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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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第20号》


党办〔2003〕29号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15日



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皖发〔2003〕5号)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及其协调发展,以工业化推动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建设一支靠得住、有本事、作风正的高素质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牢固筑起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切实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服务,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3、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农村党的基层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农村党员干部和基层涉农部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明显提高,党群、干群关系日益密切;党员领导干部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公道正派,勤政为民,廉洁自律;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农民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得到认真纠正,从而为推动农村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发挥坚强的政治保证作用。
4、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对象:乡镇机关及所属部门干部、村两委干部、基层站所干部。
二、农村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5、农村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和上级规定,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成为勤政廉政的模范。(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2)不准用公款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3)不准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在入党、提干、提职等方面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4)不准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5)不准违规用公款进行吃喝和用公款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6)不准挪用、侵占、截留扶贫和救灾资金及其实物;(7)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8)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9)不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10)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农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以上行为规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制度
7、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等等。
8、充分发挥县(区)、乡镇基层党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校教育的重点内容,并把学习教育纳入乡镇培训规划和县(区)、乡镇、村组织建设“三级联创”体系。同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县(区)、乡镇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抓好落实,力求实效。
9、建立健全乡镇、村主要领导干部任职、任期和进修等培训制度。县(区)、乡镇每年应当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利用现有信息入村的基础,开展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性教育,促使农村党风廉政法律制度深入人心。通过深入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决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使农村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四、坚持和完善案件查办制度
10、查办案件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内容,农村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做到: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任务,加强指导,抓好督查,总结工作,推动落实。
11、农村办案工作要围绕乡镇机关、村两委、基层站所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行贿受贿、以权谋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处经济案件、道德案件、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案件,以及农民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和坑农害农案件。
12、县(区)纪委对办案工作要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自办案件,以此带动乡镇办案工作;一手抓对乡镇办案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从而推动农村办案全面发展。
13、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从工作上政治上生活上支持、关心、爱护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并对办案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等问题给予支持,努力为办案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14、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和有案不查责任追究制。乡镇党委书记是办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对不抓办案、不支持办案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甚至说情干扰办案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当年没有自办案件的乡镇党委书记要到县(区)纪委说明情况。对办案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规范和完善纠风治乱及政务、村务公开工作
15、农村纠风治乱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既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又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
16、要把抓好乡镇各部门、各基层站所的行风建设,作为农村纠风治乱工作的重要方面,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收费和对农民吃、拿、卡、要问题,作为农村纠风治乱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大查纠力度。
17、要以开拓创新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认真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站所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18、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群众反映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进行督查的力度,对一经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9、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将其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拓宽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方式。
20、要建立健全“三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制度。通过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通过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预公开制度、定期审计制度以及成立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村)务监督信箱以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等,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21、要把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推行“公开”制度不力或不称职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拒不推行“公开”制度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2、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规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3、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县(区)、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主要和直接责任。
24、每年初,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计划,并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单位、协同责任单位的责任与要求。同时,党政一把手要与分管领导及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和行政村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每年底,通过听汇报、看材料、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检查考核年度责任制工作情况。同时,党政一把手要在本级党委(总支、支部)会议或中层干部会议或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述廉述职报告,并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考核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5、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即凡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抓得不力,以致发生重大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都要受到责任追究,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七、组织实施
26、县(区)、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做到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同时支持县(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和惩处职能。
27、县(区)、乡镇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其本职工作以纪检工作为主,可分管与纪检工作相关相近的工作;纪委副书记一般由党委委员担任,原则上不参与党委分工。
28、乡镇纪委可加挂监察室的牌子,不增加编制、人员,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乡镇机关、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都要设立纪检委员,并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从而形成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网络。
29、县(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各项任务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按照四项职能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各项工作。
30、县(区)、乡镇人大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前移监督关口,强化事前、事中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政府各部门和基层站所依法行政情况,农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监督检查采取组织巡视组或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
31、县(区)、乡镇财务(农经)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坚持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特别要抓好“收支两条线”、村帐乡管、公务接待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制度的贯彻执行,防止和反对暗箱操作、铺张浪费。凡拖欠工资的乡镇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购买、更换小汽车,领导干部不得出国(境),不得用财政资金建办公楼和上新的建设项目。
32、县(区)审计机关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按照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乡镇党委、政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村两委、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和运用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33、县(区)、乡镇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要求,做好农村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要把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与开展以创建“五个好”村党支部、“六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区)为内容的“三级联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坚持和完善进村入户制度、干部住勤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部分干部“走读”问题,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八、附则
34、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马鞍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35、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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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调入、安置干部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调入、安置干部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调入、安置干部工作的管理,引进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专业特长的人员,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的调入、安置: (一)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农转非”后“乡进城”的知识分子家属;
(二)调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了区(简称市内四区)的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引进的副处级以下干部和留学回国人员;
2.夫妻两地分居、落实政策和解决特殊困难人员;
3.部队干部随军家属;
4.退休干部和家住市内的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负责全市调入、安置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调入、安置干部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引进干部,须是本市急需又无法调剂解决,年龄在45周岁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1年以上的;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确有真才实学或我市奇缺的? 厥馊瞬拧? 第五条 接收安置留学回国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六条 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一方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的。 (二)拟调入的一方在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分居1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分居3年以上;中专(高中)以下学历,分居5年以上的。 (三)拟调入的一方在本市市内四区以? 馄渌兀ㄊ校⑶ぷ髀?年,分居1年以上的。 (四)本市驻军转业干部回原籍安置,其家属本应随调而不服从的,不再按两地分居政策解决,其中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调入的,须分居5年以上。
第七条 属于特殊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市内离退休人员在本市内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含其配偶,下同); (二)市内在职干部年满55周岁以上,因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本市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 (三)经批准来连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可随迁1名子女。
第八条 本市驻军军官家属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条件的可以调入。
第九条 退休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易地安置条件,经与我市协商同意并有单位代为管理的,或原在本市工作经组织动员支援内地建设,就地安置有困难且在本市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的,可以接收安置。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侨务、统战等政策规定应予照顾的人员,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符合调入、安置政策的人员可以调入、安置。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本市的(不含外省市籍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伍的);
(二)配偶是大连常住户口(随军除外)并在本市居住,结婚4年以上的;
(三)配偶系随军到本市居住8年以上的;
(四)军龄满20年或副团级(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工作满5年的;
(五)父母或岳父母在本市居住,确系年高体弱、身边无子女的;
(六)双军人均属外省市入伍,单方转业,在本市驻军8年以上,其生活基础在本市的;
(七)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在本市,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公因战致残的以及从事飞行、潜艇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
第十二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按照每年市政府有关应届大中专毕业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知识分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在办理“农转非”后可办理乡进城手续;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35周岁以上,工龄15年以上的;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市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干部调入、安置,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其工作地县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向调入地的县(市)、区人事局(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调入市内四区的向大连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各种手续,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调、迁计划签发调入、分
配、安置手续。被批准调入、安置、分配的人员持人事部门签发的手续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其中按《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应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的,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应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五条 确属我市急需引进的干部,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又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接收单位提出意见,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口控制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调入、安置干部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1月28日

