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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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促进科技进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
(二)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正确的产业导向和技术导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转化:
(一)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市场前景预测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能形成产业规模或者能形成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国内、国际经济竞争能力强的;
(三)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本省资源、节能降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有利于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企业、行业技术水平的;
(五)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及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
(六)加速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通过竞争,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不得转化应用: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
(二)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长远发展的;
(四)虚假、不成熟的技术。
第八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引进、吸收先进技术或自主开发科技成果,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开发有竞争力和技术附加值高的产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九条 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的技术开发机构,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独立或联合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采用农业科技成果。
科技人员到农村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巩固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专业队伍。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民间科技推广服务组织的作用,促进各类农村适用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自办或依法通过联营或自主投资、技术转让、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同国内外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建立科工贸、科农贸一体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后,可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项目招标、成果鉴定、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技术示范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发挥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和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经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检测、评估、咨询、信息服务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和取得执业资格后,可开展相关业务,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科技成果的检测和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技术经纪组织和技术经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依法设立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转化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开发机构、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吸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投资和捐助,建立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科技三项费的3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市、州(地区)、县(市、区)的科技三项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应逐步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投入和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从乡镇企业的发展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乡镇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省内首次开发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产品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用于产品的研制、开发和规模生产。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开发、中间试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优先发放配套贷款。
第二十六条 推进全省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贷款担保组织。各级各类保险机构应为科技成果提供信用、产品责任等各类保险保障服务。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从新增利润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中提取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
单位可与职工签订在职期间或调离本单位、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职工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科技人员调离原单位,应用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应通报原单位,原单位有权要求一定的补偿。科技人员在原职务技术成果上开发出的具有新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除合同约定外,该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开发者所有。
