|-----|
| 3|封面纸板 |48057000|14~16|
| | |48058000| |
--------------------------------

附件二:HDB0003—1999 书籍(商品编码49019900)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有关决定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计划,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刷业管理司负责起草书
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书籍、期刊、杂志和画书加工贸易的纸张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型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管理。
二、标准的编制依据
根据“以促进加工贸易的科技进步、公平竞争和海关的有效监管为目标,以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内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兼顾加工贸易生产的实际制订科学、规范、统一、可行的单耗核定标准”的标准制定原则,经过对加工企业的调研并征求地方海关的意见,编制此书籍印刷
纸张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三、标准涉及的工艺
1、书籍的种类
目前书籍的品种规格繁多,除传统意义的文字、图像记载作用外,还有玩具、音像、工艺、纪念品等作用。有些书籍如儿童图书,除文字、图像外还附有玩具、磁带、CD等其他商品。图书的形状也更加新颖,有各种形状如心形、水果形等。
目前,加工贸易的书籍印刷向小批量、多品种、多色、高质量方向发展,因此印刷的短版书、彩色图书、精装书比较多,书籍加工的纸张损耗相对也高。
2、印刷工艺介绍
拼版、印刷工艺流程:
拼版→晒版→纸张光边(仅限于平版印刷)→印刷(轮转印刷包括折页)→印张
骑马订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书→骑订→切成品
平装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页→铣书背→粘页→排书→串线→上面封→切成品
精装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页→排书→串线→胶脊→切书芯→扒圆→起脊→上书壳(包括开料、做皮壳)→出成品
四、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1、标准的格式选择
根据印刷的工艺,制定书籍印刷纸张的单耗损率应考虑印刷方式是平版印刷还是滚筒印刷、印刷数量、书籍的色彩、平装书还是精装书等因素。因此,标准的理想形式如下表:
---------------------------------
|原 料| | | 印刷数量(万) |
| |商品编码| 印刷方式|----------------|
|名 称| | |~0.5|~1|~2|~3|3~|
|---|----|-----|----|--|--|--|--|
| | |平| 1色| | | | | |
| | | |---|----|--|--|--|--|
| | | | … | | | | | |
|铜版纸| |版|---|----|--|--|--|--|
|胶版纸| | |10色| | | | | |
|书写纸| |-|---|----|--|--|--|--|
| | |轮| 1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转|10色| | | | | |
---------------------------------
据我们征求生产企业和地方海关的意见,认为此种方式虽然较为科学合理,符合书籍加工的生产实际,但操作性差。因此还是应采用综合损耗率的形式。
2、标准值的确定
根据对书籍加工贸易企业的调研,书籍加工中的平版印刷,纸张印刷前裁边损耗平均为2%,毛书加工成书的三边切损耗平均为9~10%,书籍印刷过程中的损耗根据印刷数量、印刷色彩而变化,一般每色印刷的损耗率为8~9‰,八色彩色印刷的损耗为6.4~7.2%,印后加
工是根据装订方式不同,损耗也不同,一般为1~2%。
滚筒印刷除三面切的损耗外,试机损耗由于机器设备不同差别很大,最少要耗费1500张,最大达几千张,滚筒印刷机械的印刷速度快,适用于印刷数量大的长版活。印刷数量大时,试机损耗相对变小。本标准值是平版和滚筒印刷的综合损耗率。
书皮纸用于书籍的封面,由于有书脊,印刷时需要大一号的纸张才能满足需要,因此损耗较高。
五、标准执行的原则
各地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依据本标准对加工企业加工合同审批和备案时应根据企业加工产品的设备、产品批量和产品品质、产品的色彩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单耗标准。对印刷数量大(即3万张或册以上)的成品损耗相对小;对于印刷数量小(即1万张或
册以下)的成品损耗率可相对大。其次,印刷产品的色数多(3—10色),损耗率就多,印刷的色数少(单色或双色),损耗就少。但损耗率的值不能超出标准规定的范围。
六、参考资料
1、《海关核销手册》
2、《印刷科技实用手册》



2000年2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苏海法〔2007〕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渔业主管局、江苏渔港监督局:

为加强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规范海洋渔业船员发证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渔业船舶和海洋渔业船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办法》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渔业 船舶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省政府法制办。

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7年4月6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内河渔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内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渔业船舶和船员,以及内河渔业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江苏渔港监督局负责本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内河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采取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落实。

  第二章 船舶登记

  第五条 内河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并随船携带。

  第六条 内河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时,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材料;
  (三)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渔业船舶技术证书;
  (四)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 内河渔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技术证书》,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渔业船舶补发证书申请表》,并在遗失(灭失)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九条 内河渔业船舶不从事渔业生产改作他用、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灭失、报废、拆毁或失踪满六个月,船舶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内河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向登记机关附送下列材料:

