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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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8]19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鞑棵牛兄庇泄氐ノ唬?
  《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9月2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公共救援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1998年2月19 日全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江西省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方案》(赣府发[1998]17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打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紧急抢险救灾,为民排忧解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基本任务
  (一)重大紧急治安事件和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置;
  (二)重大交通、火灾、环境污染事故的抢险救灾;
  (三)洪水、暴风雨、决堤、垮坝、泥石流、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
  (四)煤气、剧毒物品爆炸或泄漏,供热、供气、供水管网的泄漏和电力、通讯设备事故的抢险;
  (五)房屋倒塌、建筑工地伤亡事故的救护;
  (六)车辆、船只、飞机失事的抢险救援;
  (七)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遇有紧急危难的救助及群众咨询的解答;
  (八)其他救援任务。
  三、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基本任务,将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类型划分为6种,分别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实施。
  (一)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置。凡发生持抢杀人、抢劫、暴力劫车、劫机、劫船、劫持人质、袭击运钞车等严重暴力性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调动指挥各警种警力全力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特别严重的恶性案件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政法委。民航、铁路、港务、交通等部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要全力配合做好机场、车站、码头和公路的堵截工作;对处置中出现的伤残人员,包括在围追堵截中被击伤的犯罪分子,医疗单位均应及时接收进行医疗处置,并配合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要承担被当场击毙的犯罪分子的收尸工作,并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到殡葬单位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葬单位均应及时接收进行尸体火化。对其他非正常死亡尸体按景府办字[1997]127号文件力理。
  (二)重大紧急治安事件的处置。凡发生冲击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非法集资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公安部门按照市政法委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景政发[1998]7号)执行,并及时报告市委、 市政府和市政法委。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事态的发展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协调指挥下,依法妥善处置。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公安部门的通报后,其主要领导、工青妇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化解矛盾,带回本系统、本单位参与事件的人员,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控事件的组织和幕后策划人;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因处置事件需要调用公交车辆疏散闹事人员时,公交部门应迅速调度,及时提供;对因事件遭到损坏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三)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置。凡发生重大火灾、交通、环境污染、房屋倒塌、建筑工地人身伤亡、煤气和毒气泄漏、水管爆裂、大型群体活动挤死挤伤、船只翻沉、机车脱轨、飞机失事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要迅速调动指挥各警种警力进行紧急处置,维护好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和市政法委,并按照救援需要通报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对因煤气泄漏、水管爆裂等突发性事件,责任部门可先行破路抢修,因抢修损坏的路面由建设部门及时修复。凡先于公安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并投入抢险处置的有关部门,或负责处置某些特定事故的有关部门在救援中如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或其他力量投入,应及时通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予以协调调度。医疗急救中心(120)要出动救护车,及时抢救伤员;有关部门要临场进行灾害事故的现场调查;其他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义务救援专业队伍投入救援服务。
  (四)严重自然灾害的处置。凡发生洪涝、地震、森林火灾、泥石流等严重自然灾害,分别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调度控制,邮电、建设、电力、交通、卫生、粮食、民政等部门和驻市部队要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公安部门在调动警力投入抢险救灾的同时,要强化信息工作,及时打击各种现行犯罪,切实维护好灾后治安秩序。
  (五)群众求助事项的处置。凡人民群众遇有突发困难的求助,包括危急重病人、落水、自杀、煤气、食物中毒、遭受侵害、意外伤情、水、电、气、有线电视设施故障,儿童、老人、精神病人走失、弃婴、盲流人员流落街头等求助事项,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在调动警力参与救助的同时,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临场实施救助。现场组织工作由承担救助的有关部门领导负责,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等。凡公安110民警救助送进医院的危急病人,医疗单位应先接收诊治,后办手续,对其中没有亲属在场的危急病人,应在救治后通知病人家属,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对一时难以找到亲属的或又不是本市的危急病人,也应按救死扶伤的原则先行救治。凡公安110民警救助送往民政部门的弃婴和盲流人员,民政部门应先接收,后办手续。
  (六)群众咨询事项的处理。凡群众咨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做好咨询解答服务工作。公安部门不仅要耐心解答属公安部门管辖问题的咨询,而且对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并引导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获得帮助。
 
  四、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是一项事关千家万户的社会公益事业,是落实党委政府“民心”工程建设的具体行动。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对群众的报警求助,均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推诿、扯皮。公安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工作方针,接到出警指令后,城区5分钟内,郊区10分钟内,农村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其他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责任部门,接到公安110台通报和群众求助信息后,城区15分钟内、郊区20分钟内,农村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
  (二)临场处置,应坚决贯彻“属地管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能,部门间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救援任务。主管部门还要主动做好善后工作。
  (三)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各责任部门均应建立健全与救援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供电、邮电、自来水、煤气、医院等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责任部门也须建立24小时联系制度。各责任部门在接到公安110通报和群众求助信息,必须快速接警,快速出动、快速妥善处置。任务完成后,参与责任部门,均应及时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反馈到达时间、救援经过和工作结果。公安110台应记录在案。
  (四)切实抓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专业或业务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协同作战能力,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文明、优质、高效搞好服务。
  
