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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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6.05 - 实施日期:2002.06.05

(京计投资字[2002]1002号)

各有关单位:
  市计委关于《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本次取消的审批事项,不下放,不搞横向转移,任何部门不得出台类似的审批事项。市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改革的检查落实工作,并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跟踪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象。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转告市计委,市计委将及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的批复》(京政函[2002]36号)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6月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的批复

京政函[2002]36号

市计委:
  你委《关于报送<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请示》(京计投资字[2002]6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制订的《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你委自行发布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你委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流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精神,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计划部门不再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进行审批,改为登记备案。为了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便于操作,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取消审批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围
  (一)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以下五类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一类,国家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
  第二类,市财政预算内资金。
  第三类,国外借款。
  第四类,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国内借款。
  第五类,土地批租收入、“四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养路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水资源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
  (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以下六类项目暂时保留审批以外,其余一律取消审批,改为登记备案:
  第一类,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
  第二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类,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
  第四类,需要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项目。
  第五类,享受土地出让金、“四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收费减免缓优惠政策的项目。
  第六类,不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
  取消审批项目的具体目录由计划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投融体制改革的进程、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三)登记备案主要材料。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资质、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含生产项目能力)、建设期限及进度、总投资及资本金、总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在项目登记备案时,需填写《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表》并取得项目代码。
  (四)项目登记备案的环节。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中标文件后登记备案。
  政府对外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的投资建设项目,中标项目法人取得项目法人中标文件后登记备案。
  其他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者取得规划意见书和土地预审意见后登记备案。
  (五)取消审批的项目的登记备案权限。原市审批权限内非政府投资项目在市计委登记备案,区县审批权限内非政府投资项目在区县计委登记备案,区县计委、市计委项目登记备案库与各审批部门实现联网。
  (六)建立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制度,是为了适应审批制度改革后新形势,在项目审批或登记备案时赋予项目代码,建立项目数据库,加强对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工作,及时反映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七)实行审批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取得项目代码;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在登记备案的同时取得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投资建设项目合法存在的依据,凡未取得项目代码的项目,计划、规划、土地、建设、市政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八)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跟踪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等现象,一经发现,该恢复审批的行业要恢复审批,该收回的项目用地要依法收回。应该审批而审请登记备案的项目,计划部门要按规定进行审批。
  三、目前暂时保留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九)简化办理环节。由现行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三步合并为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两步办理。
  (十)简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内容。取消对原材料、燃料、能源供应和人员力量、外商投资项目的外汇平衡等事项的审查。
  (十一)投资建设项目取得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缴纳有关税费、落实资金等建设条件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十二)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制。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主要职责是保证项目符合政府投资调控目标,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符合享受政府优惠鼓励政策条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
  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实行办理时间承诺制。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项目文件后,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办理时间限定在1个工作日;目前暂时保留审批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办理时间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
  (十四)市权限内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在北京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成立以前,暂时仍到市计委办理;办理中心运转以后,一律到中心办理,实行“一口进,一口出。”
  (十五)审批和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计划部门要向全社会公布,实现政务公开、公正和透明。市计划部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建设单位可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建设项目计划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计划部门做到“一件一登记,一件一处理,一件一反馈”。
  (十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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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盲人就业,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定比例盲人从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第三条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是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辖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具体管理;市、县(市)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服务工作。

工商、税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残联申请办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有两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

(二)盲人按摩人员应当达到从业人员的25%以上;

(三)按摩场所设有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设施。

残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资格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办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者以本人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

(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按摩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健按摩师)》;

(四)盲人按摩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六条 取得《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证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发证部门实施年度复核制度。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复核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市残联统一印制。

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停业或者变更地址的,应当向发证(照)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残联、工商、税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宾馆、饭店、浴室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按照《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一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和参加技能鉴定。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要求、适合从事保健按摩的盲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经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转让、出借、出租从业人员证件或者《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

(三)《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者未通过复核的;

(四)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实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昆政发[2000]68号)同时废止。


丧失合理预期的恐惧

田冲


[内容提要]合理预期构成刑法的理论基础,指行为人根据刑法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会科处什么样的刑罚。本文分析了合理预期在整个的刑事法律尤其是在刑罚领域里起到的构建作用,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评析其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合理预期 刑罚 残酷性

