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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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110号



《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四月四日



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学生接送站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学生接送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接送站,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

第三条 鼓励社区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学生接送站,并逐步成为学生接送站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区域,社区应当统一规划学生接送站。新建学校应当规划建设校内午餐、午休服务设施,既有学校应当积极完善校内托管服务。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学生接送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学生接送站管理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负责辖区内学生接送站设立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社区(村)开展学生接送站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的卫生审批、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涉及学生接送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协助学生接送站做好托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接送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设立学生接送站应当向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设立者的身份证明;

(三)规范的名称证明;

(四)验资证明文件(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机构章程;

(六)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无房产证的,须提供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查证书);

(七)符合卫生、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及消防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 设立学生接送站,设立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和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学生接送站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公布后两个月内分别制订学生接送站的卫生行政许可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到拟设立的学生接送站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市民政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三章 设置标准及服务要求



第十条 学生接送站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5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学生接送站。

第十一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新建及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学生接送站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

(二)既有学生接送站(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前设置在住宅类民用建筑内的学生接送站)工作人员、学生总人数严禁超过30人,并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要求。当总人数超过30人时应按本条第(一)项要求执行。

1. 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与可供消防车行驶的道路距离不应超过50米,沿道路100米内应有一个完好的市政消防栓。

2. 应当设置在建筑的1至3层,窗户、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网。

3. 学生接送站部分与住宅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物理防火分隔,改建部分应当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4. 厨房部位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墙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厨房内燃油、燃气管道应采用符合国家燃气规范的金属管道,并配置扑灭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的灭火器。

5. 疏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门口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1.4米范围不应设置踏步。

6. 场所内不得设置吊顶,房间之间应采用不燃烧墙体分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

7. 每层必须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每个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应当设置一个独立式火灾报警器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按照每75平方米配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疏散通道、楼梯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应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距离不应超过5米;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8. 配电线路应暗敷,当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上。

9.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0.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疏散门的宽度不小于1.1米,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除首层外的楼层设有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的阳台,或疏散楼梯能直通天面(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学生接送站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暂托学生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

(二)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第十四条 学生接送站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年复检一次。

(二)工作人员数量与接受暂托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25人以下的,除管理人员外,另外至少配有1名工作人员,之后每增加30人,至少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学生接送站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及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学生接送站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学生接送站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学生接送站,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第十八条 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品必须分别取适量的样品,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学生接送站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接送站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一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合理收取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学生接送站、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学生接送站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学生接送站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学生接送站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应当建立学生接送站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接送站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市民政局同意后,于当年5月31日前报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民政、卫生、消防、教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接送站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学生接送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学生接送站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应当将学生接送站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社区(村)应当将学生接送站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站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后1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学生接送站的托管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或市民政局。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接送站,不得在学生接送站兼职。

第三十四条 学生接送站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当地镇(街)社会事务办或市民政局投诉。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或市民政局接到托管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接送站违反消防或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接送站违反卫生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的,市民政局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学生接送站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批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四十条 未经市民政局批准或未经登记的,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条 学生接送站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在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晚托服务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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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


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

意见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对于克服当前经济困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发动和依靠全路广大职工,认真贯彻落实,搞好铁路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

