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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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04-23
国税发[2002]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等(名单附后),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征营业税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前款所称宾馆招待所等,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中直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直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一、中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宾馆、招待所
  1、北京和敬府宾馆(北京东城区张自忠路7号)
  2、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鸽赤路南侧)
  3、北京翠明庄宾馆(北京东城区南河沿大街1号)
  4、北京万寿路招待所(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
  5、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怀柔分部(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5号)
  6、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烟台分部(山东烟台市莱山区石沟屯滨海北路139号)
  7、中国少数民族人才培训中心苏州分部(江苏苏州市新区狮山路40号)
  8、北京万寿宾馆(北京海淀区万寿路12号)
  9、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干部培训中心(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25号)
  10、全国对台干部培训中心(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6号)
  11、北京竹园宾馆(北京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小石桥胡同24号)
  12、北京中宇饭店(北京西城区宏庙胡同9号)
  13、北京北总布招待所(北京东城区北总布胡同10号)
  14、北京西永招待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永祥西巷3号)
  15、中国职工之家(北京西城区冥武庙路1号)
  16、团中央全国青少年北戴河活动营地(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黑石路4号)
  17、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北京东城区建内大街19号)
  18、北京好园宾馆(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53号)
  19、全国妇联招待所(北京东城区柏树胡同7号)
  二、中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汽车修理厂
  1、北京外联汽车修理部(北京海淀区万寿路15号)
  2、北京市润达汽车维修检测中心(北京海淀区田村路10号)
  3、中宇汽车服务中心(北京西城区西兴盛胡同15号)
  4、北京华会汽车修理服务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5、北京崇文区华青汽车维修站(北京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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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6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6月18日司管字第50号关于萧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当地人民政府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本案经我们研究认为:萧成告诉请回赎的房屋,出典年代过于久远,且在土改时当地政府宣布没收,萧成告当时既未声明回赎,也未提出异议,因此,不得再行告争,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是正确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
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
,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
“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略)



19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