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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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

铁道部


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机车车辆配件是保证机车车辆正常维修的重要物资,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和行车安全,配件工作必须坚持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方向,围绕运输和安全这个中心,做到及时、齐备、质量良好、经济合理地满足修车需要。
机车车辆配件实行部、局(分局)段分级储备,各级储备要有机联系,紧密联合,合理分工,各负其责,达到既满足修车需要,又合理使用资金的目的。

第二章 储备分工及定量查定方法
第1条 一项配件实行部、局、段三级储备,有的铁路局也可实行部、局、分局、段四级储备。二项配件的分级储备由路局自行确定。
第2条 将机车车辆配件按易耗和非易耗的特点,划分为常用、罕用和极罕用配件三大类。
原则上蒸汽机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四个以下(包括四个)者;内燃、电力机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六个以下(包括六个)者;客、货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八个以下(包括八个)者为罕用配件。
各局不是每年都有消耗的配件为极罕用配件。
部、局、分局、段应根据全路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划出常、罕用配件的范围,并可根据本单位任务和消耗的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3条 储备定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年(平均)消耗量
储备定量=--------×储备天数
360(天)

储备定量经过计算,数量不足一个的定为一个。
确定配件年平均消耗量时,要认真分析近三年来用于修车的实际消耗资料,结合本单位机车车辆配属台(辆)数和检修任务及机型、车种的变化情况来确定年平均消耗量,属于加装改造及本单位修车以外使用的数量不列入消耗数内。
第4条 在认真剖析实际进料间隔期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正常供应的要求定出合理的储备天数,并考虑适当的保险储备天数。
其计算公式为:
储备天数=周转储备天数+保险储备天数
鉴于目前进料间隔期、配件运输等条件不够正常的实际状况,储备天数暂定一个控制数:
一、一项配件
1、极罕用大型配件:各局或几个局有消耗的由铁道部适当储备,个别局有消耗的由本局储备。
2、罕用配件:部180天,局(包括分局、段)控制在360天以内。
3、常用配件:部90天,局(包括分局、段)控制在240天以内(包括保险储备)。
由物资办事处负责的按季供应的品种,部150天、局(包括分局、段)180天以内。
对边远局可根据供料和运输状况适当加大储备天数。
二、二项配件
1、罕用配件:属于本局生产的,全局控制在270天以内;属于外单位协作的,全局控制在450天以内。
2、常用配件:属于本局生产的,全局控制在90天(最高不得超过120天,闸瓦45天);属于外局协作的配件,可比照一项配件办理。
第5条 配属在个别段上的特种车、杂型车等,铁道部不查定储储备定量,由各铁路局根据本办法精神,常用配件储备330天用量,罕用配件查定一年半用量。对淘汰或接近淘汰的机车车辆配件储备量要适当减少,罕用配件尽量少储或不储,充分收集利用报废车旧配件,防止产生新
的积压浪费。
第6条 为了使配件储备合理分布,各局应在保证修车的基础上本着供应部门尽量多储、用料单位尽量少储的原则,铁道部主要分工储备主型车的常用配件和罕用配件中生产周期长、占用资金多和影响修车的关健品种,以及罕用件;铁路局主要分工储备常用配件和罕用配件;各段凡有
互换配件的属于罕用配件,原则上不储备,但配件到段后要加工装配的,允许查定一次消耗的最低数量。属于常用配件查定保险储备,可以多次修用的配件,各段不查定周转储备,只查保险储备。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7条 储备定量的查定工作由物资、财务、机务、车辆等部门共同负责,认真查定,做到查定有道理,储备有依据,分布要合理,修车有保证,资金要节约。
第8条 储备定量查定、审核要分级负责,铁道部只审核部、局都有储备的品种,其余品种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核。各物资办事处储备(即部储)定量的查定应与管区铁路局定量查定综合进行。铁路局对各分局、段也可参照上述原则办法,对于低值小件和不影响行车的配件可放手让各段
自定。
第9条 定量查定后,随着生产或供应条件和任务增减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各局可结合编制年度计划,对储备定量进行调整,调查结果要报部备案,并抄归口物资办事处。
第10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和监督储备资金的运用。
第11条 加强储备管理,严格按定量储备,尽量做到不超储,不低储。定期分析资金的运用情况,找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做到既保证修车,又节约资金。
要加强互换配件的管理,各机务、车辆段要有专人负责,对报废配件及时鉴定,做到随报废随补充。

第四章 一项配件申请计划的编制
第12条 全路配件的计划、订货和分配每年一次,具体事宜以当年的通知为准(各局的配件计划如何编制,由各局确定)。
第13条 申请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罕用配件:部、局都有储备的品种提报补充定量的缺口数,个别品种和部不储备的品种可以考虑必要的预计消耗数。
2、常用配件:提报补充定量的缺口数和下一年度的预计消耗数。
3、由部、局统一安排的机车车辆技术改造任务,增加固资互换配件定量或欠储的互换配件、新建段和新增加机型需要的配件均纳入年度申请计划。凡是在申请计划前不能确定的任务,在任务确定后,由下达任务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争取在计划内或计划外解决。
第14条 计划编制程序
1、各铁路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申请计划。
2、办事处组织审查管区各局计划,并将多余资源和急需配件在本管区范围内首先平衡调剂,各局根据审查结果调整年度计划。
3、各办事处结合审查本管区路局计划,提出本办事处的申请计划。
4、各单位正式向部物资局提报年度计划,并由物资局负责组织汇总、审查、编制全路配件计划。