  (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注销捕捞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证明材料;
  (三)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三章 船员管理

  第十一条 江苏渔港监督局是本省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内河渔业船舶各等级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各市、县(市、区)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内河渔业船舶吨位未满三十总吨驾驶员和主机总功率未满四十五千瓦轮机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十二条 内河渔业船舶应配备持有相应等级职务证书的职务船员。职务船员必须接受规定内容的专业技术培训,经渔港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以下简称《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 内河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基础训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以下简称《基础训练合格证》)。《基础训练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持证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四条 证书等级与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甲等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七十五总吨的内河渔业船舶工作的驾驶员或主机总功率未满一百二十千瓦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驾驶员配备船长、大副,轮机员配备轮机长、大管轮。若每天连续航行、作业不超过八小时,可仅配船长和轮机长各一名。

  乙等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三十总吨的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或主机总功率未满四十五千瓦的内河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配备正驾驶和正司机各一名。

  丙等证书:适用于船舶吨位未满十总吨且主机总功率未满十八千瓦的内河渔业船舶和内河尾挂机渔业船舶,配备驾机员一名。

  第十五条 申请职务证书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能够游泳五十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

  甲等驾驶员:内河避碰规则,实用驾驶,职务与法规;
  甲等轮机员:主辅机,机电常识,职务与法规;
  乙等驾驶员:内河避碰规则,实用驾驶;
  乙等轮机员:主辅机,机舱管理;
  丙等驾机员:驾驶基础、轮机基础。

  甲等职务证书的考试采用理论考试方式;乙等、丙等职务证书的考试以理论考试为主、实际操作为辅。

  第十七条 职务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持证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申请审验换证;审验可分为考试审验和考核审验,具体办法由考试发证机关决定。

  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办理证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其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对照相应职务的资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特免证书。

  特免证书的发放应从严掌握,每船特免证书的持证者只限一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航行签证

  第十九条 内河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齐全、有效;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基础训练合格证》;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等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或悬挂船名牌;
  (四)在内河从事渔业生产的,应持有相关的渔业生产许可证件;
  (五)根据天气预报,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内河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港航法律法规,不得超载、载客,不得超抗风等级;临水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二十一条 内河渔业船舶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驾驶人员应保持正规了望,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渔业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内河渔业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河渔业船舶实施汛期或定期航行作业签证,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内河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所在地或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内河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一)作业有汛期的,汛期前办理汛期航行作业签证;
  (二)作业没汛期的,办理定期航行作业签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救助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内河渔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时,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施救,不得逃逸,并尽快将事故情况向有关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河渔业船舶发现他船遇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营救遇险船员和船舶,并将救助情况及时向有关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河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港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渔港监督机构对内河渔业船舶自身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内河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渔港监督机构的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内河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船员办理有关保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渔业船舶”是指在内河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以下简称《发证规定》),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渔港监督局负责全省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江苏渔港监督局负责各类各等级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江苏渔港监督局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乙类四等及以下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乙类五等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未设渔港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的海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江苏渔港监督局书面授权的渔港监督机构负责。

  上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辖下级渔港监督机构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下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协助、配合上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分工做好本辖区内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三条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一)驾驶人员的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1)甲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二百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
  (2)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二百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
  (3)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三十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

  (二)轮机人员的配备标准与适任证书

  (1)甲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主机总功率二百五十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
  (2)乙类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主机总功率二百五十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
  (3)乙类五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有限航区主机总功率四十五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
  (4)尾挂机渔业船舶,按船舶总吨仅配备相应等级和数量的驾驶人员。其驾驶人员应加试船舶动力装置和轮机管理内容。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二)身体条件符合《发证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

  (三)申请四等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五等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小学以上文化水平。对海上实际工作经验特别丰富、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上的,可适当降低文化要求;

  (四)具备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

  (五)接受渔港监督机构规定内容的专业技术培训。四等职务船员自学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培训不少于一百四十学时;五等职务船员自学不少于六十学时,培训不少于四十学时;

  (六)申请在主机总功率一百五十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任职的,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申请在主机总功率一百五十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任职的,应当持有《基础训练合格证》。

  第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

  (1)申请甲类四等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乙类同一等级、相同职务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十八个月;

  (2)申请乙类四等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乙类四等大副、大管轮或乙类五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分别满二十四个月和六十个月; 

  (3)申请四等大副、大管轮和五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渔捞员、水手或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分别满二十四个月和十八个月。

