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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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字〔2010〕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地铁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地铁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地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2009〕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资金,是指按规定合法取得的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和地铁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铁资金;
  (二)地铁沿线两侧及站点周边500米内土地出让收益与相关物业开发收益等政府资源性收益资金;
  (三)沿线区(市)按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
  (四)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地铁资金;
  (六)国家、省安排下达的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
  (七)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八)以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
  (九)其他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银行孽息、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三条 地铁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贯彻“统筹安排、计划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程序规范”的原则。
  市政府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地铁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地铁资金,分年度确定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确定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地铁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铁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
  第四条 地铁资金流转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审批。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设立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核算市财政拨入的地铁项目资本金。地铁项目资本金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拨款的对应账户,只能是地铁公司的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专户。
  国信公司按照地铁项目贷款协议约定,设立地铁项目贷款专户,核算取得的地铁项目贷款及还本付息资金。地铁项目贷款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及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地铁公司设立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拨入的地铁资金及地铁项目相关支出。
  第五条 地铁项目资本金按以下规定归集管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二)地铁沿线土地收益和其他地铁开发相关土地收益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三)区(市)财政承担的地铁项目资本金,由相关区(市)按市政府确定的意见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区(市)财政未按期足额上缴的,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扣款;
  (四)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地铁项目资本金,由各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意见,每年分别在3月底和9月底前,将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地铁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资金拨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六)其他地铁项目资本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第六条 国信公司应当按照地铁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办理地铁项目贷款。地铁项目贷款资金通过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贷款专户借入,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地铁项目贷款的还款责任主体为国信公司。
  第七条 地铁项目建设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到期还本付息所需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归集管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还本付息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贷款专户;
  (二)地铁沿线土地收益和其他地铁开发相关土地收益用于还本付息的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贷款专户;
  (三)地铁沿线资源的开发收益,由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全额纳入地铁项目贷款专户,专项用于归还地铁项目贷款;
  (四)市政府以其他方式安排给市属国有投资公司用于地铁建设的资源,由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按规定进行开发、处置,开发处置收益全额纳入地铁项目贷款专户。
  第八条 每年三季度,地铁公司根据地铁建设进度和工程实施计划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地铁项目投资需求计划,国信公司根据贷款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还本付息计划。
  地铁项目投资需求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来源安排建议方案,按照市财力项目安排程序报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地铁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铁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由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审定。国信公司根据审定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结合当年市财政安排的项目资本金情况,合理安排融资规模,满足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条 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经审定后,作为国信公司拨款的控制依据。具体执行中,地铁公司应当根据资金实际需要,按照国信公司规定及时编报下个月的资金计划报国信公司,国信公司按程序将所需资金拨付地铁公司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设备购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具体规定由地铁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地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展需要支付地铁资金。
  对设计、勘察、工程施工预付款及进度款,由地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和付款方式,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
  对工程设备款,由地铁公司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直接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地铁沿线各区(市)和有关单位承担的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任务所需资金,经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确认并下达拆迁计划后,征地、拆迁费和管线迁改、绿化迁移费按合同约定由地铁公司直接拨付有关区(市)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包干使用。
  其他零星支付事项,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地铁公司在项目概算范围内据实支付。
  第十三条 地铁资金管理实行严格的概算控制制度。单项工程或设备购置费用超出项目概算的,需经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确认,其中超概算达到5%以上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地铁公司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地铁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履行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地铁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支出标准或范围的,应当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机构经费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组织编报,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从地铁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地铁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地铁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地铁项目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核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对地铁项目资金管理及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市审计局依法对地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对地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依法依纪查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地铁项目的计划、进度、拆迁、招标、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协调组织国信公司和地铁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和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铁资金重大支出或重大设备购置是否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是否按规程执行;
  (二)地铁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使用管理;
  (三)地铁资金专用账户是否按照规定开设,有无多头开设地铁资金账户问题;
  (四)地铁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五)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
  (六)是否符合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七)项目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是否按规定开支;
  (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九)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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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3]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落实《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建住房[2002]251号以下分别简称《标准》和《办法》),部署今年的考核工作,推进各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规范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标准》和《办法》的意义

  推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规范化,是加强行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的有效途径,也是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交易登记机构是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的窗口,交易登记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贯彻落实《标准》和《办法》为契机,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为全面贯彻落实《标准》和《办法》,推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对照《标准》,对辖区范围内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重点是各地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文件,规范登记要件和办件时限,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政务公开等情况。检查可采取市(县)自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过检查,要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整改。检查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系统内通报,并于2003年5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在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基础上,2003年6月份,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会同中纪委驻部纪检组、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分片、分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抽检。