第五章 订货分配及调度调剂
第15条 路用配件年度计划编制后,纳入铁道部工业生产计划的由物资局提交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生产,组织订货,由各物资办事处分别负责对产区生产厂的订货工作。
第16条 订货后物资管理局组织各办事处进行平衡分配。
对订货中暂未满足的关键品种,由物资局集中料源统一分配,按月或临时调拔,优先保证急需。对部储备品种工厂排产在时间上不能满足路局需要时,物资局可根据办事处库存调剂发料。
第17条 各铁路局临时要料,各局可与管区办事处直接商办。急用料随时联系解决,一般用料可每季向管区办事处提报一次,办事处可根据自己的库存情况直接供应;跨区要料,须经管区办事处同意;工厂、路外求援,须经物资管理局同意。
第18条 全路配件储备是一个整体,各铁路局之间应互相支援,为解决修车急需,物资办事处对管区内库存配件可与各单位协商、调剂和借调使用,调出单位应顾全大局,服从调度。
第19条 各局(分局)、段自行采购订货一项配件时,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配件申请计划前报上一级计划归口单位备案,以便调整各级的申请计划和储备,在上一级计划和储备无法调整时,先利用库存和待进料,自行订购相应推迟,未经上一级供应部门同意,单位自行订购的品种,上
级供应部门不再担负供应责任。

第六章 调查研究、做好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20条 各级有关人员要经常深入材料厂和机务、车辆段,了解各单位的配件供应、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第21条 各办事处做好以下工作:
1、对分工储备品种,要加强管理,按定量储足。对欠储配件,要积极争取料源及时补充,对于路局修车急需配件,管区办事处要积极与各方面联系,帮助解决。
2、各办事处要经常到生产厂了解配件的生产、交货和发运情况,及时向物资局反映,并随时将信息通知各铁路局,发挥办事处在沟通产、销两个环节之间的桥梁作用。
3、对于工厂生产配件原材料缺口时,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求得及早解决。
4、主动协助工厂做好均衡生产和均衡发料,努力提高合同兑现率。
5、要深入管区各路局了解配件供应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研究解决。

第七章 统计报表
第22条 配件统计的基本任务是调查、整理和分析研究配件管理情况,反映配件生产、交货、库存、使用情况和经济效果,为总结经验、改进管理、制订政策、经济合理地组织生产和供应,为保证修车需要提供依据。各单位和配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统计报表的各项要求,认真及时地
填报。
(报表略)