一、把握机遇,搞好铁路的治理整顿
1、改革开放以来,铁路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客货周转量平均每年递增670亿吨公里,每公里铁路担负的客货运输密度平均每年递增110万吨公里,都居世界铁路的首位。我国铁路在装备低水平、运输高负荷、能力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挖掘潜力,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第一步目标,
即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的实现。这是全路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支持下,奋力拚搏的结果。
2、铁路工作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面临严重的困难,存在不少问题。
——运输能力严重短缺,客货运输紧张,成为国民经济突出的薄弱环节。
——运输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转,修理能力不足,该修理的不能及时修理,该更新不能及时更新,难以支撑日益繁重的运输任务。
——运输安全不稳,特别是旅客列车事故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杜绝。
——企业管理基础薄弱。一些单位运输纪律、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松驰;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定额管理、技术管理不严;高消耗、低效益、高投入、低产出的现象比较普遍,浪费比较严重。
——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路风事件时有发生,服务质量下降,特别是以车谋私问题在社会上反映强烈,严重损害铁路的声誉。
——治安状况不好,部分站车秩序混乱,暴力性犯罪和恶性犯罪不断,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被盗严重。
3、中央决定,从1989年起,用三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对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对铁路来讲,既是良好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国民经济在治理整顿中,压缩社会总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有效供给,克服生产、建设、流通领域的严重混乱现象,对铁路运输需求的增长幅度较之过去会有所减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优先安排好铁路建设项目,
增强运输能力,这都为铁路的治理整顿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条件和良好的机遇。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铁路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第一,过高的工业发展速度虽然逐步回落,但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仍将达到百分之五、六,这对运输能力已经十分紧张的铁路来说,运输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第二,铁路自身的治理整顿任务十分繁重,要在短短
几年内完成,非下大力气不可。第三,铁路一方面要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整顿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准备后劲,以适应国民经济整顿后的发展要求,而铁路建设资金短缺情况在相当时期内还难以缓解。
因此,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决不意味着运输能力与运输需要的矛盾缓解了,铁路的压力减轻了,工作可以松口气了。全路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坚持稳定、鼓劲、团结、务实,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千方百计完成治理整顿任务,使铁路以新的面貌屹
立于国民经济之林。

二、铁路治理整顿的重点和目标
4、根据中央关于治理整顿的总体目标和部署,考虑到铁路治理整顿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1989年的基础上,再用三年时间,即1990—1992年进一步进行治理整顿。努力做到:强化基础,扩大运能,确保安全,端正路风,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准备运输条件

5、铁路治理整顿的重点:一是调整结构,理顺关系;二是抓基础,上质量,保安全,正路风;三是整修运输设备,加快还失修欠帐;四是挖潜扩能,努力提高干线限制口的综合运输能力。我们要在今后三年进一步治理整顿中,集中力量在以上四个方面切实抓出成效来。各单位要根据
全路治理整顿的重点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定期检查,确保实现。
6、调整结构,理顺关系。
——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出发,适当调整铁路投资结构。在铁路线路的通过能力和机车车辆输送能力上,鉴于“七五”期间机车车辆的生产能力有较大的提高,因此需要增加线路的投资比重,适当压缩工业建设投资比重,使铁路运输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配套发展,提高综合运输能力。