  三、认真做好2003年考核工作

  今年是按照《标准》和《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的第一年。为顺利开展这项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考核工作要与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全面检查相结合。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照《标准》的要求,对申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验收。考核和验收工作要深入实际,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原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及其他在规范化管理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单位,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申报。

  (三)需要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3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随检查结果报告一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在对各地全面检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时,将对这些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建设部对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认定。

  四、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

  为推进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全面检查及首次规范化管理考核的基础上,2003年二季度,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联合召开加强行风建设、全面推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规范化座谈会,总结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检查情况,交流行风建设及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的对策,部署下一阶段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反映。

  联系人:杨佳燕  张锋

  联系电话:010—68394081,68393190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邮政编码: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财政部



为了加强科研单位收入的管理,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极积合理组织收入,促进科研单位进一步转变运行机制,加快人才分流重组。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科研单位要贯彻“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战略方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积极发挥各自学科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科研成果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科研单位组织收入,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加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科研单位在发展科技产业,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科研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向主管部门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二)科研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科研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和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三、科研单位收入的范围
(一)事业收入:指科研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科研任务收入:指科研单位从国家、部门、地方和企业等单位承接纵、横向科研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2.技术性收入:指科研单位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营分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中试产品收入:指在进行中间试验期间试制的产品,经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4.新产品试制收入:指试制生产在技术上有较大突破的产品,经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科研单位内部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厂、车间、农场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联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交收入:指科研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包括所办公司、工厂、招待所等)按有关规定上交给主管单位或部门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收入。
四、科研单位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科研单位组织收入,必须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仪器设备购置费、折旧费、管理费等。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科研单位,可比照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在收入的成本中增列下述支出项目:
1.劳动保险费:是指科研单位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等费用。
2.大修理费:是指科研单位用来支付直接进入成本的大修理费用。
3.坏帐准备金:科研单位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
4.业务招待费:是指科研单位为满足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上述支出项目的核算与管理以及业务招待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均应比照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规定执行。
(二)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其成本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做到真实、准确、可靠。对于那些难以计算实际成本的部分收入,可按一定比例计算成本。
(三)为促进科研任务的完成和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完成的任务和为社会做出的贡献直接挂钩。国家科研项目和课题(不包括国家下达的的大型基建设计研究项目和已有经费管理规定的其他国家科研项目)完成并验收后,
可按项目经费结余数的20—60%提取劳务酬金(具体提取比例应根据项目经费总额和人均结余经费情况由各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进入成本,作为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报酬。
(四)科研单位主办独立核算的公司、工厂,比照同类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应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公司、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聘用主办单位人员和使用主办单位的水、电、气、设备、房屋等发生的费用,应按月、季及时结算,并按规定及时计入成本。
(五)科研单位主办的公司、工厂等企业,在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时,应严格划清国有资产(含资金、房屋、仪器、设备、技术与成果等)与其它资产所占份额的比例,明确产权关系。科研单位应按比例取得一定的收入,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科研单位收益的计算和“两金”的减免
(一)科研单位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应交税金为收益。科研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如:联营投资收益,长、短期投资收益等,也应纳入单位收益总额,其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二)科研单位“两金”的减免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公益型科研单位,取得的收益用于抵补事业支出的部分、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从收益中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用于抵补事业支出的数额,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单位年终决算
中的数额来确定。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修购(折旧)基金,从收益中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和补充的周转(流动)资金,免征“两金”;从收益中提取的其它基金交纳“两金”的计算办法仍按《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
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1989〕国科发财字723号)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90〕财综字第9号)执行。
六、科研单位专用基金(资金)的建立
(一)科研单位的科技发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0号)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二)科研单位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中,可以设立以下两项基金:
1.固定资产修购(折旧)基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和更新,具体提取方法和比例由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周转(流动)资金。可根据科技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需要,从财务收支结余及科技发展基金中逐步建立周转(流动)资金,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确定。
(三)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科研单位,凡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成本中提取医疗基金转入职工福利基金,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不足部分可由收益分配中提取的职工福利
基金中开支。
七、科研单位税款的减免及使用
各单位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减免的税款,视同国家财政对科研单位的间接投入,要单独计算,全部用于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八、各级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科研单位收入的管理
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在纳入单位财务之前,不得坐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务费和奖励费外,不得自立项目、自立标准滥发奖金、实物。科研单位用收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九、本办法适用于归口国家科委管理的中央级各类科研单位。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