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等


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0月17日以粤卫〔2011〕128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做好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管理工作,确保免疫规划正常运转和保护受种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接种疫苗引起的,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经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者地级市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集中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由地级市以上医学会负责,分级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

  第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在省财政设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中列支。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金额,按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本办法所指医疗费为受种者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治疗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再补偿。

  (二)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确认的伤残等级,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最长补偿20年,每个病例残疾生活补助费=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为10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

  (四)残疾用具费:因受种者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单个国产普通型轮椅的价格作为补偿费用标准,每5年更换一次,补偿计算20年。

  (五)伤残鉴定费:凭据支付。

  (六)死亡抚恤金:20万元。

  (七)交通费: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包括因病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原则上按乘坐的汽车或火车票据凭据支付,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程度分级。

  (一)一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死亡。

  2.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系指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第九条 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金额上限。

  (一)一级甲等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上限:《广东省统计年鉴》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中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5倍。

  (二)一级乙等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上限:《广东省统计年鉴》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中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0倍。

  (三)二级甲等至三级戊等共9等级,每等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上限=一级乙等补偿金额上限×伤残等级系数;二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由9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

  (四)四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第三章 补偿费支付

  第一节 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支付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公室,负责本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对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每年据省卫生厅的申请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划拨到省卫生厅账户,由省卫生厅负责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专账核算,每年结算一次,结余的专项经费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足部分在省财政下年度划拨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求补偿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90日内,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等原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并填写《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下称“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核算补偿金额并加具意见,上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厅审核认定。

  省卫生厅应当在收到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复审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并将结果送达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审核认定结果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送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省卫生厅的审核结果认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预防接种基本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伤残程度等级、补偿金额、补偿费用收款人账户(收款人为受种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和为及时救治患者而先行垫支相关费用的单位账户号和金额,责任和义务,并由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在协议书上签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为及时治疗患者,相关单位垫支的费用应在一次性补偿费中扣除。

  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协议书报送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协议书并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补偿协议书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将一次性补偿费用支付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一次性补偿费用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偿费用支付到收款人和垫支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补偿费支付程序自动中止:

  (一)受种者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果有异议提请地级市以上医学会鉴定的;

  (二)已提请民事或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者。

  第二节 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支付

  第十八条 因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求补偿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90日内,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等原件,由疫苗接种单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其与疫苗生产企业签署补偿协议书。疫苗生产企业应在补偿协议书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偿金额支付到收款人和垫支单位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预防接种,是指预防接种单位为上述目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在人体接种相应疫苗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