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00:51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下列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一)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影像地图,互联网地图等;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编制、审核、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密地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发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地图管理。

  第五条 省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机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地理信息采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测绘作业证件。

  第九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图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和主权、领土完整;

  (二)国防安全内容,包括未公开的机场,已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输能力属性,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等;

  (三)各种军事设施、军事禁区,以及国防、军事管理区、涉密单位及其内部设施等;

  (四)国家规定的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和设施,包括监狱、刑事拘留所,以及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危化品、放射性物品集中存放地等;

  (五)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设施,包括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及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六)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包括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以及未依法公布的空间平面坐标数据和高程数据等;
  (七)未依法公布的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未公开的港湾、港口、码头、沿海潮湿地带的详细性质,高压电线、通讯线、管道的属性,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数据等,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隧道的结构形式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省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单位,在编制前应当依法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和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编制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地图项目的,应当向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本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

  任何单位不得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

  第十三条 编制涉密地图、内部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密级或者“内部用图”字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涉密地图不得复制。

  第十四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的地理信息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标注有关公共服务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与地图相关的公共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集(册)和政区地图等公益性地图。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

  第十六条 在地图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表示地名、岛屿名称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表示省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十八条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九条 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生产附着地图图形产品、进出口地图的,应当在事前按有关规定报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从事地图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二)全省性的地图;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四)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图。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地图,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内的地图编制出版单位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合作编制出版地图的,由省内参与合作的单位送审。

  第二十三条 送审地图时,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地图审核申请书、地图样图和底图资料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提交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出版地图的单项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编制公开地图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核发审图号。

  审核批准的地图使用前,送审单位应将地图样本或电子数据送地图审核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地图应当由具有出版资质的单位出版。

  从事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等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地图上明显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四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上传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未经依法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审核批准的地图上标注上传和新增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引用未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

  第三十四条 用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地图编制、出版、印刷、展示、登载、销售、出口、引进等活动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数据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以及利用地图发布广告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当验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通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

  第三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辅、旅游、引进版等图书涉及的地图以及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图未依法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的,依照《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的广告,影响了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广告超过地图版面四分之一的;

  (二)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未重新送审的;

  (三)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三)在地图审核中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四川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达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1.单位范围: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2.人员范围: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实施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施。
  二、岗位类别设置
  4.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事业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数作为单位岗位总量,对超编人员由人事部门下达控制岗位数,空编数原则上计入主体岗位基数。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全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件1)。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
  9.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11.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10条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其它担负管理任务的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设置,其中,七级职员岗位数量应低于八级职员岗位数量。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现状,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全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6.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9.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在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2.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3.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条件
  24.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学历。
  工勤人员(含在管理岗位的)竞聘管理岗位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乡镇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学历。
  2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26.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7.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9.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
  (1)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3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3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3)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4)达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5)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6)其他在达州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一流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条件
  33.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4.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5.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6.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订。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达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2);
  (2)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或者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9.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40.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1.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37、38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2.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实施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3.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44.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4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47.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市人事局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四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48.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七、岗位设置管理认定程序及审核权限
  49.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后,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5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写岗位设置管理认定报告;
  (2)岗位设置认定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
  5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具体认定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
  (2)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县(市、区)部门或者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
  八、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52.为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成立达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事局局长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人事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事局分管副局长为办公室副主任,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职称专家科负责。
  53.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54.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5.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5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57.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5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慎重处理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60.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职员 高级 一级 技术工 一级
二级职员 二级 二级
三级职员 三级 三级
四级职员 四级 四级
五级职员 五级 五级
六级职员 六级 普通工
七级职员 七级
八级职员 中级 八级
九级职员 九级
十级职员 十级
初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附件2:达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单位全称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编制员额 现有人员数
单位岗
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
岗位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比例
数量
专业
技术
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比例
数量
工勤
技能
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比例
数量
审核
意见 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事
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年 月 日









(盖章)年 月 日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 
  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3种形式。
  3、编制员额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
  4、现有人员数是指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
  5、本表填写一式3份,核准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存1份。
  6、本表用A4纸打印。


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管理办法

国土资厅函〔2009〕41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

  《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日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财政部下达“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专项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总体目标是:解决关键探测技术难点与核心技术集成,形成对固体地球深部层圈立体探测的技术体系;在不同景观、复杂矿集区、含油气盆地深层、重大地质灾害区等关键地带进行试验、示范,形成若干深部探测实验基地;解决急迫的重大地质科学难题,部署实验任务;实现深部数据融合与共享,建立深部数据管理系统;积聚优秀人才,形成若干技术体系的研究团队;完善“地壳探测工程”设计方案,推动国家立项。

第三条 专项由中央财政专款支持。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执行周期为2008年至2012年。

第四条 按照专项总体目标,统一部署研究工作,鼓励学科交叉与国际科技合作,实现重点突破;明确组织管理分工,规范程序,按照层级规范专项、项目和课题管理,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建立数据采集规范和质量监督评估机制,保证科学数据真实可靠,实现数据共享;坚持专项研究、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相统一,推动深部地学研究、实验基地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专项组织管理,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建立协商机制,接受财政部对专项工作的指导,听取相关部门建议。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专项领导小组决定。成立专项专家委员会,设专项负责人,对专项进行专业咨询和业务指导。成立专项管理办公室,承办专项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任务实施。


第六条 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教育部、国土资源部、自然基金委、中国地震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质调查局等部门主管司局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审定专项总体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年度进计划;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协调并处理专项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专项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项目及课题立项论证、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对专项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推动科学数据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第七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具体负责专项实施工作,对项目进度、质量、成果、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成立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公室”),承办专项运行日常管理任务。

