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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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1988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自1988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 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一)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

第三条 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类饮料)。外籍船员携带上岸的烟、酒每次不得超过香烟四十支、酒一瓶,累计总数不得超出上述本人外留数量。中国籍船员按照《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量予以外留,并必须经海关办理征免税手续后,方准携带上岸。

第四条 不属本规定第三条核准外留的烟、酒,应全部集中储存,由船舶负责人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见附件二)上列明,向海关申报。海关在清单上签注, 并对烟、酒实施加封。船舶负责人有责任为海关加封烟、酒提供方便。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船员、船舶外留的烟、酒不敷实际需要的,可由船舶负责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在海关监管下启封及重封,并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相应变更封存烟、酒的数量。

第六条 船舶之间互相调拨的烟、酒,应当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开列清单,报经海关核准后,在海关监管下办理调拨及重封手续,海关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上签注。

第七条 船舶在我港口免税店购买的烟、酒, 应在送货上船前由船舶负责人持免税店发票清单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封手续。海关变更《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中关于烟、酒的封存数量。

第八条 开往我境内下一个岸口的船舶, 其加封的烟、酒不得擅自启封,由本口岸海关将《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作关封由船舶负责人负责带交下一口岸海关。由下一口岸海关依照本规定继续监管。直驶境外港口的船舶,结关离境后可自行启封。

第九条 对我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在经营国际航运期间,海关按本规定对烟、酒加封留存;在改营国内运输期间,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略)

附件二 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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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3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办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宗旨及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原则,财务公司应定位为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的、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而不能办成全功能的企业内部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混合体。
为加强对财务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9月制定并下发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355号),改变了财务公司经营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之后,又作出自1997年开始取消对财务公司的贷款限额管理,逐步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
比例管理的规定。但从今年第一季度情况看,全国财务公司贷款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相当一部分财务公司自营存贷款严重超比例,用大量的拆入资金发放贷款。少数公司的资产质量较差,出现支付困难,形成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
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财务公司的自营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75%。凡1997年6月30日之前该指标低于75%的公司,要按照稳步发展的要求,逐步增加贷款规模,不得突击放贷;凡该指标超过75%的公司,一律不得增加新的贷款,重点应放在调整结构、盘活存量、降低存贷款比例上,其
新增存款应主要用于减少超量拆入的资金。这些公司,必须制定压缩存贷款比例的计划,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逐家核定压缩比例,监督执行。1997年底要压回所超比例的50%,至1998年底,必须压回到规定的比例之内。
二、财务公司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头寸,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贷款。对拆入资金数额大、自营存贷款比例严重超标的公司,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逐步监控,限1997年底压回到规定比例之内。对压缩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要对其拆借业务采取严
格限制措施,直至暂停其拆借业务。
三、财务公司的内部转帐结算应严格限定在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之间资金往来范围之内,财务公司一律不得直接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联行清算及同城票据交换,已办理上述业务的,限1997年底前清理完毕。
四、财务公司应逐渐提高其资金来源中中长期资金比例。财务公司不得吸收3个月以下的短期存款。至1997年底,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存款余额应不低于财务公司各项存款余额的30%;至1998年底,应不低于50%。
五、财务公司的中长期资金运用限于集团内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及设备的融资租赁,且需要与其中长期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将短期资金长期使用。其中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在集团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于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来源不足时,财务公司可自19
97年下半年开始,按项目向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财务公司债券。财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办法由总行另行规定。
六、财务公司各项贷款(含融资租赁)中用于支持成员单位技术改造的比例应逐步提高,1997年底应达到30%,1998年底应达到50%。
七、财务公司应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凡不良贷款率(逾期、呆滞及呆帐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比例的公司,应抓紧催收,原则上不得增加贷款规模,少数确有必要增加贷款规模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核定其最高增加比例。
八、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考核指标仍按总行下发的《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355号)中有关内容执行。自1997年9月开始,各财务公司在报送非现场检查考核指
标及报表时,应将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例和用于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贷款(含融资租赁)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作为监控性指标报送。
九、上述各项考核指标应分别报送人民币及人民币和外币的合并数字。
十、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必须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管理,按本通知要求完善非现场检查制度。凡盲目扩大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差、出现支付危机的财务公司,其股东单位及企业集团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向其提出整顿要求和采取其他有关措施。




1997年9月3日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参加撰写《学科发展蓝皮书--2003卷》的通知

中国烟草学会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参加撰写《学科发展蓝皮书--2003卷》的通知




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农业专业委员会,工业专业委员会:
  中国科协从2002年开始,组织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编写《学科发展蓝皮书》。在国家局科教司和行业内有关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中国烟草学会参加了《学科发展蓝皮书----2002卷》的撰写工作。
  今年,中国科协将撰写蓝皮书的工作提前进行部署,于2月21日下发了撰写《学科发展蓝皮书----2003卷》的通知。根据中国科协的通知,现将我会参加撰写的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负责人由中国烟草学会秘书长鲁春林同志担任,综述篇由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和《中国烟草学报》编辑部共同组织专家撰写,纪要篇由农业专业委员会和工业专业委员会负责撰写。另外,由于烟草行业没有符合中国科协要求的“由在2002年内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组成”的科技成果,因此不参加成果篇的撰写。
  二、各篇具体撰写人员如下
  1、综述篇(6000-7000字):工业部分由郑州烟草研究院赵明月、罗登山负责撰写;农业部分由青州烟草研究所王元英、刘洪祥负责撰写;学报分析部分由《中国烟草学报》编辑部哈君利负责撰写。郑州烟草研究院谢剑平同志负责全篇的修改和定稿工作。
  2、纪要篇(2000-3000字):按照中国科协“纪要篇一定是反映2002年内的重大学术活动,内容主要为学术交流的新观点”的要求,纪要篇主要撰写中国烟草学会2002年学术年会农业和工业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内容。农业部分由农业专业委员会秘书王刚同志负责组织撰写,工业部分由工业委员会秘书王瑞华同志负责组织撰写.
  三、有关《学科发展蓝皮书----2003卷》写作、完成时间等其它问题,请参阅中国科协“科协发学字[2003]13号”《 关于撰写〈学科发展蓝皮书----2003卷〉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二00三年三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