  五、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是加强党委、政府与群众紧密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为了确保这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各级必须把它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一)市政府建立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委托协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是:珠山区政府、昌江区政府、市公安局、市邮电局、市劳动局、市供电局、市水电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煤气公司、市教委、市体委、市人防办、景德镇火车站、罗家机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景德镇日报社、市财产保险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参加联席会议,负责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并指定一个科(室)负责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联络。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尽快承印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通讯录。
  (二)公安、邮电、卫生、城建、交通、劳动、环保、供电、煤气公司、水利、民政、人防、消防、铁路、民航等部门,是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指挥或支持、协作,共同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财政、教育、体育、新闻、保险等部门和驻市部队是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相关介入单位,作为救援系统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参加必要的或特殊的救援服务行动。
  (四)参与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责任部门要制订本部门开展社会救援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实施办法,设立群众求助投诉电话,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要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和必需的救援人员、救援工具、车辆、通讯设备等。在社会服务联合行动中,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心协力,积极主动地承担任务,不得推诿扯皮。
  (五)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是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联络中心,负责与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的联络工作。市政府授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代表市政府下达有关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指令,负责检查监督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和信息反馈。
  (六)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定期对全市社会服务联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通报检查监督结果。对在处理群众求助和投诉中玩忽职守、处理不力或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部门,要报党委政府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市政府拟定每季召开一次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联席会议,听取各责任部门开展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下一步的工作意见和措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县(市)政府要增加对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投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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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良心