在旧线技术改造和新线建设的关系上,抓紧沿海铁路一万六千公里技术改造配套投产,适当增加新建铁路投资比重。在地区上,随着中西部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开发,适当增加中西部铁路投资的比重。
——调整机车车辆配修造的关系。大打机车车辆配件翻身仗,增强配件生产能力,并实事求是地理顺配件价格,建立鼓励配件生产的机制,在三年内改变配件生产供应不足的状况;适当增加修理厂的投资,加速正在建设的修理厂的配套投产,使机车车辆修理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要
通过治理整顿,使机车车辆配、修、造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调整运输生产与职工生活设施的关系。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力所能及地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在治理整顿期间基本还清铁路沿线职工缺水、缺电的欠帐,逐步改善职工特别是生产第一线职工居住条件,解决行车公寓不足和管理不善的状况,积极安置职工待业子女的
就业,稳定职工队伍。
7、抓基础,上质量、保安全,正路风。
——安全不稳,路风不正是铁路工作的两块“心病”,特别是路风问题,有的已发展到令人难以容忍的境地,必须下决心进行整顿。要把安全和路风作为衡量铁路搞好治理整顿的重要标志。搞好安全和路风,要从基础抓起,提高企业管理的素质、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及设备素质,努
力做到确保安全,端正路风。
——要在加强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班组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负责制和各项安全规章、标准,把安全工作纳入科学管理的轨道,同时要积极开发和装备保证运输安全的新技术设施,增强人机结合控制安全的能力,使运输安全取得突破性进展。
围绕防止冒进信号、错办进路、超速行车,要做到运用机车全部配齐机车“三大件”,新造机车没有“三大件”不得出厂投入运用。同时干线上要实现站线电码化以及列车速度监督记录装置。
围绕车辆安全,要在干线上建成红外线探测网,完成货车制动、挂瓦、油线三室的技术改造,客车RC0轴的淘汰、轴箱密封改造,主型客车全部加装轴温报警装置。
要加强安全设备的维修、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操作规程,有效地发挥安全设备的作用。对安全设备的制式系列,要实行归口管理。
改进和增加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增设救援点。
——切实加强路风建设的领导,实行路风建设逐级负责制,像抓安全生产那样抓路风建设。要建立路风建设的监督机制,把路风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经常深入地对职工进行“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教育、法规教育和“四职”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要认真贯彻从严治路的
精神,对路风事件必须逐件查实处理,毫不姑息;对路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表彰,以弘扬正气;广泛地开展“做合格服务员、列车员、货运员、装卸工”活动,使站车服务质量有大的改观和提高。当前要把杜绝以车谋私为突破口,全面推动路风建设,力争杜绝重大
路风事件,减少一般事件,使路风朝着根本好转的方向发展。
与此同时,要加强铁路与地方的协调配合,强化铁路治安工作,整顿站车秩序,遏制和打击站车暴力性犯罪和恶性犯罪活动,刹住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的歪风。
8、整修运输设备,加快还失修欠帐。
——运输设备吃老本,失修严重,是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的集中反映。在客观上,运输需求剧增,而运输能力不足,不得不靠拚设备、超负荷运输来完成任务;在主观上对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规律认识不足,修理能力增长缓慢,修理工艺、设备陈旧落后,修理资金缺
乏,以致设备吃老本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近两年采取了一些措施,使设备失修状况开始有所扭转。我们要在这个基础上,把整修运输设备,扭转设备吃老本作为铁路治理整顿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使设备修理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用足、用好设备大修资金。1989—1992年四年内确保有80亿元并力争再多一点的大修资金用于还干线上的线路、桥隧、机车车辆、通信信号、水电、大型机械动力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的失修欠帐,力争基本还清。
——正在建设的太原工厂的电力机车修理,唐山、戚墅堰、洛阳、成都、襄樊工厂的内燃机车修理,哈尔滨、浦镇、柳州、苏家屯工厂的客车修理都要集中力量在1991年前建成投产,加快广州车辆厂的建设进度,使机车车辆修理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基本满足修理需要。
——在增加修理能力的同时,积极开展研究和改革运输设备的修理制度,特别是内燃、电力机车的修制,做好修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并进行试点。同时完善设备监测手段,更好地掌握设备的运行状态。
——大力改进和提高机车车辆、线路设备、通信信号及其配件的造修质量,延长关键件的使用寿命,从而减少修理工作量。同时要加强质量管理,搞好质量监督和生产许可证的认证工作,确保设备质量。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运行图要给线路、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大中修留足“天窗”。维修费用要根据新情况制定定额,确保维修的需要。不得把维修费用挪作它用。不得用减少维修支出的办法以求表面上降低成本,该维修的不维修而消极地等待大修。
9、挖潜扩能,增强干线限制口的能力。
——“七五”期间展开的铁路建设工程要抓紧抓好配套和投产,迅速形成综合运输能力。衡广、大包、南同蒲、胶济、滨绥、牡林复线,北同蒲、郑宝、贵昆、川黔、郑武电化、京秦、商阜、大沙新线要收尾销号,从而使晋煤外运、东北东部的煤炭外运、西南煤磷外运和沿海南北运输
能力得到增强。三年内晋煤外运能力增加4500万吨左右;东北东部煤炭外运能力增加1000万吨左右;进出关运输能力增加500万吨左右;西北的天水限制口增加400万吨左右;西南的宝成、襄渝线入川能力增加600万吨左右;湘黔线增加400万吨左右;华东南北二通道增
加900万吨左右;京广线广水口增加700万吨左右。
——着手建设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路网骨干新线,既改善铁路布局,增强运输后劲,又分担旧线的负荷。如进出关的秦沈线、通往西北的宝中线、分流京广和津浦的衡商线、通往西南的西安——安康线和南昆线等。这些骨干线的建设已经滞后,今后要象“七五”进行的“南攻衡广、北
战大秦、中取华东”铁路建设的“三大战役”那样,集中力量加快修建步伐。
——为使投资集中用于重点建设工程,要大幅度压缩一般性建设的投资。在治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准建设新楼堂馆所,不准搞那些不讲实际,不讲效益的超前的办公设施现代化。要限制不必要的改善条件的投入,重复和利用率很低的机械设备投入以及辅助生产性投入。