专项办公室主要职责:(1)承担专项日常管理与信息沟通工作,建立专项进展的实时动态管理机制;(2)负责汇总、整理、管理专项内部数据资料、技术档案等,组织项目、课题成果资料的汇交,按要求落实成果资料归档工作;(3)组织编制并报送各类管理报告,包括重要会议纪要、研究简报、年度进展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及报表等;(4)负责专项的社会宣传、科学普及、网站运行和管理;(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成立专项专家委员会,对专项进行专业咨询和业务指导。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由来自行业部门的资深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15名,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专项负责人是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委员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首届专家委员会聘期两年,聘用期满后,国土资源部根据专家特长和管理需要,确定第二届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1)开展“地壳探测工程”发展战略研究,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科技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2)提出专项年度工作要点和课题立项指南建议;(3)对专项执行情况进行技术把关,参与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的论证及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提出需要进行野外数据采集监理的项目及课题建议,审查专项技术规范。

第九条 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是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地勘单位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按照专项总体部署,对项目和课题任务的完成、经费使用及实施效果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1)围绕专项目标任务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2)提出课题分解建议,协助开展课题设计论证;(3)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时编报项目阶段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严格管理项目经费;(4)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管理;(5)组织项目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

课题承担单位主要职责:(1)按要求编写课题设计书、预算报告及课题任务书;(2)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任务目标;(3)对课题进行管理,严格课题经费管理,按要求编报课题进展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按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与专项办公室汇交课题成果资料;(4)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

第十条 项目、课题各设1名负责人,或正副负责人各1名。项目与课题负责人应该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强的科研组织、协调能力,科研信誉良好,作风民主、严谨,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负责人和专家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有能力负责组织编写项目、课题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书,组织研究团队按任务要求开展研究工作;(2)项目与课题负责人要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课题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项目和课题负责人投入项目和课题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年;(3)项目负责人应具正高级职称,一般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课题负责人应是本领域突出的技术骨干,具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在立项当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60周岁以下,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在55周岁以下。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兼任其它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回避制度、信用考评、公告公示制度等。专项办公室建立专门网站,公开专项管理内容,定期公示测评结果。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制定年度课题申报指南,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目标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按期提交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办公室将课题论证结果汇总后报送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建议,报专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专项办公室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任务书(含预算书)。经专项负责人审查,由专项办公室统一报中国地质调查局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审定后,与课题承担单位签署课题任务书。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部省合作,鼓励以国家投入为主带动多方资金投入的关联行动,吸引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等投入资金,联合开展相关的探测研究活动,扩大专项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批量地球物理数据采集及重要钻探等山地工程施工,由专项办公室组织,会同项目负责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专项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进行调整的,或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调整,或工程部署和资金重大调整的,其承担单位必须按程序经中国地质调查局及时向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视为未完成任务,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或课题申请调整,须征得专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书面同意,由项目承担单位经中国地质调查局向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审理批复。涉及对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的,还需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九条 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和交流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实施和经费执行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给中国地质调查局。专项每年2月底前召开专项年度总结会,交流各项目、课题进展,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部署。

第二十条 建立成果发布和学术交流制度。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取得的重要进展、重要发现要及时上报项目负责单位和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重要进展及重大成果报告,经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统一向媒体宣传。专项内部不定期召开专题学术交流会,鼓励国内外专家参与交流活动,扩大专项学术影响。

第二十一条 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课题,必须进行中期评估。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专项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评估意见作为后续支持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专项办公室有权建议(专项领导小组)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课题研究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项目和课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及取消其参与专项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与课题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结题验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是:


1.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专项、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2.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成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3.严格管理。专项年度预算纳入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管理,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项目年度预算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报送财政部批复后,将项目年度预算下达到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组织部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课题经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严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终止,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助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国土资源部财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财务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国土资源部收回,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专项实行分级负责、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批量深部科学数据的采集质量严格把关。专项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数据采集的质量验收规定,细化考核指标,统一安排验收和质量抽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出相关数据采集工作规范和指标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行,配合专项办公室做好野外数据质量验收。课题承担单位按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数据采集,确保数据采集质量,提交符合验收要求的相关文档。专项办公室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野外数据采集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数据方可汇交入库,未通过验收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重新采集。


第三十一条 专项实行工程技术监理制度。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确定反射地震、折射地震、天然地震、大地电磁等批量地球物理数据采集与野外施工、地球化学样品采集与测试分析、重要钻探工程监理重点,实行全程质量监理。根据需要,专项办公室聘请有资质的相关科技服务、监理机构(或专家)提出监理方案,经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专项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监审机构,每年对课题工作进展、工作质量和取得成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野外现场检查,对课题工作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课题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采集的原始数据实行实时备份汇交机制。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采集完成且达到验收要求的批量原始数据,以及最终成果数据必须在数据获取后60天内备份汇交到专项办公室,由专项办公室统一存储、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专项建立规范的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结题验收意见书下发之日起90日内完成成果资料汇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与课题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国家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SinoProbe)资助”字样及项目、课题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技成果科普化制度。提交项目、课题成果报告的同时,还需提交精炼、简略的科普报告、多媒体演示等。专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成果科普宣传活动,鼓励科研人员参加各类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将科技成果以深入浅出方式进行科普宣传,回报社会公众。


第三十七条 促进专项成果资料、数据共享。凡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取得的资料、数据,在专项完成后三年内优先提供各承担单位使用,三年后向全社会公开,任何国内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数据继续开展相关研究。


第三十八条 加强专项对外宣传管理。专项各项目、课题对媒体宣传、重大进展新闻发布等活动必须经过专项办公室报请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专项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各条款实施细则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