198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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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责任,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条件,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首长的问责,通常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指定的分管负责人为问责实施人。
第四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党管干部、干部管理权限一致,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问责的同时,被问责个人应当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效能低下,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致使政令失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或者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策或者交办事项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致使市政府一个时期某项工作未能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进行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问责:
(一)超越权限擅自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土地征收、划拨及出让、产权交易、金融信贷等重大问题上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不正确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八)直接负责或者下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失误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八条 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问责:
(一)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力,对廉政建设工作不过问、不研究部署、不督促落实、不承担责任的。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九条 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或者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上级部门和单位、市政府组织的工作检查、考核报告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新闻媒体曝光的问责材料;
(九)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信息来源,问责实施人发现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涉问责内容,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启动问责程序。市监察机关在接到问责通知后,7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被调查的行政首长在调查期间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同时有权就问责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调查的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应当提请问责实施人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问责实施人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被调查的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规定情形或者情节轻微的,应当向问责实施人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被调查的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请问责实施人对该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四条 问责实施人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市监察机关应当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
第十五条 问责实施人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应当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按照问责实施人意见,市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问责对象,并告知申诉权利。问责对象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市监察机关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九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建议免职;
(七)责令辞职。
本条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二十条 有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的行政负责人进行问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澳洲政府绩效考评给我们的启迪
-----全国政府采购论文评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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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澳大利亚是一个法治威严、经济发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国家。在澳洲,不论是政府机关还是议会大厦,人们可以自由进出,可以到市政大厅找市长攀谈,也可以去议会大厅聆听议员辩论。国家的所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都必须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政府的投入与产出效益必须接受选民的公开考评,公共机构的支出及其绩效必须接受公开监督,政府的可信度是建立在健全而透明的公共支出绩效评估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绩效考评制度最初源于英国、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风靡于西方国家以来,一直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瞩目。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财政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推行以来,大家每年都能够看到国家财政部对外公布的政府采购支出和节省的数字。这些节支数据是怎么得出来的?是否全面反映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的总体情况?节支的数据是依据什么标准和程序获得的?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谁来监督和评价?数据能否体现我国公共财政的效益和效率?对于这一连串的问号,我们所有的纳税人几乎一无所知。看了《借鉴澳洲绩效考评理论及实践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以下简称《借鉴》)一文,笔者一方面深深感叹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公共财政的公开透明及其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对这个国家政府绩效评估模式及其发展历程有了基本的了解,并从中获得了启迪。
一、绩效考评制度必须要有明确的监督主体
任何有效的监督制度都必须要有明确的监考官。绩效考评作为一种监督制度首先需要有确定、具体的监督主体,即谁来实施监督。我国的政府采购只占国家财政支出的一小部分,不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公共财政,我国都缺乏系统的绩效考评制度,没有明确的内外主考官。《借鉴》一文非常清晰、翔实地向我们介绍了澳洲绩效考评制度中的两类监督主体:一是政府内部的评估主体,一是外部评估机构。前者包括三类,即内阁支出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库部、公共服务委员会;后者也包括三类,即国会参众两院的“财政委员会”、公共账目和审计联合委员会、联邦审计署。在前述监督主体中,每一评估责任主体应该负有什么样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评估对象、通过什么样的评估方式、具体评估什么样的内容、评估结果有什么样的不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借鉴》一文的作者分别向大家作了全面介绍。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几个月的考察,学有所成,学有所思,且与大家共同分享其成果。我们知道,澳洲国会的参众两院完全不同于我国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前者是名副其实的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真正对选民负责;后者则完全是流于形式,且常委会只是人大的执行机构。前者对于公共财政的监督有明确具体的权力、程序、规则,而后者对于财政的监督只是履行一下形式,走走过场。看了作者所介绍的监督主体,笔者认为,澳洲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是比较成熟、完整的,且已经走向法制化轨道,值得我国立法机关借鉴和深思。
二、绩效考评制度必须明确考评的主要方法
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在什么地方花钱,是否应该花?达到了什么效果?纳税人最终得到了什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政府采购支出的效果?《借鉴》)一文分别向我们介绍了澳洲绩效考评的原则及指标、考评原则的最新进展、评估指标等,以及澳洲根据考评的对象和方式的不同所进行的三类别考评。在介绍这些专业知识的同时,作者对其内涵分别进行了阐述。有些内容我们过去也在媒体上看到过,有些则是第一次认识。在介绍著名的“3E”评价法时,作者对为什么有第4个“E”的情况也进行了分析。“3E”评价法是政府绩效评估在方法探索上的开端,是美国会计总署20世纪60年代提出来的,他们率先对政府工作的审计重心从经济性审计转向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并重的审计,渐渐地形成了“3E”评价法,后来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作者介绍的第4个“E”,即公平性原则(Equity),这一原则关注“接受服务的团体或个人是否都受到公平的待遇,需要特别照顾的弱势群体是否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服务”。由于政府在社会中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和“3E”评价法单纯强调经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3E”评价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的不足,因此后来又加入了“公平”指标,发展成为“4E”。从澳洲政府投入产出(数量)、质量以及结果(实际效果)三大类评估指标,我们知道了公共财政中的“质”和“量”,前者是通常所说的最终成果,表明这笔财政支出是用来做什么的,人们从中能得到什么好处;后者是指公共财政支出的效率如何。
三、绩效考评制度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运行
作为一种监督制度的绩效考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运行,即规定考评主体从事考评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这是实施有效、有序监督的重要环节,是监督走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绩效考评制度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为此,《借鉴》一文的作者向我们介绍了澳洲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的四道程序:其一是评估的准备阶段。这一阶段,首先进行项目的逻辑性分析。继而加强评估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其二是起草评估报告,这又分成四个具体步骤。其三是对绩效考评的回顾。其四是对“评估发现”的使用。其目的是为决策服务,改进现有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管理者的责任感。作者介绍的前述程序中,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评估报告的对外公布。作者说,发布评估报告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敦促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在决策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增强项目管理者的责任感;三是让公众了解项目情况。评估报告将刊登在一定刊物上。
四、我国政府采购亟待建立绩效评估制度
《借鉴》一文全面分析介绍澳洲的绩效评估后,对我国公共财政尤其是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系列问题,特别是当前制度所普遍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作者不厌其烦、逐一地进行了剖析和解说。在此基础上,比较并参照澳洲政府的绩效评估制度,作者提出了规划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考评框架的构想,并提出了如下具体思路:一是制定明确合理的政府采购绩效总体目标;二是明确考评主体;三是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四是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实施考核与评价;五是运用考评结果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提升政府采购的经济性、有效性和效果性。对于每一具体思路,作者分别阐述、论证了自己的构想及其理由,并亟待我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制度。虽然作者的构想和理由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笔者认为,《借鉴》一文对于我国财政部门正在开展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理论研究会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笔者需要提出的是,我国只有在统一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理顺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后,政府采购绩效考评制度才能够真正的在我国建立,与论文作者一样,我们期待这一天。


点评作者:谷辽海
2006年6月20日于北京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