三、严格纪律、整顿秩序,提高运输组织水平
10、当前运输设备超负荷运转,能力严重短缺,是造成运输全面紧张的重要原因。但是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运输纪律、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松弛,运输秩序不正常,运输均衡性差,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也虚糜了能力,使本来已经紧张的运输能力更趋紧张。因此,在积极进行技术
改造,扩大运输能力的同时,要坚持眼睛向内,从严格纪律,整顿秩序,搞好协调入手,提高运输效率,挖掘运输潜力。
11、强化运输统一指挥,使铁路大联动机更加协调和优化运转。在实现列车运行图和执行日班计划上,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统一指挥,行车有关部门、工种必须服从列车调度员的统一指挥,绝对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同时要切实搞好运输方案,提高日班计
划的质量;要坚决制止为了局部利益而在计划安排、装车方向、安全正点等方面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不良作风,以利于运输指挥的集中统一。
12、以运行图为中心,整顿和建立稳定、正常的运行秩序。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货源、货流和设备能力的基础上,编制质量较好、统筹兼顾、切合实际的运行图。车、机、辆、工、电各部门的工作都要以运行图为中心协调动作,做到车流与运行线的紧密衔接。
要整顿好列车运行秩序,提高列车的正点率,首先是运输能力紧张的干线客货车列车的正点率。客货列车始发和运行正点率要稳定在“双九五”、“双九零”以上。
路局之间、分局之间分界口要做到按图交接车,并把分界口按图交接车作为考核路局、分局运输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
13、坚持计划运输,提高计划质量。努力克服计划外多、计划落空多、计划变更多的“三多”现象。计划外物资必须纳入旬间计划,变无计划为有计划。限制口的装车数量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对重点物资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装运。在运力分配上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向重点产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倾斜;对国家明令公布淘汰和停止生产的产品不予承运,发挥铁路在国民经济中的调控作用。

四、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14、强化企业管理是铁路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战略措施。它既是克服当前困难,提高效益,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没有改革,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没有管理,调动起来的积极性也不能很好地发展、转化为新的生产力。

因此,必须克服“以包代管”的现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认真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向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的轨道转移,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增加效益。
15、整顿和完善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加强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的管理,理顺行文权限和关系,保证各种规定的协调统一,逐步走上以法治路的轨道。
——下大力量健全和完善定额管理、成本管理、收入管理、资金管理、经济核算、全面质量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管理。要根据近几年新技术新装备的发展情况,坚持平均先进原则,修订劳动定额、流动资金定额、物资和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执行,严格考核。要完善全面经济核