一、合理预期的内涵:合理的预期简单的说就是人们在做一件事情之前,先要对该行为的过程及结果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放到法律上来说就是人们根据法律来预测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以及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针对刑法而言,合理的预期就是说行为人根据刑法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会科处什么样的刑罚。
二、丧失合理预期的恐惧。
先来看两则故事:
故事一:白鼠试验
科学家们作了一个试验,把一只小白鼠放进了一个铁笼子里,在笼子的一边放着蛋糕,一边放着电极,然后用棍子戳小白鼠!结果可想而知,小白鼠躲向电极一边,被电着后迅速躲向放着蛋糕的一边,偿到了甜头,停了下来!
试验人员把蛋糕和电极调换位置,然后再用棍子戳小白鼠,小白鼠习惯性的躲向了原先放蛋糕的一边,等待它的是电极,被电着以后又迅速的躲向另一边,遇着蛋糕停了下来。
就这样来回反复的进行了几次,到最后,无论试验人员怎么用棍子戳小白鼠,它都不动了,懒得动了,也不想动了,因为它不知道哪边是甜蜜的蛋糕,哪边是可怕的电极!经检验,小白鼠已经疯了!他已经丧失了合理预期了!
故事二:苏联大清洗
大家都知道斯大林当政时期的苏联大清洗,我们国家的文化大革命与其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当时的苏联,社会已经处于极度的恐慌和混乱之中,到处是警笛声与科克勃的哨声,市民们晚上一听到警笛声、哨声和大头靴咚咚的上楼声就陷入恐慌,因为大家不知道下一个将被带走的是他们中间的“谁”,被带走的人生还希望渺茫!一位诗人在回忆录中这样写道:我一生中最高兴、最激动人心的时刻莫过于科克勃们半夜敲开我家的门,我瞬间觉得天要塌下来的时候,他们问我基里延夫斯基住这儿吗?一时间,我哭了,激动的告诉他们,他住隔壁!一天晚上,斯大林和他的国防部长还有内卫部队的指挥官一起在山上看星星,斯大林突然问其他人,大熊星座旁边是什么星座?众人一时语噻,内卫部队指挥官建议:我现在就打电话命令他们接国家天文台的权威专家来这里给您现场解说一下!于是,凌晨2点,科克勃们“冲”向了天文专家们的家里。当时苏联最权威的天文专家有三人,一人已经在某个晚上被科克勃的警车带走了,再也没有回来,只剩下两位了。科克勃们刚刚敲开了一位天文专家的门,问了一声,你是某某教授吗?这位可怜的天文专家就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了!另一位专家听到警笛声,大头靴咚咚的上楼声及急促的敲门声,还没来得及开门就从自家洗手间的窗户上“出去了”,他家住8楼!
上面的两个故事听完后可以搏众一笑,有人为小白鼠抱不平,有人为自己没有生在那个时代的苏联而庆幸,可我们法律人却笑不起来。小白鼠为什么会疯掉,因为吃不到蛋糕吗?还是怕被电?答案是它怕被电,电能把老鼠电的发疯吗?可这并不是试验者的初衷,而这样的电量并不足以导致小白鼠发疯的后果,恰恰相反,这是一个意外的收获!苏联的两个教授居然问都不问一下有何贵干,就了断了,为什么?小白鼠和教授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吗?当然有!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无论是低级的动物还是高级的人,乃至是高级知识分子,丧失了合理的预期,就意味着丧失了本性——发疯或者死亡!
合理预期构成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原则就是最直接的体现!
罪刑法定指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应处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具体的要求是: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的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该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时候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罚,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的一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禁止不合理的刑罚)。
罪行相适应原则指的是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同时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具体体现 :在立法上要求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三、合理预期在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表现。
社会每前进一步都会把经济关系记载于法律簿上,而刑事法律无疑是对经济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尽管东西方有着截然不同的文明理念、法制传统,但是,法律的残酷性在逐步减弱,刑法的可预期性在逐步增强是毋庸置疑的!古希腊的贝壳放逐法,是典型的多数人专政的民主形式(多数人的暴政),放逐就意味着死亡,在那个年代!中世纪发展了这一形式,使教会多数人的民主法律化,从而强加于世俗阶层,比起奴隶制民主刑罚的残酷性更令人毛骨悚然!
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壳放逐法:古希腊的城邦国家时期,也就是奴隶制民主的早期及中期,这些城邦的农耕业已经很具规模了,开始出现了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已经有了相当的内涵了!但是文明的步伐不仅仅是体现在法律上,法律与文明的步调是不完全一致的。物质与精神生活都比较富裕的自由民们除了角斗场、戏院、图书馆这些场所以外的地方好像再没地儿可去了,议会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去的,他们已经没有什么新鲜、刺激的可供“玩”了,于是,有人提出了新的“立法理念”,这也在此印证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社会不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的,这是法学家的幻想,恰恰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的著名论断。我们都知道那个时期通过战争等手段得来的奴隶成为了社会的主要生产力,而自由民的人数在城邦国家中的数量比较少,他们聚在一起开个会还是有可能的!有人提出:我们这样吧!在我们之间选出来一位最不受欢迎的人。大家一听,行啊,闲着也是闲着,找点事干,也可以发扬一下民主的传统,毕竟也算是选举嘛!可有人提议,咱不能选出来以后大家一笑了之,得有点表示吧!没有奖励的荣誉不合乎民主的实质,没有惩罚机制的“罪名”更不合乎民主!经公议之后,终于确定了一个惩罚措施:被选中的人将会受到被城邦驱逐的惩罚!看起来相当的民主,在选举之前拟定了选举的程序,惩罚的机制,然后严格按照这一规则来选举!结果可想而知,必然有人被选中,也必然会被放逐!在这样一个奴隶制的时代、在这个民主之风盛行的城邦,遵守经民主规则决定的事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悲剧发生了!