第三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软件著作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委托转化的,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著作权;
(二)合作转化的,合作各方共同享有软件著作权;
(三)后续开发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如后续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软件著作权归合作开发者共有,需要转让的,应征得共有人的许可。
第三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一方声明按商业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未经权利许可,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者转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实行重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应从所转化、开发项目的新增留利中连续三至五年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以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从转让该项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属社会效益型的成果,由成果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科技成果检测或评估证明的,由检测、评估机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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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外科医生二名(创伤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麻醉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贾梅纳中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与乍得之间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级医生每人每月工资3500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美元。

  第六条 乍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两辆汽车(包括油料和司机),汽车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将免除缴纳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将为中国医疗队队员免除直接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生活上的必要便利。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乍方应保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乍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到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乍方如要求延长本议定书的期限,应于六个月前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四日在恩贾梅纳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乍得共和国
  乍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计划和合作国务秘书
      杨永瑞              萨莱赫·马赫雷布
     (签字)               (签字) 1988-0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外科医生二名(创伤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麻醉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贾梅纳中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与乍得之间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级医生每人每月工资3500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美元。

  第六条 乍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两辆汽车(包括油料和司机),汽车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将免除缴纳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将为中国医疗队队员免除直接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生活上的必要便利。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乍方应保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乍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到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乍方如要求延长本议定书的期限,应于六个月前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四日在恩贾梅纳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乍得共和国
  乍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计划和合作国务秘书
      杨永瑞              萨莱赫·马赫雷布
     (签字)               (签字)
从公安理论研究中形而上学的缺乏谈思想解放和创新问题 

李 龙(宁夏警察学校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我国公安理论研究的滞后与思想解放和创新不够互为因果,而后者又与研究中“形而上学”的缺乏有关。由此出发,文章评述了“形而上学”的本源含义,列举了公安研究中“形而上学”缺乏的表现及付出的代价,分析了其原因。最后提出了公安理论研究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要解决的三个问题即:重视营造理论研究的氛围;投身于火热的公安改革实践;牢记神圣使命,培养独立人格,树立良好学风。


关键词:公安 研究工作 解放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公安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加强,公安理论研究工作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近20多年来,公安研究工作已经形成了有机构、有队伍、有阵地的基本格局,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在指导实践、提供咨询、帮助决策、完善学科建设等诸多方面已经并正在发挥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在肯定这一主流尤其是跨入新世纪的时刻,认真清理和冷静反思以往的公安理论研究工作,也有缺憾。例如成果转化为战斗力的速度较慢;研究成果的数量尤其是质量尚待大力提高;研究领域尤其是一些敏感性较强的领域尚待大力开拓;研究进展游离、落后于实践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研究中务虚方面缺乏哲理性思辩,务实方面又缺乏实务性指导的问题仍待解决;基础性研究和学科体系的构筑仍然任重而道远等等。本文认为,凡此种种表现无不与研究工作中的思想解放和创新不够有关,而后者又与长期以来研究工作中“形而上学”的缺乏紧密相关。因此,公安理论研究在新世纪要有新的更大的发展和突破,充分体现和发挥自身的价值、地位、功用,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在继续重视对“形而下学”问题研究的同时,积极认真地对待“形而上学”的问题,以求得思想的进一步解放。
