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52:27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1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审议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报告,决定:
1981年以来,全市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件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全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确有困难。为此,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理期限,予以适当延
长。
一、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在侦查中羁押被告人“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三个月。
本条中关于羁押期限的其他规定,仍依照施行。
二、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的期限,仍依照施行。“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期限,延长为一个月。
三、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四、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在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五、对个别重大疑难案件按上述延长办案期限仍不能办结的,另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延长审结期限。



1981年10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密切关注和研究非典疫情对行业影响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密切关注和研究非典疫情对行业影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面对非典型肺炎疫情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沉着应对,迅速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果断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有效遏制了疫情的蔓延,已呈逐渐下降趋势。但从国内的总体情况来看,当前疫情扩散的危险还没有消除,防治的形势依然严峻。

这场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日益显露,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经营活动的影响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对此,财政部领导极为关切。4月23日,中注协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协会、各事务所和全体从业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行业的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得到了各级协会和事务所的广泛响应。

为应对非典疫情给行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时研究,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和扶持执业机构平稳渡过这一特殊时期,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协会接到本通知后,尽量以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在行业内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工作。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近期执业情况,非典疫情对其执业、经营、财务和队伍稳定带来的影响,并征询其对协会如何支持执业机构消除或减轻疫情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工作应尽量广泛和全面,地域上要考虑到不同的地市,执业机构要涵盖大、中、小事务所,行业上要体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三、调查工作完成后,请各地协会对执业机构反馈的情况进行汇总,提出简要报告,在本通知发出一周内,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报中注协。各地协会可在这次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必要措施,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力所能及地协助和扶持执业机构应对和减少疫情对其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各地协会要在财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中央“一手抓抗击非典这件大事不松懈,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在切实做好协会防非典工作的同时,在协会内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不失时机地推进行业建设。

电子信箱:lijie@cicpa.org.cn ;

传真:010-687201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3]100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是指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要求财政资金支付的市级一、二类会议费、大型购置项目、基本建设及其他项目支出的评审论证。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项目支出应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体现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结合市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发展重点,压缩一般,优先支持全市及市级部门的重点项目。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法的要求,科学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实施的需求与可能程度。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支出可以实行评审论证:

  (一)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二)要求财政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

  (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

  (四)市政府要求评审论证的项目。具体评审论证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必要性。依据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项目申报部门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以项目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对项目的设计(或操作)方案,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其他配套资金来源可靠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合理性。对项目的经济规模、资金结构、相关项目的协调配套、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平衡及其与现阶段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七条 评审论证的项目,申报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申报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相关配套方案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资金筹措情况等。

  (四)项目申报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情况。

  (五)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评审论证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组以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实施。

  第九条 评审组由有关专家和市财政局分管预算编制的局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邀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熟悉申报项目所在领域的总体情况,掌握其技术及发展前景;

  (二)在申报项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并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诚信度;

  (三)有丰富的项目评估论证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四)与项目申报单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具体项目评审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举行前确定,并在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评审组成员本人。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论证工作,依照规定做出独立判断,自觉维护评审论证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评审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将评审论证会举行时间、地点通知项目申报部门和局有关支出处室。评审论证项目的有关材料在评审论证会举行时交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简要介绍评审论证的项目内容、评审组成员及评审论证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申报部门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市财政局有关支出处室介绍项目支出预算的初审情况;

  (四)评审组成员就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项目申报部门提出询问;

  (五)项目申报部门对评审组的询问进行解答;

  (六)项目申报部门退会,评审组成员进行讨论;

  (七)评审组成员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附后);

  (八) 评审组组长对项目评审论证会进行小结,宣布评审论证结果。

  第十三条 对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评审组成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结合财力可能审核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结束后将评审组成员的意见收集整理,并拟写《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式样附后),于评审论证会举行后内反馈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编制2004年度预算起实施。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一、 项目总体评价

 (包括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评价)

 

 

 

 

 (注: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二、 评审论证结论

1、同意:(   )

2、有条件同意:(   )

3、不同意:(   )

“有条件同意”的,请说明“条件”:















评审人签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



编号:

  

部门:

  你部门《 》项目,我局已于 年 月 日举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会进行评审论证,现将评审论证的结果通知如下:

  经评审组评审论证,同意(不同意)你部门《 》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将结合财力可能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对不同意的项目,以下简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