良心,是道德评价的内在形式。它以内心自觉自愿的方式来评价自己的行为和品质,调节自己的行为,作出道德行为的选择。良心,决定人的行为的取舍。每一个有良心的人在从事道德行为时,良心就如同一盏指路灯,照明着我们前进的方向。高尚的人无论走向何处,身边总有一个坚强的捍卫者——那就是,良心。良心,起着控制、监督人的行为的作用。当他欲做恶事时,良心的谴责就会阻止他这样做。当他欲做善事时,良心的褒扬便会促使他义无返顾地干下去。良心是心头的岗哨,时刻监视着我们别做出不义的事情。良心,还起着评判行为的作用。一个有良心的人,即便是由于种种原因,一时糊涂做了恶事,良心的审判、良心的谴责,会使他纠正错误,改邪归正。良心的法庭,是永远不会休庭的。所以卢梭说得好:“良心从来没有欺骗过我们,它是人类真正的向导。”而一个没有良心的人,也就是一个没有道德责任感的人,是一个缺乏自我评价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是必然要做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恶事的,并且从来不会有良心的发现。
司法人员也是如此,要公正地执行法律,必须要有司法良心。司法良心是指司法工作者在职业活动中,在履行对他人、社会的义务过程中形成的职业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它是司法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在司法工作者主体意识中的内在统一,是司法工作者对自己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表现。一个有司法良心的司法人员,具有鲜明的爱憎之心、极端的负责之心和自爱自尊自重自强之心。他把公正地执行法律作为自己的生命的一部分,而视违反法律为羞耻、亵渎法律为自绝。他能够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有司法良心的司法人员的模范执法行为,常常使人潸然泪下。2001年2月12日《参考消息》刊登了一篇动人的文章《父子情深,但法不徇情》,讲的是美国联邦调查局工作人员约翰·库克大义灭亲的故事。一对在公园里幽会的恋人被杀,而凶手使用的AR——15冲锋枪,库克的儿子安迪也有。在库克的追问下,安迪承认是自己作的案。得知真情后,库克毅然决然地通知了承办此案的特工兰迪·厄普顿。但安迪在接受讯问时矢口否认该案与自己有关,库克上去做他的工作,也未见效果。当天晚上,安迪被控谋杀罪,但他从不肯谈案情。库克知道,最直接有效的证据在他手里:儿子亲口说的话。一年后,在法庭上,州检察官传最后一个证人:库克。库克低声但坚定地回答每一个问题,转述了儿子在自己面前承认是自己作案的话。退出法庭之前,库克鼓足勇气望着两名受害者的亲人,喃喃地说:“对不起。”陪审团退庭审议,结合其他证据,他们只花了一小时就判安迪犯了四顶一级谋杀罪,并处电椅死刑。库克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历来信守联邦调查局信条:“忠诚,勇敢,正直。”他,是一位有司法良心的执法人员,良心促使他这样去做。
2003年4月25日《浙江法制报》也登载了一篇感人肺腑的报道《公安局长送父上囚车》。陕西省南商县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仲明华,小时候是孤儿,靠流浪讨饭生存。一年冬天,他在风雪中被冻得奄奄一息,幸亏被善良的农民仲林山、董荷花夫妻相救,他才死里逃生。仲林山、董荷花将仲明华收为养子。夫妻俩省吃俭用,将他培养成为大学生。可以说,养父母恩重如山,没有养父母,也就根本不可能有仲明华的今天。然而,就在仲明华要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时,养父却犯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而且是为了给仲明华解决住房才犯了罪。出事后,仲林山即外出藏匿。接到报案后,仲明华心里十分痛苦:立案吧,自己怎么对得起恩比天高、情深似海的养父;不立案,显然违背了自己的职责。他去做养母的工作,去做姐姐的工作,但她们都不理解他。此时,他恰好接到了养父的电话。他劝养父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但养父怕做牢,不肯来。仲明华马上将查明的该电话的地址,向局长作了汇报。追捕人员迅速出发,但未能抓到。几天后,养父又来了电话,他决定投案自首,并说为了养子的前途,断绝他们之间的关系。仲明华激动地泪流满脸:“不!爹,你永远是我的亲爹!”第二天上午,仲林山推门进了仲明华的办公室。望着被押上囚车的父亲,仲明华眼泪如断线的珠子,洒落在庄严的警服上……如果没有司法良心,仲明华能够这样子去做吗?!
一个司法人员,假若没有司法良心,也就没有了灵魂。因为,良心是灵魂的声音,欲念是肉体的声音。灵魂良心的缺失,便是肉体欲念的弥漫。在这样的司法人员眼里,法律岂能成为至上的东西。公正司法,是与他们格格不入的。高建山,是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这位承担着法律监督重任的司法人员,在办理一件强奸案时,竟不顾事实和法律,在人情面前,居然教唆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让被害人改变陈述。被害人在利益的诱惑下,将强奸说成是谈恋爱自愿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检察官,导演出了极端邪恶的闹剧,在他的身上,还有一点司法良心的味道吗。
更有甚者,有的司法人员出于个人动机目的,干出丧尽天良的事来。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文卓、缉毒队队长边伟宏,为了完成破案任务,获取重额奖金,竟然制造运毒假案,蒙冤人出租车司机荆爱国一审被判处了死刑。在上诉期间,公安机关破获了另一起贩毒案,揭开了案件的真相。原来,是张、边俩人让犯罪嫌疑人马进孝买来一点海洛因用石灰加工成3公斤,找个人送走,张、边在路上抓,这样就能人赃俱获。马进孝叫了出租车司机荆爱国,要他运一批货,货运到后付5000元运费。荆爱国没开出20公里,就被抓获。在毒品鉴定过程中,张、边有继续作假,使不到7克的海洛因,鉴定成了3669克,致荆爱国被处极刑(二审改判无罪)。事情到此还未完, 马进孝又供述了另两起假案。一起是马进孝帮助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原支队长丁永年制造假案,马进孝在自己家中加工了八块假海洛因,然后与丁永年商定到兰州找拉运毒品的出租车,在运输途中,由马进孝报告,丁永年出警抓人。这样,出租车司机杨树喜就成了冤大头,被一审判处死刑(后被无罪释放)。另一起是马进孝在西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赵明瑞和副主任科员倪兴刚的指使下,用同样的方法,制造了两公斤多的海洛因,叫歌厅座台女彭某运送。彭某自然被人赃俱获,被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不知她的最后命运结果如何)。这些人的司法良心泯灭到如此地步,让人惊诧不已,又痛恨万分!
美好的社会,是充满着良心的社会。公正的司法,是蕴涵着职业良心的司法。真正的、人民信得过的司法人员,胸中必须有一腔司法良心。检察官作为司法者,掌握着人民所赋予的法律监督的重任。要出色地完成好这个重任,当然要有司法良心,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司法良心泯灭的检察官,必然要走向亵渎法律的堕落的深渊。所以,我们要时时刻刻扪心自问:“我的良心,您好吗?”我们要懂得,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因此,每一位检察官在知识的更新上,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在经验的积累上,要努力、努力、再努力;在理性的思考上,要勤奋、勤奋、再勤奋。惟有如此,我们的良心之树,才能如苍松般长青;我们才能赢得人民的赞誉:“你们是有良心的检察官!”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苗 勇
邮政编码 312400

焦作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73号



第73号

《焦作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焦作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减轻地震对工程的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及工业和民用建筑等新建工程(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与震后重建工程)。
铁路、公路、水利、人防等专业建设工程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应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不得随意降低。
凡新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
第六条 城市交通、通讯、给排水、燃气、电力、热力、消防、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重要设施,以及超高建(构)筑物的规划布局、间距和外部通道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选址和建设时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三层以下居住房屋应当采用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工程选址及编制初步设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的依据、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设防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新建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设防依据、设防标准、设防等级确定和方案论证等内容。
第九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工程,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内容。新建项目初步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计和国家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对抗震设计不得任意变动更改,确保工程项目的抗震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的施工图抗震审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表;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抗震设防依据和等级;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五)施工图纸一套(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和计算书等);
(六)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加强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抗震设防施工图纸。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内容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抗震审查的项目,施工图未经抗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令其采取加固措施、返工以至停工。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 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认定机关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3万元罚款,提请资质认定机关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可同时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