一、公安理论研究中“形而上学”缺乏的表现、付出的代价及形成的原因:
(一) 形而上学及相关问题点论。
提起形而上学,我们习惯地将它认做是一种与唯物辩证法相对立的一种唯心的、静止的、孤立的、片面的思想认识论。实际上,这只是一种从特定角度出发产生的认识观。从哲学和文化发展史的本源看,形而上学主要是指特定时期社会文化结构中处于“本体”地位且相对固定的人类理性思维认识成果,它与同处文化结构中“实用”地位的形而下学相对立。譬如亚里士多德的名著《形而上学》就是研究关于宇宙存在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著作。黑格尔在《自然哲学》中也说:“形而上学无非就是普通思维规定的范围,好比是透明的网,我们把全部材料放在里面从而才能使人理解。每一个有教养的意识都有自己的形而上学,有这种本能式的思维,这种存在于我们之内的绝对力量。”如果说黑格尔的这一论述略显晦涩的话,那么笛卡尔的论述更加明晰,他在《哲学原理》中指出:“全部哲学就像一颗树似的,其中形而上学就是根,物理学就是干,别的一切科学就是干上长出的枝。”这是从科学种类发生的次序、地位、角度进行的整体确定。那么对于做为主体的人又如何呢?伟大的哲学家康德曾说:“形而上学是人类理性的自然趋向。世界上无论什么时候都需要形而上学,尤其是每个善于思考的人都要有形而上学。”(《形而上学专论》)。从以上极具代表性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从古希腊罗马时代至近现代以来,形而上学一直是西方哲人和西方文化所极为关怀的重大课题,这一课题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回答个体和人类整体所关心的人与宇宙的本源(体)。围绕它所进行的永恒思辩和不懈争议,使西方思想蕴涵出了可贵的超越风范、怀疑主义精神和理想追求热忱。这种形而上学的高度发达,影响了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和管理理念。在它们的学科结构中,应然性理论和实然性规定总是既矛盾又统一,既趋合互补又分裂独立地以二元对立的形式存在、耦合、发展着。反观我国传统文化,形而上学与形而下学实难分清,历史上我们的贤士们尽管提出“形而上学谓之道,形而下学谓之器”的观点。但并未深入持久地对??前者进行研讨,而更多强调的则是天人合一;体用不二。关心的是“治国安邦”、“修身齐家”、“养心炼性”,规范的是“人伦纲常”、“君臣之道”。对宇宙本体学和个体思维学缺乏足够??的热情或持久的关怀。这种历史现象在近代以后虽有改变,但远未改质。近代以来,西方的科学技术和民主政治理念虽然冲击了中国的宗法礼教,但那时我们所向往、羡慕、接受、认同的乃是西方的“坚船利炮”等实用科技。西方文化中的形而上学仍遭冷落和鄙视。在五四之后我们引进科学较多,而引进西方的法理念和法制化管理方式较少就是例证。这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传统思维、文化对形而上学的冷漠态度。而这种冷漠使形而上学中固有的合理性成份尤其是其独立的、超越风范的思维精神被扬弃,使思想解放的滞后性更符合传统的要求。这种延续至今尚存深刻痕迹的状况其弊端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期反映不明显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则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对于起步较晚、受禁锢时间较长、左倾思想危害较大的公安研究尤其如此。从这一角度看,公安研究中形而上学的缺乏是导致思想解放不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在因素,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 公安研究中思想解放和创新滞后的表现。
从公安改革实践与公安理论研究对比的角度看,公安研究中思想解放和创新不够是一个客观现实。其表现形态具有多样性,以下几种尤其具有普遍典型性:
1 .公安研究及其做为物化形态的成果总体上仍然量少质弱,导致应有的指导实践的功能在基础架构上先天不足。理论研究的目的和价值不是为研究而研究,为理论而理论,而在于指导实践。为此,研究工作既要立足现实,指导实践,又必须超越现实,预见未来,同时研究工作的物化形态--研究成果也必须达到一定的质和量的积累。唯此,理论功效的发挥才能有现实基础,才可能对纷繁的实践活动进行比较鉴别、分清良莠,研究工作自身也才能具有超越现实的条件。从近20年的实际来看,在此方面我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研究中探讨理论并且往往是一般理论的多,结合实际的较少,导致经院型研究盛行,务实性研究缺乏,难以回答实践难题,难以界定新生事物的性质,因而也就难以发挥作用。公安研究成果(本文界定于社科范围以内)数量虽多,但除去政论型的、文件传输型的和有调无研型的以外,真正高屋建瓴,有真知灼见的仍然缺少。
2、 对丰富的公安实践活动难以在理论上及时做出辨析、评价、引导,理论落后于实践、解释实践的现象大量存在。公安研究指导功能的缺憾带来的必然结果是理论超前性的丧失和与实践同步性的脱离,这使得对丰富的公安实践尤其是改革实践活动往往缺乏及时的评价、辨析、引导。从而使有的实践活动在现存的法律、法规、政策中找不出依据时横遭批评、指责,甚至抵制、压抑。从政法领域内近20年的改革力度、深度、广度来看,公安改革明显落后于检察、审判、律师、公证、司法改革,与此相对应的现象恰好是公安理论研究同时落后于检察、审判等司法理论研究,此种现象决非偶然之巧合,而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种现象使得公安研究工作某种程度上成了实践活动的附属品、说明书。譬如近年来,社区警务、警署制的兴起、110报警服务台的出现,刑侦改革、派出所改革的实施,济南交警模式等丰富多彩的公安改革活动无不是在逐步的摸索中由一线实战者践行出来的,而在这种最需要指导摸索过程的时刻,却难以看到理论先导的影子。而在实践成功尤其被上级部门肯定、推广后我们的理论则纷纷出笼,论述其合理性、必要性、重要性等等。本文认为,这种现象实在是理论研究的悲哀,长此以往,理论之树只会枯萎,不会长青,难以与实践形成红花绿叶、相映成辉的喜人景象。
3、 研究工作自身的地位有待提高,研究者的人格品质有待塑造。
对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视程度实际上反映着对科学的认识态度。当然,一项工作地位的高低取决于众多因素,尤其是自身功能的发挥状况。但从史学角度来看,我国历史上除少数朝代(如春秋、汉唐等)以外,大部分朝代均不如国外一些国家(如古罗马、德、法、英、美、日、等)对研究工作那么热衷,那么重视。君王臣吏将其做为“花瓶”以粉饰自己、标榜自己、为已服务者有之,供其俸禄、使其研究权术、治术、寿术者亦有之,而使其研究国家发达、民族强盛、社会进步之道者鲜而寡见。同时,那时的智者贤士也常常将侍奉、取悦于君臣做为已任,得其宠者入其仕途,忙于宦海官场、失其宠者循入山林,归于“自然”,独自逍遥,不问世事。这一方面使研究者将“从政”做为自己行为的追求目标而研究工作自身则只起敲门砖的作用。所谓“学而优则仕”就是例证。另一方面,研究者自身的人格品质尤其是独立品格日遭沦落,成为政治、君王之附庸。在这种情形下,当然就没有了研究工作的地位,没有了研究者的独立精神和超越品质。这同样反映着他们对形而下学的热衷和对形而上学的不屑。这种价值取向中官本位化的影响极为深远。在现时代,我们有的研究机构及研究工作中也存在着形备而神不具的现象。如一些科研(调研)部门中实际上真正从事科研调研工作的人员、时间并不多,更多情况下则成了主管部门领导的秘书班子,研究工作缺人员(尤其是高素质的人员)、少计划,有的几年出不了多少成果。这种变异现象的长期存在、消蚀了研究者的思维品格,淡化了研究工作自身的地位。因此,如果不从思想上彻底改变对研究工作的传统认识,公安研究也将难有大的改观。研究者自己如果不具备超越风范、独立思维品格,研究成果也终将难有,已有的地位也会因成果的鲜见而丧失。
(三)、公安研究工作中思想解放和创新滞后的原因检讨                     
公安研究中所以出现思想解放和创新滞后的现象其原因复杂众多,简单地说,它们是与以下三种因素互为联系的。