  第六条 甲类四等驾驶员考试科目: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航海气象与仪器、职务与法规、航海英语。甲类四等轮机员考试科目: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器、轮机管理、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

  乙类四等驾驶员考试科目:地文航海、船舶避碰、船艺、职务与法规。乙类四等轮机员考试科目: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器、轮机管理。

  乙类五等船长考试科目:航海基础、船舶操纵。乙类五等轮机长考试科目:船舶动力装置、轮机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二百总吨及以下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二百五十千瓦及以下渔业船舶轮机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试题从全省统一题库中抽取。试题库由江苏渔港监督局组织建立。

  适任证书考试由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按分工组织实施。考试前应向上级渔港监督机构报告考试的时间、地点,接受上级渔港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考试结束后应将样卷、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上级渔港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申请甲类及乙类三等以上适任证书的考试方式一律为笔试;申请乙类四等及以下适任证书的考试方式一般采用笔试,对个别海上实际工作经验特别丰富、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上,确因文化水平的限制进行笔试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试,但须从严掌握。口试时必须有两名监考人员在场。

  第九条 甲类及乙类三等以上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乙类四等及以下适任证书由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

  第十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有效期届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需按《发证规定》第四十一至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审证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其证书自行失效。

  原发证机关对审证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科目的考试。审证申请人应参加原发证机关规定的相关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给予签发有效期五年的适任证书;考试不合格者,可签发相同等级低一职务或相同职务低一等级的适任证书。

  审证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其实际担任证书所载职务或低一级职务不满十二个月,或有严重违章记载,或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由考试发证机关确定抽考科目,抽考合格者给予签发有效期五年的适任证书;抽考不合者,可签发相同等级低一职务或相同职务低一等级的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对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做到一人一档:

  (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准考证;
  (二)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
  (三)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考试申请表;
  (四)渔业船员适任证书补证申请表;
  (五)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六)船员海上资历的证明文件;
  (七)原适任证书;
  (八)考试试卷;
  (九)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十二条 适任证书分甲类适任证书和乙类适任证书两种。甲类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印制;乙类适任证书由江苏渔港监督局按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4日颁发的《江苏省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浅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徐蔚敏


