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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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象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气象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气象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在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气象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工作体系。
第四条 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事业项目属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下列项目:
(一)为地方服务的天气气候监测、气象通信、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气象预报服务系统及气象科研、教育;
(二)农作物气候产量预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节水节能、保护生态环境等服务;
(三)农村、海上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四)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用于农业、渔业、海洋、城市和森林防火、环境监测等服务;
(五)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气象事业规划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及其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为工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所需的气象服务,及时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其他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应及时向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灾情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需要,组织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及其开发利用,加强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应用,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气候状况监测公报。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国际、国内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省气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闽台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第十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向社会播发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该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组织制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变更播发时间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
第十二条 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的专业气象科技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无线寻呼系统、电话信息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气象信息的,应征得制作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三条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需气象资料、气象参数,应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气象资料、气象参数,必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预防管理工作。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避雷防护的建筑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避雷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避雷措施;国家没有规定的,其避雷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由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定期对防雷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气象台站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气象探测、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性施放各类广告气球、飞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技术资格认定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占用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
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确需在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前报经省或国家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率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社会播发非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播发非适时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导致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气象资料、气象参数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技术资格认定进行经营性施放广告气球或飞艇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防雷安全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危害、破坏气象探测环境、非法占用气象探测场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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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2月24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局“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洋资料浮标网资料整理暂行办法”于八七年五月开始实施,并于八八年二月和十月先后两次针对浮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传真的方式作了具体要求。总结近三年来实践,为了更加及时有效地掌握和沟通浮标动态信息,做好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浮标的布放效果和海上作业的安全性,同时强调计划安排和专项费使用的合理性,切实管好浮标,用好资料,提高效益,局制定了“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补充规定
一、海上浮标的动态信息除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船舶调度指挥系统报告外,遇到浮标移位、被破坏、系统工作不正常等可能发生的事件;或浮标海上作业例如布放、回收、巡视、维护等,分局必须及时向局管理监测司报告。
二、有定位功能的海上浮标至少每三天定一次位。遇有热带气旋、台风、寒潮等大风过程袭击浮标布放海域或可能发生跑标移位现象时,要坚持每天定位,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浮标位置和状态。
三、为保证浮标布放的效果,海上作业计划形成后,一切准备工作要细致、充分,各种传感器必须按“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或“MAREX浮标传感器检定暂行办法”实施检定。在基本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方可实施海上作业。
四、布放作业完成后,分局应及时向管理监测司书面报告浮标站位、经纬度、序号、ARGOS PTT号、布放日期和时间(北京时)等要素。由局主管部门及时将上述情况通告各有关单位。
五、各预报单位于12月下旬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当年浮标实时资料在预报业务中的使用情况,并对资料的质量作出评价。预报区台报分局主管部门;预报中心报局管理监测司。
六、冬季来临前,分局要根据负责海域的具体情况,提前做好浮标越冬工作。浮标回收或更换等海上作业十一月中旬以前必须完成,避免被动局面的发生。
七、为确保浮标在位率和正常运转,浮标管理专项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在每年一月底将上年浮标专项费书面报局管理监测司。
