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2:44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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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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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6〕1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北海市开办对越五日游项目的复函》(旅国际发[1997]258号)精神,依照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北海市开展对越南五日游有关出入境和边防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境出[1998]41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是指经国家批准,由特许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中越两国公民,集体从北海海上客运口岸出入境,通过具备国际旅客运输资格的船舶由北海前往越南,或由越南前往北海的旅游项目。中越双方游客在对方国的旅游范围、停留期限以国家批准为准。
第三条 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管理,依法规范该项目的经营,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该项目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北海市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的指导下,在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管理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北海市公安、交通、海事、港务、口岸检查检验机关按各自职责对该项目进行业务监管,其他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北海市东盟游管理服务中心(简称“管理中心”)代表北海市政府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进行具体监督、协调和管理,同时为各承办社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旅游业务提供统一服务。具体包括:对该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协助办理中越双方旅游团队出入境手续和及时处理团队在旅游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汇总旅游团队各项资料,代市政府统一收取综合服务费,向船务公司、外轮代理公司、中方和越方口岸检查检验机关等相关单位传送游客汇总名单,派遣航班总领队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 中越双方游客出入境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游证件。中方游客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由北海市公安局签发。
第七条 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船舶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国际海上营运条件并办妥相关的手续外,船上不准设立涉赌、涉黄、涉毒的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并经公安、旅游等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查验合格,方可投入营运,在营运过程中要做好船舶上的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等安全工作。
第八条 船务公司对外进行业务宣传推广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船票的销售必须符合旅游行业规范,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不得利用票务便利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
因船务公司自身的原因取消航班给已购票的旅行社(含游客)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办理退票并作出合理的补偿。
第九条 公安、旅游等部门应不定期派出检查人员随船或随团检查。
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船务公司,其船舶在营运过程中随时接受公安、旅游等部门的检查,并为随船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
第十条 北海市公安局应为公安、旅游等部门委派的多次往返随船随团检查的人员、航班总领队及团队领队人员提供办证的便利,根据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其入出境通行证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 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承办单位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承办社”)。具备资格的旅行社负责承办中越双方海上旅游业务(包括与越南接待社的业务联络和签约)和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承办社在越南境内的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有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并要求越南接待社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有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承办社的领队人员必须做好相关的监督工作。
其他旅行社及个人不得直接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参与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相关业务的船务公司、旅行社、领队人员及参游的游客必须签署相关的承诺书,保证不提供、不安排、不参与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等。
第十三条 承办社须签署《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经营诚信公约》,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确保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杜绝零团费、负团费的现象。
第十四条 中方游客参加北海市对越五日游,应当向北海市有经营资格的承办社提出申请。承办社负责收集、审查游客个人信息资料后,向北海市公安局申办出入境证件,同时填写《广西北海赴越旅游团队名单表》,交由管理中心报北海市旅游局进行团队审核。
第十五条 中越双方旅游团队应集体出入境,北海边防检查站根据管理中心送交的经过北海市旅游局审核的团队名单表,按规定验证放行;北海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游人员及其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监管,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游客在境外滞留不归。承办社要做好游客资料审查和游客证件统一保管工作。若发生游客在境外滞留不归时,旅游团队领队应及时向承办社和中国驻越南使领馆报告,承办社应当及时向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旅游局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北海市公安局应加强对申请出入境人员的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入境人员的查布控工作。
第十八条 北海边防检查站对参团人员加强出入境证照的管控,防止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出入境和发生非法出入境以及偷渡事件。
第十九条 北海市旅游局应加强对旅行社操作经营行为及旅游团队领队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旅行社及旅游团队领队人员规范操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承办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越方接待社不得组织游客参与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及违规直接安排的,或者在越方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北海市旅游局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承办社处以组织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承办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北海市旅游局报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取消其承办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北海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25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海市对越旅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对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有效切断该病在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传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当前,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将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作为重点,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切实承担起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职责。卫生监督员要积极学习掌握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加强协作,服从指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为控制和消除非典型肺炎疫情做出贡献。

  二、加强对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病指导,在从业人员中普及对该病的预防知识。各地应结合已开展的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学习宣传防病、消毒知识,加强对从业人员操作卫生和个人卫生的监督、检查。

  要求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本单位职工的健康检查和疾病监控,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各单位管理人员要对每个班次的上岗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可疑病症及早采取措施,杜绝带病上岗。要重视从业人员良好卫生习惯的培养和教育,加强个人卫生和疾病防护。

  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非典型肺炎病人或接待过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时,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停业,采取消毒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接触者的回访和调查。

  三、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本单位环境卫生和客用设施的消毒工作,对人员比较集中和密度较大的公共场所及餐饮场所,要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利用停业时间进行空气熏蒸消毒。

  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清洁,落实好防尘、防蝇和防虫措施。加强通风、换气,定期进行消毒,避免超接待能力接待顾客。使用中央空调的,要按要求保持通风量并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卫生间的清洁、消毒,做好饮用水源卫生和安全管理,防止环境被粪便污染。

  四、卫生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医院和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包括集中供餐单位)、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和指导。

  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做好食品卫生和安全保护工作。食品加工区域落实生熟分开,宰杀活禽、水产品的区域要与其他食品加工区域分开。要积极配合农林部门,查处餐饮行业中非法经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要严格餐饮具卫生消毒的监督,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区域要避免非加工人员进入。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尤其是餐饮行业冷菜加工人员,操作时应当带口罩和手套。垃圾储存场所要加盖密闭,做到日产日清,妥善处理。禁止在经营场所饲养畜禽和宠物。要在餐饮服务单位积极推行分餐制。

  五、要加强与有关行业组织和协会的合作,充分发挥业已建立的卫生监督网络作用,注重提高效率,加大监督力度,做好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