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罪的成因及对策分析/李晓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09:47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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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性侵犯罪,犯罪行为往往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给其家庭抹上一层阴影,对社会也会造成严重危害。2012年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强奸案15件,涉及被告人16人,被害人15人,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找出此类犯罪的特点,分析其原因,寻找预防此类犯罪的对策,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犯罪特点

  (一)被害人的特点

  1、农村中的留守女童。2012年我院受理的强奸案件共涉及15名被害人,其中7名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占46.6%。这7名被害人均生活在农村,父母外出务工,长期由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抚养。

  2、痴呆、精神有疾患的女性。15名被害人中有3名系痴呆、精神有疾患的女性。这3名被害人均系无性自卫能力的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或正在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对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根本不知道反抗,也不知道告诉其家人,被告人容易多次得逞,危害往往也会更大。其中一名被害人在被奸淫后4个多月,其家人发现被害人已怀孕多日才得知此事。 

  3、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女。15名被害人中有2人系未成年少女,她们生理发育虽然已经成熟,但是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人的辨别能力,容易受到引诱,进入被告人设定的圈套。在被侵害时,又不能采取有效的反抗措施,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逞。

  4、娱乐场所服务人员。15名被害人中有1人系一单身俱乐部的走秀女,穿着性感、行为轻佻,被告人邀被害人一起喝酒唱歌后,又将被害人带至宾馆开房,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5、通过网络认识的年轻女性。被害人与被告人通过网络认识后,轻易地答应了被告人的见面请求,并孤身前往,让被告人有可趁之机。

  6、喝酒不计后果的年轻女性。被害人喝酒时不计后果,被告人趁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将被害人带至宾馆等场所,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二)被告人的特点

  1、农村中年龄较大的单身男性。16名被告人中50-75岁的有7人,他们生活在农村,要么一直未婚,要么已婚丧偶多年,缺乏家人的关爱,女性的呵护,对性有本能的渴求,又无从满足。他们看到被害人有机可趁时便挺而走险,对其实施奸淫,以满足自己的性欲望。

  2、血气方刚的青年男性。16名被告人中20-30岁的有7人,他们血气方刚,又未婚,年轻、漂亮的女性对他们有强大的吸引力,他们想方设法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他们的性要求不能得到对方的同意时,便采取强迫手段对其实施奸淫。

  (三)采用的犯罪手段

  1、财物引诱。在对幼女实施的强奸犯罪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认识,从年龄上来说,被告人是被害人的长辈,平时表现出对被害人的关心照顾,被害人的监护人往往也不会对被告人存以戒心。被告人利用幼女年少无知,又禁不起诱惑的特点,利用少量财物作诱饵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发生性关系后给少量财物,让其不要告诉家人。

  2、醉酒之机。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喝酒时,便心存不轨,频繁的与被害人喝酒叙谈,在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时,又假意要带被害人去休息,趁机将被告人带至宾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等被害人清醒时,发现已身处险境,报警为时已晚。

  3、不知反抗之机。被告人见被害人呆傻或正在精神病发病期间,趁无人监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此时毫无性防卫意识,也无性防卫能力,不知反抗,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轻易得逞。

  4、暴力手段。被告人对被害人早有犯意,在被害人与其单独相处时,先是对被害人威胁引诱,在被害人不从的情况下,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有的被害人呼救、反抗都无济于事。有的被害人见此情形,甚至羞于呼救,让被告人的犯罪得逞。

  二、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人原因

  1、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无知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16名被告人中高中文化2名,初中文化6名,小学文化6名,文盲2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楚。如被告人岳某系小学文化,与一精神病患者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岳某对与没有自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及其犯罪的后果并不知晓。

  2、被告人品德低下,缺乏自制力。部分被告人道德败坏,品质低下,身边又没有人对其行为加以约束,长期以往,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陈某强奸案发生后,群众反映此人经常看黄色录像,还与其他妇女有不正当性关系等。

  3、被害人自身原因。被害人交友不善,贪图小便易,易轻信他人,自身行为放纵等,是其成为强奸犯罪被害人的诱因。

  (二)家庭原因

  1、被告人缺乏家人关爱,长期单身生活,情感压抑,走上犯罪道路。有8名被告人系生活在农村,一直无配偶或丧偶多年,自身年龄较大,生活条件不好,其子女在外务工,又没有配偶,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铤而走险,对幼女或痴呆女性进行奸淫。

  2、被害人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不力,成为强奸对象。留守儿童、隔代抚养、隔代教育,其带来的关爱缺失,教育错位,已成为当今的一个社会问题。15名被害人中有9人均系农村中的留守儿童,由爷爷婆婆或外公外婆抚养,他们文化程度低,又忙于农活和家务,对被害人关心甚少,不能很好地对被害人进行监护和教育,使被告人有可趁之机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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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机电部


机电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1992年4月4日,机电部

为了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积极稳妥地使我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全面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人才, 合理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也是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晋升、 奖惩提供依据的有效手段。对于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 鞭策后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 以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对照不同专业系列、 岗位的职责,确定各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和细则。考核内容一定要有明确的数量、 质量和效益的要求,体现科学定量的考核原则。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第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制度化、经常化。 凡未经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晋升, 对拒不参加考核者,按解聘对待。
考核结果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作为续聘、缓聘、低聘、解聘和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充分体现奖优罚劣、 鼓励竞争、优上劣下和按劳分配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考绩档案, 做好考绩档案的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要记入考绩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调转工作时, 应将考绩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移交。
第六条 考核工作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权限进行。 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领导)按聘任职务参加考核。 待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和见习期满的大、中专毕业生), 也应参加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考核组织。
(一)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正职担任组长, 领导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
(二)组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委员会(简称考核委员会), 由单位主管领导任主任,人事、业务技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核委员会一般由7~13人组成,负责审议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
(三)组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简称考核小组)由本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业务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参加。考核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负责考核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
(四)考核小组成员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政策性强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在考核本人或亲属时实行回避制度。
(五)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考核方式根据各单位特点一般可分为定期考核和项目考核。
(一)定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 一般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完成。任职期满考核在聘期届满二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考核,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重大或周期超过1年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完成情况的考察和评价。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述职:被考核人员,根据考核标准及内容, 对照任职的岗位职责,实事求是地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撰写工作总结, 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评议考核:考核小组组织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个人总结及民主评议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根据考核结果排序推荐,并写出考核评语。
(三)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报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优秀、 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的名单(优秀一般不超过15%,基本称职5%~10%,不称职5%以内),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单位行政正职批准。
单位行政领导(含副职)的考核结果报部审批。
(四)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后存入考绩档案。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中,必须执行严明的纪律,做到实事求是、 严肃认真。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等行为者,一经查出,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 是对他们进行正确评价合理使用的关键环节,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严肃对待。 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按照部《关于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标准的原则意见》,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考核标准和细则,考核结果报部备案。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4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4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

第八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库;

(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

(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

(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九条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逐步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章 技防产品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许可。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属机构、铁路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质量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领技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二)样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鉴定合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领技防产品销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拟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生产证明;

(三)具有完善的进货验收、销售登记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技防工程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6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检测、调试仪器和设备;

(四)具有完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质量保证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前款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地以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督检查,按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公安部已发布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按规定执行;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公安机关管理,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第十六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论证、审批、施工、验收、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技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验收单位申请重新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或销售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技防产品的;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五)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应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

(六)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未告知公安机关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