我们不禁要感慨,民主只有具有了合理的预期才能真正发挥它保障人权的核心作用。因为合理预期的理念之一就是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罚,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的一般人的价值观念,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禁止不合理的刑罚)。
再来看一看近代的代议制民主形式得出的结果,也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打个比方:宿舍住7人,准备聚餐,可是不知吃什么好,大家举手表决,以民主的形式决定!第一、二、三、四位都说吃什么无所谓,第五位提议吃海鲜,这个时候如果第六位同意,那么第七位不用再表态了,因为二比一,吃海鲜,所以这时,第六位的表决将决定一切;如果第六位提议吃西餐,就要看第七位的态度了!第七位的态度将决定一切。如果第七位同意第五、六位任何一方的提议或者是他自己也有自己不同于他人的提议,最终的结局都与前四位无关了!假设现在后三位达成了一致吃西餐,可是前四位有不同意了,认为他们四人占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只要他们四人达成一致可以颠覆其余三人的任何动议,争议开始了!可是已经晚了,民主的形式与程序决定了投了弃权票就不能再反悔,这四位要是想再提出议案,下次一起吃饭需要表决时再议吧!少数人的暴政实现了!
换句话说,其实前四位已经放弃了投票权,后三位、后两位甚至于后一位就可以决定七个人的意志!这就是民主形式中少数人的暴政。我们来换个思维方式,把这种模式用在代议制的民主中!立法的少数人的暴政在所难免,那么试想,少数人的思维、知识、能力必定有限,不具有合理预期的法律被制定出来也就在所难免!至少合理预期理论中的“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罚,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的一般人的价值观念”是很难保障的!
但是,社会在发展,刑法在趋于文明化,趋于合理化,趋于人性化!这一点是任谁也抹杀不了的!
四、从中国的法制发展史中再探讨这个问题。
1、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
(1) 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开始是惩罚那些有淫乱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淫乱无关。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
(2)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
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私舞弊。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即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2、我国现行的刑罚种类。
我国现行的97刑法典规定了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具体包括: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
3、从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到现行的刑罚的发展过程中看合理预期的发展。
法律仅仅是对现有的经济关系的记载,不能对经济关系发号施令!但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经济基础有着能动的反作用,表现为:即经济基础适应法律的发展,法律会促进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反之就会起到阻碍社会发展的作用。
(1)奴隶制五刑是相当残酷的,纠其本质,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根源。在以奴隶主拥有及剥削奴隶为基础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中,奴隶只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或者说仅仅是自然意义上的人而非社会意义上的人,他们不是权利的主体,相反,他们是绝对的权利客体,就是说,他们是财产而非人。按照现在的人权理论来说,奴隶们基本不享有人权。(现代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应该具备的基本的权利,即从一个自然人转变成为一个社会人而应该享有的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政治民主生活的自由的界限----权利。)举个例子来说明:古罗马的贵妇在沐浴时从来不回避男性成年奴隶,在他们看来,奴隶与牲口无异。对人性的践踏可想而知。我们今天科以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等对于奴隶来说基本上没有意义。奴隶自己都是别人的财产,自己创造的财富也是别人的财产,给他们处财产刑无异于铁公鸡拔毛,他们既不会有所失,也不会感到痛苦,更不会受到教育;奴隶没有自由可言,没有资格可言,如果非要说他们有,那就是做奴隶的资格和做奴隶的自由!剥夺这个资格,限制这个自由,对他们有益无害,根本不可能达到刑罚的一般目的,教育就更不必说了(先且认为古代刑罚的目的有教育一说)!能让奴隶感到威慑、痛苦的方法只有杀、剁、砍等措施,所以死刑、肉刑就必然成为了奴隶制刑罚的主流,残酷性也就不可避免,这就是奴隶制刑罚的深刻的社会根源及经济基础。
(2)以封建主剥削农民或者农奴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下,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了巨大的进步,最明显的变化也是导致与奴隶制社会根本的变化就是作为社会主要生产力的农民或者农奴有了一定的自由、财产、资格!这种变化带来了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从而赋予了当时的社会人权观念的新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