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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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08〕1号 2008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工作,促进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2008年的教育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教育内部审计工作发展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重大任务和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教育内部审计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全面落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推动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

  3.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严格审计工作程序,规范审计行为。积极促进教育内部审计从以真实性、合规性为导向的财务审计为主,向以真实性、合规性为导向的财务审计与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并重的转变。

  二、突出重点,加大内部审计力度

  1.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11工程”、科研经费、高校修购、高校购房补贴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这些资金合规有效的使用。杜绝损失、浪费现象,严禁挪用、截留、挤占教育经费的行为。

  2.认真开展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促进本部门、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积极组织收入,合理有效分配资金,控制支出,勤俭办学;减少结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大力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对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4.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依法治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积极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和管理审计,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内部经济管理水平。

  6.做好审计调查。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选择领导和群众关注的、对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有重要影响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通过审计调查,提出有建设性、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7.加大对教育审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审工作的指导,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推动教育审计创新

  1.根据审计署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教育审计机构,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2.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审计人员要抓好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探索教育内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握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推动教育审计创新。

  3.结合不同时期教育审计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拟订研究课题,组织人员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形成一批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又能有力指导实践的研究成果,促进、推动教育审计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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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分工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分工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废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分工的若干规定〉的议案》。鉴于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进行了划分,规定国家专属立法权地方性法规不能涉及。该法规有的条款涉及到国家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国家专属立法权,其内容已超出地方立法的权限;而且该法规出台时间较早,之后全国人大相继颁布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已涵盖了该法规所规范的内容,该法规有的规定也与法律、法规相抵触;2002年9月司法部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规的内容已不适应民事调解工作的需要。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分工的若干规定》,报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9〕149号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如何确定缅甸陆龟保护级别的请示》(云林法策〔200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缅甸陆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缅甸陆龟以及驯养繁殖的该物种应当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根据现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除进出口环节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管理外,对于非原产于我国的缅甸陆龟应当按照《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1993〕48号)规定管理;对于原产于我国的缅甸陆龟应当按照《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的规定管理。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