八、各分局根据船舶状况,将下年度浮标布放,回收等用船要求纳入计划,于十一月中旬报局船舶飞机指挥中心,并抄管理监测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贵州是我国西部多民族聚居的省份,也是贫困问题最突出的欠发达省份。贫困和落后是贵州的主要矛盾,加快发展是贵州的主要任务。贵州尽快实现富裕,是西部和欠发达地区与全国缩小差距的一个重要象征,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促进贵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先富帮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支持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力度的历史性机遇,充分发挥对口帮扶双方积极性,以提升受帮扶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帮扶工作重点向贫困地区、基层一线倾斜,着力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着力促进双方经贸合作,支持受帮扶地区构建具有自身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体系;着力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强化科技、人才支撑能力;着力建立健全对口帮扶长效机制,形成共谋发展、共同进步的对口帮扶工作新格局,推动贵州努力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和时代要求的发展之路,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科学编制对口帮扶规划,做好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任务,务求实效,推动对口帮扶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开展。
——面向基层,民生优先。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对口帮扶工作首位,资金、项目重点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基层倾斜,着力解决好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优势互补,夯实基础。坚持帮扶方加大支持力度与受帮扶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将帮扶方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与受帮扶地区的资源、劳动力、市场等优势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受帮扶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完善机制,互惠互利。建立帮扶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和完善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对口帮扶方式,完善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实现互利共赢。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国家和社会各界支持下,通过自身努力和帮扶方大力支援,力争使贵州受帮扶地区城乡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特色优势产业体系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时间安排和结对关系
(一)时间安排。对口帮扶工作期限初步确定为2013-2020年。2013年6月底前为工作启动阶段,主要任务是明确对口帮扶关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规划和相关工作制度。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全面组织实施对口帮扶工作。
(二)对口帮扶结对关系。综合考虑原有东西协作扶贫关系、帮扶方财力状况、受帮扶地区困难程度以及双方合作基础等因素,确定对口帮扶工作由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个省(直辖市)的8个城市,分别对口帮扶贵州的8个市(州)。即:上海市对口帮扶遵义市,大连市对口帮扶六盘水市,苏州市对口帮扶铜仁市,杭州市对口帮扶黔东南州,宁波市对口帮扶黔西南州,青岛市对口帮扶安顺市,广州市对口帮扶黔南州,深圳市对口帮扶毕节市。
三、规划指导和资金管理
(一)制定对口帮扶规划。帮扶方有关方面要会同受帮扶地区组织编制本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口帮扶规划,先期开展编制2013-2015年帮扶工作计划,而后以5年为周期编制规划,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协调平衡后,报本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汇总提出对口帮扶总体规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帮扶方要适时会同贵州省人民政府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加强资金管理。帮扶方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帮扶资金。2013年各帮扶方安排的帮扶资金(按实物工作量计算,下同)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以此为基数,以后年度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原有东西协作扶贫帮扶城市2012年度帮扶资金总量高于3000万元的,可以原帮扶资金总量为基数。帮扶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民生工程、干部和人才培养交流、必要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以及社会事业领域,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国家对贵州的专项资金投入,在不改变分配渠道、不改变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可结合对口帮扶规划与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四、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扶贫开发攻坚。重点加强对8市(州)处于武陵山片区、乌蒙山片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内有关县(市、区)的帮扶力度。支持受帮扶地区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开展扶贫攻坚会战。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支持发展产业化经营,着力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受帮扶地区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基层组织等领域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农村饮水、道路、供电、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与全国人民同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深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产业为纽带,加强对口帮扶双方在能源、矿产资源及精深加工、农产品加工、民族制药、特色轻工、新型建材、装备制造、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力度,推进受帮扶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鼓励帮扶方在受帮扶地区共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外贸基地,共同招商引资,共同经营管理;对共建的园区,可比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指导和服务。对口帮扶期间,对园区内入驻的企业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通过技术培训、合作入股等方式在受帮扶地区推广新工艺及适用技术、管理模式,提高产业技术含量和发展水平。
(四)加强干部和人才培养交流。鼓励帮扶方与受帮扶地区开展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工作,加大基层干部培养力度。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西部之光”、博士服务团等人才工作项目,组织实施“贵州专门人才培训工程”、“院士专家援黔行动计划”、领导干部培训计划,支持贵州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支持培养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根据帮扶方吸纳劳动力的能力,组织受帮扶地区富余劳动力到帮扶方培训、就业。推进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每年选送一批贫困家庭学生赴帮扶方接受免费职业教育。支持建设遵义干部学院。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帮扶方要明确单位负责本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口帮扶工作的管理、协调和落实。贵州省要指定相应机构负责对口帮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受帮扶的各市(州)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和相应单位负责本地区对口帮扶工作,保障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贵州省以及8市(州)承担对口帮扶工作的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对口帮扶信息通报、统计监测、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制度,重要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严格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帮扶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其他楼堂馆所建设,严禁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地方研究提出对口帮扶贵州的政策措施,指导科学编制对口帮扶规划,组织协调对口帮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好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