普通程序简化审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准司法程序,经过近两年的试点以及理论界不断的利弊之争,于今年3月14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开。该《意见》的实施,在不违反刑诉法的前提下,简化了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使案件审理紧紧围绕重点和焦点进行,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刑事案件多发,而司法资源有限,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保证案件质量,使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不失为当前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最佳方法之一。
然而,由于司法人员对《意见》条文内涵的理解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笔者试就此作一些分析,以求与同行探讨对策。
一、 《意见》实施中的遇到问题:
1、对条款理解不透,缩小了《意见》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意见》的规定,除第二条中列举的七种情形以外,只要是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均可适用此《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实践中,因将《意见》中的“数罪”理解为异种数罪,即不同种罪名,而将同种数罪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
如被告人王某受贿近百次,受贿金额达50万元,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中的绝大部分,表示认罪,只对其中3万元提出了辩解,予以否认。此案在审理中,由于公诉人和法官均认为:被告人所触犯的是一个罪名,而被告人又没有就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因此不能对全案简化审,也不能适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部分简化审。最终,该案按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使庭审时间持续了整整两天,法庭调查显得拖沓冗长,重点不突出,庭审效果较差。
2、征询程序随意使用,有法官逼迫被告人认罪之嫌。
根据《意见》的规定,合议庭应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向被告人讲明有关的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并在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再次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和是否同意适用《意见》进行审理。
由此可见,征询程序应当在法庭决定进行简化审之前运行。
实践中,法官在主持庭审过程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被告人对某些事实和情节提出辩解时,法官就会告知被告人:“你作这样的辩解,说明你不认罪,法庭将启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不能以你自愿认罪对你从轻处罚。”此时被告人为了得到从轻处理,常常欲言又止,最后不得不放弃自我辩护权,这不仅剥夺了被告人的抗辩权,不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更给旁听群众造成法官先入为主,威胁被告人,庭审有失公正的印象。实质上也违背了实施该《意见》的初衷。
3、庭审中简化尺度把握不准,达不到预期效果。
尽管《意见》第七条对简化审理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操作中,往往因公诉人把握不住“度”,而出现示证过繁或过简两种倾向。
有的公诉人主张,只要被告人同意,程序怎么简化都可以,庭审讯问一概省略,对证据不分类别,不加任何说明,一古脑儿地出示,使被告人不知其然,更不知其所以然,无法进行质证,只能表示认可,辩护人也无从发表质证意见,旁听人员更是不知所云。整个庭审流于形式不说,实质上也剥夺了被告人对某些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抗辩权;有的公诉人则机械地按《意见》的要求,将所有的证据毫无选择地全部加以出示,并对其证实的内容,统统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又使庭审陷入了类似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方式之中,既耽误了时间,也浪费不必要了人力、物力。
以上两种倾向都违背了庭审改革的指导思想,当简不简,当繁不繁,无法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完整统一。
4、对“从轻”幅度把握不准,出现量刑过轻的倾向。
由于《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官常常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充满好感,对其判处刑罚从轻辐度过大,甚至比同样罪行的自首犯,量刑更轻。由于刑期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检察机关也不便提出抗诉。这样客观上造成了坦白比自首更能受到刑罚的优待,这显然与我国的自首制度和刑事政策相悖。
二、 改进现状的对策
1、正确理解《意见》的制订意图,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理论,根据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可以将数罪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在一定法律条件下,同种数罪因其数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而不须实行并罚;异种数罪因其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则必须实行并罚。但无论是否数罪并罚,同种数罪都是客观存在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交待了所犯同种数罪中的大部分,对其主动交待部分,仍可成立自首。同理,被告人对其所犯同种数罪中的一部分表示认罪的,也可以对此部分依《意见》实施审理。
如本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45起,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9万余元。被告人只对其中的一起,受贿1万元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而对其余部分均表示认罪。对其认罪部分,合议庭在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实行了简化审理,而仅就其有辩解的部分,进行普通审,这样,整个庭审时间,比以往实行普通程序审理的类似案件缩短了70%,既实现了诉讼经济,又突出了庭审重点,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认为,同种数罪应包括在“数罪”的范畴之内,对此类案件,适用《意见》进行简化审理,符合《意见》的精神。
2、调整和加强庭前程序,保证简化庭审程序的顺利实施。
为了适应简化庭审程序的需要,应对庭前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加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⑴、加强庭前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事实条件,因此,适用《意见》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不能降低刑事证明标准。公诉机关必须在复核主要证据;排除疑问证据;完善薄弱证据;加固关键证据及否定虚假证据后,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才能建议启动简化审理程序。这是适用《意见》审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⑵、改革起诉书的制作,以利于简化程序的顺利启动。
由于起诉书的指控是被告人能否决定认罪的基础,因此,检察机关对建议适用《意见》审理的案件,应走出“一句话”的误区,尽可能地在起诉书中详细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内容等,让被告人一目了然,慎重地作出程序选择。
⑶、大胆实行庭前证据开示,为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创造有利条件。
有些案件证据种类、数量较多,无法在起诉书及证据目录中列举实质性内容,对此类案件在有辩护人的情况下,通过庭前证据开示,使被告方尽量充分掌握证据,可以保障被告人做出明智的选择,为简化庭审示证打下基础。
3、调整出庭公诉方略,体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⑴、合理调整示证节奏,使庭审繁简得当。
适用《意见》简化审理的案件,应根据个案特点,制作示证预案。对证据较少的,可以对主要证据的种类,证明的实质内容一并出示,集中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种类较多或证据数量较多的,可以分类或分组出示,对每组或每类证据所能证实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情节之间的关联性作出简要说明,就每组证据进行质证。但对于被告人提出异议的证据,仍应当针对性地详细出示,并质证,做到重点突出,繁简适度。
⑵、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在新的庭审方式中,公诉人的职责仍然是双重的,即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支持公诉和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作为适用《意见》进行简化审理的案件,应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诉讼成本的节约。
因此,笔者认为,庭审中,被告人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提出异议时,公诉人应主动根据《意见》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法庭全面出示、宣读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建议法庭恢复普通程序审理,以避免法官反复使用告知程序,给被告人施加压力,导致被告人违心地作出有罪答辩,以确保被告人能最终获得公正的审判。
⑶、提出量刑建议,从程序上保证量刑公正。
修订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平等性和抗辩性。适用《意见》简化审理的案件,对定罪问题一般没有争议,主要就量刑进行对抗,只有公诉人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辩护方才能发现公诉人在量刑情节和刑事政策的适用上的遗漏或错误,有效地展开量刑答辩,双方充分阐述各自的量刑观点和理由,使合议庭在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避免出现量刑过轻的现象。
笔者认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越提前,律师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可能越好。对全案实行简化审理的,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以便被告人决定是否认罪;对案件部分简化审理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建议。以便被告人对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有感性认识,避免判决之后,又提出上诉,不仅不能节约诉讼成本,反而浪费了诉讼资源。
因此,通过对于此类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不仅能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可预测性,也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