1、自身因素。从公安研究工作自身来看,起步晚、基础弱、研究工作者少是客观现实。公安学科长期依附于政治、政法类学科,独立时间短,自主性差,一些基本的概念、原理尚在建构,自身休系还不完善,导致研究起点低,成果少。加之研究中存在诸多缺憾,如形而上学缺乏、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盛行等,导致研究者个人理性张扬不够,个人理念缺乏,唯上、唯书兴盛,唯实求真的学风欠缺。
2、思想因素。公安工作是国家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路线指导下,公安工作的职能以专政为主。对刀把子的片面强调淹没了公安工作的其它功能,工具论思想深入人心,影响颇大。这种现象导致公安研究中形成诸多误区:一是认为公安工作主要以政策指导为主,理论指导意义不大,导致对理论研究工作重视不够。二是由于公安工作政治性强,加上文革期间学术问题政治化现象的泛滥,一些研究者对公安研究至今心存余悸、怕贴标签、怕涉禁区,导致对改革实践中的新生事物浅尝辄止,甚至不敢去认识、调研、提炼。对国外的优秀研究成果不敢大胆去评介、推广。从而导致公安学领域中学派稀少、流派缺乏,比较研究不热,争鸣现象鲜见。
3、客观因素。与全国各行业或者其它政法系统的改革相比,公安改革工作相对来说其进度.深度.广度都有所滞后。使得公安研究工作和思想解放运动缺乏实践基础和素材。
二 积极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为繁荣公安研究不懈努力
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已经一再证明了解放思想的极端重要性。解放思想是邓小平同志十分关注、强调的问题,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他在为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做的准备会议(即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所做的主题报告“解放思想是当前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中”强调指出:“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方法和措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1页)。这一论述是我国解放思想的一个宣言书。在当前乃至今后,“在走向新世纪的新形势下,面对许多我国从来没有遇到过的艰巨课题,邓小平理论要求我们增强和提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语)。国家发展必须如此、事业进步必须如此、公安研究也必须如此。
解放思想和开拓创新不能脱离实际,必须坚持以实事求是为基础,尤其要以邓小平理论体系中关于解放思想的重要论述为根本。结合公安研究及实践工作的实际,本文认为,公安理论研究要做到解放思想,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营造重视研究活动及成果的氛围。
应该说公安研究工作近年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因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就普遍性而言,重视程度尚需加强,力度尚需加大。当前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中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研究活动、推广研究成果的氛围在有些时候,有的单位尚不浓厚。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存。此种现象如不改变,将会大大影响对工作路线的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羊随鞭子走”的被动研究现状仍难改变,更难谈得上创造性、开拓性地开展活动。重视公安研究工作应该从人、物、机制等方面入手;从人的角度看,一是领导者要重视,树立科教建警、强警思想,切实将其提到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二是要建立一支具有比较、鉴别、调研能力、能提出问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找出解决问题办法措施的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研究队伍。从物的方面看,就是要舍得投入,使研究活动的开展有一定的物质保障,做到投入上计划到位、落实到位。从机制方面看,应建立机构、给予位子,在评比、奖励表彰中将研究人员与其它干警一视同仁,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同时更重要的是建立成果转化机制,防止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笔者相信,随着上述问题的解决,公安研究的外界氛围就会越来越好,研究队伍会越来越壮大,研究工作会焕发出应有的活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研究者要积极投身到火热的公安实践活动之中。
前文已述,游离于实践之外是造成理论封闭化、教条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重视参加公安实践活动,到实践中而不是在书斋中研究问题是解放思想的一个重要途径。投身于实践之中,不仅可以为研究工作积累可靠、翔实的材料,不仅可以克服两张皮现象,更重要的是可以启迪思想、开阔研究视野,在实践中解放思想,修正错误。同时,长期的与实践相结合,可以为研究成果的价值转化提供便捷的途径,可以使研究者与实践者之间产生亲合感,为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 牢记神圣使命,培养独立人格,树立良好学风。理论研究者应有从事该工作的职业修养。从不断的解放思想的角度看,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善于尊重他人,更善于超越他人是不断攀登和抢占新的学术、理论制高点的必备品格。为此,研究者自身应自觉注重对“形而上学”问题的研究,以利于从事物的本质方面、从更高、更具超越性的角度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宏观把握。防止误入歧途,或者随大流现象的发生。研究队伍中应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学者之间、学派之间应相互尊重,取长补短,反对无原则、无事实根据的指责、贬斥、甚至贴标鉴、戴帽子。尤其在当前,研究者个人应戒除浮躁,安于淡泊,牢记使命。“我的使命就是论证真理;我的生命和我的命运都微不足道;但我的生命的影响却无限伟大。我是真理的献身者;我为它服务;我必须为它承做一切,敢说敢做,忍受痛苦”(《论学者的使命》,德国·费希特著,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1页)。研究者应当具备这种大无畏的追求真理的精神。公安改革是一项生生不息的过程,但在这种不断变化的现象后面总是隐含着一定的规则,它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基础。研究者的使命就是去揭示这种带有根本性质的规则,昭示事物应该向规则靠拢而非规则向具体事物谦卑退让的真谛。回顾过去我们发现,我国历史上春秋时期的百家争鸣带来了文化、学术的繁荣,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展望未来,我们相信随着公安研究者个人品质修养的不断提高,公安研究良好学风的逐渐形成,一个健康、繁荣、蓬勃向上的公安研究局面也一定会实现。




作者:李龙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曾在《公安大学学报》、《公安教育》、《政法学刊》,江西、江苏、浙江,云南《公安专校学校学报》、《警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编著有《行政诉讼法实用教程》(主编),《基层公安工作实务》(主编),《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参编),(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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