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56:49   浏览:9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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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行税务代理业务,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熟悉和掌握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行业管理规范。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承揽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事项,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业务。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和权限,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委托人的经营秘密。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业务工作规程的要求处理委托事项,建立代理台帐、工作底稿及业务档案,并如实记载和保存,对签字鉴证的涉税文书负责。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为获取代理业务而作虚假承诺,不得对自身的执业能力进行夸张或作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承担助理人员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排挤同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
第一条 学习理论,坚持原则。
第二条 依法执业,客观公正。
第三条 敬业求实,提高技能。
第四条 自愿委托,优质服务。
第五条 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六条 遵纪守约,合理收费。
第七条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第八条 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第九条 维护权益,保守秘密。
第十条 拓展业务,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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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西安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西安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城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调设备,是指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室外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固定支撑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以及其他区域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不得有碍市容观瞻,不得影响交通畅通。


  第六条 临街安装空调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安装的空调设备托架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得低于2.5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9米。


  第七条 禁止在临街道的地面或台阶上安装空调设备。禁止占用人行道安装空调设备。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向外环境排放热量、冷凝水和噪声,应当尽可能避免妨碍相邻方或其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将空调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到人行道上和建筑物的外墙面上。


  第九条 空调设备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条 安装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劝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予以拆除,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通 知
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改革海关管理体制,成立海关总署以来,海关系统做了大量工作,支持了改革、开放,保护和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建设。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尤其是沿海地区实行新的经济发展战略,外贸全面推
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将有更大的发展。海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迫切需要强化垂直领导和集中统一管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同时要简化手续、改进服务、提高效率、便利进出,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创造更好的条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监督执行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政策。海关应依据国家制定的进出口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少数统一经营或联合经营的出口和进口商品,要监督必须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公司经营出口或进口。对于放开经营,但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出口和进口商品,要验凭国家
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放行。为配合银行监督收汇,海关对向港澳出口的商品,凡属信用证项下的,验凭出口许可证和信用证放行;凡属信用证方式以外的,验凭加盖银行监督收汇印章的出口许可证放行。
海关要加强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审单和查验工作,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应做好进出口货物统计工作,及时提供正确、全面的进出口信息,为国家宏观管理和决策服务。
二、充分运用关税手段调节进出口。关税政策应体现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根据价格体系尚未理顺的实际情况和产业政策的需要,应及时调整税率。国家实施鼓励出口政策,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免征出口税,但对极少数国际市场容量有限、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要适时征
收出口税。对进口原材料和技术设备,要根据国内生产、供应情况,适时调整税率。对高档消费品和国内外差价大、利润高的商品,要及时调高税率。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关税优惠政策,运用关税手段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加速国产化进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应加强对关税工作的领导,
研究关税政策中的问题,及时审定调整税率。
海关要加强关税和代征税的征收管理,严格减免税的审批,认真查处偷税、漏税,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三、实施关税优惠政策,改进管理办法,促进沿海地区大进大出。海关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和促进“三来一补”及进料加工贸易的发展。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消耗掉的触媒剂、
催化剂、洗涤剂等予以免税;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料内销时,根据其实际使用价值酌情补税。在管理上,要大力推行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制度。对于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不相衔接、不易实行有效监督的进料加工,可先按核定比例对其一部分进口料件作为不能出口部
分予以征税,然后按实际出口进行核算。要支持乡镇企业参与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凡符合条件的,也可批准设立保税工厂,接受委托加工出口业务的,实行工厂和外贸单位的双轨核销制。要推行“信得过企业”管理制度,对于经过考核确属一贯遵纪守法,各项制度健全,经营情况良好的企
业,在办理海关手续时要进一步给予方便。同时,各级海关要与经贸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核销制度,督促企业将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出口,防止大进不大出。
四、落实外商来我国投资的关税优惠政策。海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优惠政策,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对于港澳同胞来内地投资,给予外商投资同等的优惠。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
,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特别要管好为履行出口合同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合同规定加工成品出口,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
五、便利旅客进出境。对进出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要完善红、绿双通道验收制度,加强现场的调研工作,做到既严格管理,又简化手续,便利正常旅客往来。当前,特别要做好对来大陆探亲台胞的行李物品验放工作。海关作为国家的对外窗口,要坚持文明检查,礼貌待人,扩大对外
影响,促进内外交流。
六、加强缉私工作。根据当前走私特点,海关要进一步集中力量,采取各种灵活、有力的措施,打击企事业单位的走私、货运中的和海上的重大走私,以及走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珍贵濒危动物的活动。要组织指挥好东南沿海缉私力量的统一行动。要充实辑私力量,拓宽情报工作
渠道,加强与国际上的反走私合作,实行综合治理。要严格依法办案,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
七、充实和强化海关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和信息手段。海关系统必须配备好电子计算机和监控、检查、通讯、交通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建立电子计算机网络和海关业务数据库,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以适应海关面临的新形势。所需装备应按照既先进、又实用的原则,通盘规划,并根据国家
财力的可能,分期解决。
八、加强和充实海关力量。要根据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情况,抓紧在必须设关的地点筹建海关,所需经费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解决。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进一步理顺和调整海关系统内部领导关系。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直属海关关长、副关长由海关总署直接管理
。海关领导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各地海关和海关总署可以适当增加编制,并根据海关业务特点,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海关系统的工资制度,以利于干部队伍的稳定和提高。
九、海关系统职工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十三大”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强化海关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树立海关职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海关工作。



198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