算,进一步加强站段、车间、班组三级核算,形成核算体系。


——班组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企业管理基础的基础。强化企业管理就要从班组抓起,搞好班组建设,严格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实现班组作业标准化、管理标准化。认真培训班组长和班组骨干,充分发挥工人管理员的作用。
——从铁路大联动机的特点出发,切实推行和加强各部门之间、各专业之间、各环节之间的结合部的管理工作,进行整体优化,实现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
16、集中精力抓好“三治”,即机构人员上治肿,分配上治乱,人员素质上治低,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加强劳动力管理,严格控制职工总量增长。坚持按劳动计划和编制定员配备人员,禁止超计划用人。动用自然减员指标招工仅限于补充运输生产主要工种和新建投产项目。禁止超员单位调入职工。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归口管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精简机构
,禁止机构擅自升级。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确保主要工种岗位需要,改变一线紧、二线松、三线肿的状况,首先作到增产不增人或少增人,进而实现增产减人。
——加强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工资基金的使用要以工资计划为依据,严格控制。要从制度和管理上解决分配渠道过多,工资结构不合理和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要切实整顿单项奖和一次性奖励办法,严格禁止乱发奖金。工资分配要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和审批,防止政出多门。奖
金数量要按规定进行统计,不得弄虚作假。要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纠正分配倒挂,确保生产第一线主要工种的收入适当高于其它工种,做到工资分配既同本单位、本人的效率、效益挂钩,又有利于大联动机的优化运转。要增加奖金分配的透明度。领导干部的奖金要认真执行申报制度,
并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对在职职工,特别是生产第一线工人,要根据培训计划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新招工人,一定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过政治、业务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顶岗。要从铁路的实际需要
出发,制定技术学校发展规划,实现生产一线主要技术工种在两三年内做到变招工为招生。对国家教委确定的企业教育综合改革八个试点单位的试验工作一定要切实做好。
1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真正过几年紧日子。
——大力控制支出,不含折旧的单位运输支出的增长应逐年有所下降;工业企业的百元产值成本率和供销企业的流通费率应逐年有所下降;施工企业成本降低率达到2%左右;事业单位的事业费要严格控制。
——整顿财经秩序,使财经纪律松驰状况有明显好转。要坚决取缔小金库,建立健全收入、资金、成本管理的规章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加强资金的运用和管理,逐步改善铁路资金的供应状况,保证资金的平衡,扭转透支、亏空的局面。
——坚决执行从紧的财政政策。要控制差旅费,不准用公款游山玩水,请客送礼;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劳保用品颁发制度,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和数量,不得用高档商品代替一般劳保用品;对控购商品要从紧掌握,尽量不购、缓购。
18、加强铁路建设的宏观管理。
——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和更新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开工审批,由铁道部统一管理;更改、大修资金增加部集中安排的比重。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的立项,必须做好前期工作,认真论证,并建立项目负责制。要严肃计划纪律,制止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重点建设中的“搭车”工程
以及计划外工程等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
——整顿铁路建设市场,加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管理,清理不适宜承担铁路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队伍,查处无证或越级承揽任务、非法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行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19、在加强企业管理的基础上搞好企业升级工作。要总结企业升级的经验,进行充实、完善。要坚持升级标准的严肃性和先进性,修订和调整现有升级标准。要抓好已升级企业的复查工作,巩固企业升级成果。
20、扎扎实实地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要广泛深入地发动职工开展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要大力组织增运增收,堵漏保收,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大力节约能源,在一切环节上精打细算。认真进
行清产核资,加强铁路的资产管理工作。
21、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预警和提供决策信息的作用。认真执行《统计法》,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国家和铁道部的统计规章统计,坚决刹住弄虚作假的歪风,主要指标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都要真实可靠,没有“水份”。
22、加强审计工作,完善铁路审计制度。要认真执行《审计条例》,大力加强对铁路各项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格依法审计,维护财经法纪。

五、积极健康地发展多种经营
23、发展多种经营是铁路事业战略发展的需要,应大力开拓,积极推进。
——在清理整顿公司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兴利除弊,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铁路多种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
——健全和加强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妥善解决多经企业的纳税渠道。多经企业的经营活动要与主业分开列帐,严格独立核算;一切收支必须入帐,不得搞小金库。多经利润要按规定提取生产发展、福利、奖励三项基金。不许用多经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
——调整铁路多种经营结构,逐步向生产型实业和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制定鼓励多经企业开发生产型实业的扶植政策。要引导铁路局、工程局、工厂兴办多种经营骨干企业,开发拳头产品,增强经济实力。
——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乱加价,搞好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并纳入规范化轨道。

六、完善承包,深化改革
24、在治理整顿期间,铁路的改革要围绕治理整顿来进行,改革的内容、措施和步骤要服从治理整顿的大局,以利于治理整顿任务的实现和铁路事业的发展。但决不意味着改革停顿不前,更不是要走回头路,不要改革,而是要求做到治理整顿和改革密切结合,使改革不断深化。
——实事求是地调整部分单位的承包指标,做到指标积极可靠,经过拚搏可以完成,以调动承包单位的积极性。
——从铁路“高、大、半”的特点出发采取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强化企业的约束机制,建立包保体系和奖罚制度,以发挥大联动机的整体功能。
——在认真总结“七五”铁路经济承包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和提出“八五”铁路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不断探索和完善铁路深化改革的路子。
——建立科技与运输生产相结合的机制,增加科技投入,制定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办法,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运输生产力,促进铁路事业发展。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发挥各部门、地方、企业和各方人士的积极性,制定办法,多渠道集资修建铁路,同时逐步推广广深铁路“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经验,加速铁路发展步伐,改进铁路经营。
——加强铁路与各部门、地方、企业的合作关系,为完成和超额完成运输计划,铁路与各部门、地方、企业之间要建立必要的相互保证条件,以取得更多的支持,共同改善铁路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
——坚持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资,搞好技术引进。要进一步开拓对外渠道,扩大铁路贷款的规模,弥补国内资金不足,以加速发展铁路。加强外资管理,对已贷入尚未支付的外资,要尽快投入使用,形成运输生产能力;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要努力消化吸收,尽快实现国产化。
——扩大对外交往,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已有对外渠道和窗口,积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进出口业务。特别要扩大铁路工业产品和技术出口,逐步改变过去只进不出的基本格局。

