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 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 为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盐税。
第二条 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每吨盐的税额, 依照本条例所附的《盐税税额表》执行。
个别税额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 精制后销售, 就加工、精制的盐缴纳盐税;用已经纳过盐税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不再缴纳盐税。
第四条 盐税的纳税环节规定如下:
盐业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盐,由生产单位在出场(厂)销售环节纳税;
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由运销或收购单位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
进口的盐,由进口单位在报关进口时,依照税额表所列最高税额纳税。
第五条 进口盐的盐税,由海关代征。
第六条 减税、免税:
一、 出口的盐,免税。
二、 在调拨和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免税。
三、 酸碱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用盐,减税。减征的幅度,由财政部确定。
四、 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减税。减征的范围和幅度,由财政部确定。
五、 其他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盐税的,由财政部确定。
第七条 盐业经营单位和用盐单位, 将减税、免税盐改为食盐的, 必须按原产区税额补缴盐税。经管国家储备盐的单位,在动用储备盐时,由经管单位按原产区税额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 转业、迁移、 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清缴应纳税款。
第十条 缴纳盐税的期限, 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和经营情况分别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的,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纳税, 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 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盐 税 税 额 表
单位:元/吨
───────────────────────────────────────
地 区 ┃盐 种┃ 产 区 ┃ 税 额 ┃ 备 注
─────────┻───┻────────┻──────┻─────────
辽 宁 省 ┃海 盐┃本省沿海地区 ┃141.00┃
河北省、天津市 ┃海 盐┃塘沽、汉沽、南堡┃160.80┃
┃海 盐┃其他各盐场 ┃152.00┃
┃精制盐┃ ┃154.00┃
┃粉洗盐┃ ┃154.00┃
山 东 省 ┃海 盐┃国营盐场 ┃154.00┃
┃海 盐┃集体盐场 ┃150.00┃
┃精制盐┃ ┃154.00┃
┃粉洗盐┃ ┃154.00┃
江 苏 省 ┃海 盐┃国营盐场 ┃160.00┃
┃海 盐┃集体盐场 ┃152.00┃
┃精制盐┃ ┃154.00┃
┃粉洗盐┃ ┃154.00┃
上 海 市 ┃海 盐┃金山、奉贤、松江┃160.00┃
┃精制盐┃ ┃154.00┃
浙 江 省 ┃海 盐┃ ┃140.00┃海宁、平湖和舟山的
┃ ┃ ┃ ┃集体盐场,每吨减税
┃ ┃ ┃ ┃5元。
福 建 省 ┃海 盐┃沿海地区 ┃142.00┃
广 东 省 ┃海 盐┃沿海地区 ┃130.00┃销往海南、南澳、西
┃ ┃ ┃ ┃沙的盐,减按66元
┃ ┃ ┃ ┃征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 盐┃合浦、钦州、防 ┃125.00┃
┃ ┃城、北海市 ┃ ┃
湖 北 省 ┃矿 盐┃ ┃115.00┃
湖 南 省 ┃矿 盐┃ ┃115.00┃
江 西 省 ┃矿 盐┃ ┃ 50.00┃
云 南 省 ┃矿 盐┃ ┃116.00┃
四 川 省 ┃井矿盐┃ ┃115.00┃
┃井 盐┃盐 源 ┃ 4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矿 盐┃北疆地区 ┃120.00┃
┃湖 盐┃南疆地区 ┃ 70.00┃
┃精制盐┃ ┃100.00┃
内蒙古自治区 ┃湖 盐┃阿拉善右旗雅布赖┃115.00┃
┃ ┃盐 ┃ ┃
┃湖 盐┃阿拉善左旗吉兰太┃135.00┃
┃ ┃盐 ┃ ┃
┃湖 盐┃和屯、察汗淖盐 ┃114.00┃
┃湖 盐┃锡盟、额吉淖尔盐┃ 40.00┃
┃湖 盐┃二连盐 ┃120.00┃
┃湖 盐┃伊盟杭锦盐 ┃ 66.00┃
┃湖 盐┃伊盟鄂托克盐 ┃ 74.00┃
┃湖 盐┃呼盟白音湖盐 ┃ 60.00┃
山 西 省 ┃湖 盐┃运城 ┃127.00┃
陕 西 省 ┃湖 盐┃定边县 ┃ 74.00┃
甘 肃 省 ┃湖 盐┃高台县 ┃ 89.00┃
┃湖 盐┃白银市、敦煌、靖┃ 95.00┃
┃ ┃远、民勤、永登 ┃ ┃
┃井 盐┃漳县、礼县 ┃100.00┃
青 海 省 ┃湖 盐┃柴达木、茶卡 ┃120.00┃火车正式运营前,暂
┃ ┃ ┃ ┃按110元执行。
┃湖 盐┃玉树地区 ┃ 70.00┃
┃湖 盐┃果洛地区哈姜 ┃ 50.00┃
关于调整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
食药监人函[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结合2007年度国家修订与颁布的药事管理法规情况,我司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新增《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二、将《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更新为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将《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更新为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附件: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的具体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的具体要求
大单元
小单元
细 目
要 点
药事管理法规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麻醉药品的品种和精神药品的品种
(1)我国生产及使用的麻醉药品的品种
(2)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
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
1.总则
适用范围
2.基本要求
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和每类申请的界定
3.药物的临床试验
药物各期临床试验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4.附则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
药品召回
管理办法
1.总则
(1)药品召回、安全隐患的界定
(2)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关药品召回的责任与义务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2.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1)调查与评估的主体
(2)药品召回分级
3.主动召回
召回的情形、组织实施、效果评价
4.责令召回
召回的情形、组织实施、后续处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审查和发布管理
(1)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2)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3)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不同要求
药事管理法规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1.药品广告的申请
(1)药品广告的界定
(2)申请人的资格
(3)应提交的资料
(4)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要求
2.药品广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1)审查依据
(2)受理、审查、备案的程序与时限
(3)不予受理的情形
(4)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审查处理
(5)对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3.复审
需要复审的情形
4.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1)有效期和格式
(2)注销的情形
5.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监督管理机关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3)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6.违法药品广告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1)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2)对任意扩大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的强制措施
(3)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的处罚措施
(4)对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理
(5)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6)对未经审批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