七、团结奋斗,共渡难关,努力完成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任务
25、加强党的领导是实现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任务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充分发挥铁路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调动全路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铁路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认真组织党员和职工分层次、有重点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持久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进行形势、国情和路情教育,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铁路和本职工作的教育,进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教育。

通过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坚定政治方向,树立搞好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信心,增强全局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
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兴学习之风,大兴深入基
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之风,大兴廉洁勤政之风,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共渡难关,胜利完成铁路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任务。



1990年4月9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监察部等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6]6号

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中央编办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农业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地方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扶持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通知》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有关部门负责收回。
《再就业优惠证》在核发证件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适用。《再就业优惠证》仍沿用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式样,须注明持证人原属身份,具体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三)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通知》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免收费政策。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
(八)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通知》)执行。
(九)各地建设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三、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十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的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执行。
四、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十四)各地要通过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五、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十五)完善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各地应按照《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定就业困难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摸清就业困难对象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做好这项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首先满足困难对象就业的需要。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可按《通知》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可帮助其办理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手续,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关于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七)各地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出明确的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对各地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地要制定免费就业服务年度计划,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各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资金。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十八)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按原办法执行。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定点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落实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以培训券等补贴方式进行帮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有关人员的年度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作出相应的资金预算;制定考核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的具体办法。对定点机构的培训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任务考核、质量评估、财务审计和公示。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机构可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的应进行批评、限期整改,资金相应调减;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
(十九)积极主动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加快基础工作,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参加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鉴定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示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做好相关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规划,提出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建设,并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费和运转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地级以上城市建设统一的数据库,保证就业服务信息与失业保险信息的相互衔接,并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与其他各类社会保险信息的有效联动;优化业务流程,统一数据标准,建立一站式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服务体系;推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形成覆盖全市的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按要求建立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的分析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做好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上报工作,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要建立劳动力市场网站,开展政策宣传和信息查询服务,完善网上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功能。
七、关于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二十一)各地要对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提出任务目标和相应工作要求。加强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培养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进一步落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开展对工作人员的轮训。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
(二十二)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中办发[2005]18号),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后需进行失业登记的,各地要按规定予以办理,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收费政策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二十三)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不合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歧视性规定,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重点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维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长效机制及适合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办法等方面进行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广。
(二十四)各地要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日程。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效应,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二十五)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八、关于开展失业调控
(二十六)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起联合运作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群体过于集中。要着重对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裁员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安置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督促抓好落实。
(二十七)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坚持成熟一户操作一户。要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前期准备阶段,企业要切实做好有关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后,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企业进行指导,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并与企业共同开展面向职工的再就业指导培训,使职工了解再就业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共同妥善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要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再就业。
(二十八)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岗位的平稳转换。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享受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执行。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指导改制企业及时与安置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中央管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涉及的富余人员数量应及时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二十九)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当地规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调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控。
(三十)各地要结合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直接产生的影响,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特别对结构调整任务重的地区,要加强失业预警,指导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九、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一)要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就业逐步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要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各地还可探索建立鼓励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三十二)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当地规定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账,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三十四)东部各省市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试点办法,认真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
十、关于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三十五)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通知》要求,国务院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组成,国务院办公厅参加。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市也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十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全国的目标任务,确定本地区的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的具体目标,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特别是要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五项工作,确定任务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应措施,层层分解,推动落实。
(三十七)各部门要在当地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按照《通知》要求,履行部门职能,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就业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群众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改革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
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
建设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县域经济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政策建议。
商务部门要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协调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研究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下岗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教育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组织青年、妇女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扶持青年、妇女创业,努力拓宽青年、妇女的就业渠道;加快青年、妇女就业服务阵地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三十八)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三十九)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四十)加强信息统计和协查。各级统计、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劳动力调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及时进行通报。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建设、农业、商务、国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物价、统计、编制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中央编办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