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到事:漫话社会及社会管理/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07:01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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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社会有其自身的规律,社会管理必须尊重其内在的规律。管理不是控制而是疏通,管理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社会管理与其强调创新莫若探究社会内在的规律并践行规律,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构建和谐社会。市场时代的社会是建立在个性私益基础上的,其矛盾和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民主自治,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尊重人们的自治权利。和谐社会是鲜活的充满生机,稳定不是和谐社会的特质,“稳”也不是“维”就的。和谐需要有经济基础的保障,管理社会使之和谐须以德先行兼用法制。法律不是万能的,烂法充栋只能危害人民和社会。德化民众须先治吏,民以吏为师,吏德则政兴,社会方能和谐充满生机。社会管理治世须功于心,正所谓:“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关键词:社会、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要义
  经历了30余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国家已经步入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伴随着物质方面取得的令世人瞩目辉煌成就,我们也积累了大量且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怎样管理这个所谓新型的社会,是我们党和政府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疾呼社会管理创新。那么,什么是社会,什么是管理,社会管理需要创新吗?中华汉字有其独到魅力之一,就是“字表事义”,本文从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字、词构造的角度探源其本义,提出拙见与大家分享。
  一、社会的本义是自治
  什么是社会呢?社会就是指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们通常说的社会,是特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今天我们探讨的所谓社会管理,也是特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管理问题。
  所谓“会”,从简化了的汉字构成来说即“人和云”,——云集之众即为“会”。不言而喻,人众多自然需要管理。
  “社”这个字,自始就是这样构成的,没有简化。社字是由示和土构成的。“示”是“神”的本字,从“示”的字,一般与神(包括对神的崇拜活动和心理)有关。构成“社”的“土”,就是指那个祭神的台子。社即神坛之意。
  社和会结合在一起,就是所谓的“社会”了,其本义就是:众多的人集聚在一起,共同祭神或祭祖。“社会”这个词,给我们描述了人们祭神的场景;万人祭祀人文初祖轩辕黄帝的盛大场面,堪称“社会”。祭祀神灵或家族祭祖的仪式,庄严肃穆。每个人跪或立,大家都能自觉地归于理应之位, 几乎无需特别的安排。与我们今天官阶排序不同,原始的祭祀活动展示的是伦理,通常是德高望重的长辈主持仪式,依辈份、依德行等,甚至还有相谦自让的情况,秩序井然。
  综上所述,从字词源义我们理解社会,至少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
  第一,社会有其共同价值观。祭祀的那个“神”或“先祖”,是人们认同并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敬畏的;崇拜与敬畏的就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最高原则,或者说是核心价值观,这是大家由衷认同的。
  第二,社会本来是有序的。人们按照发自内心崇拜和敬畏的共同价值即最高原则,理解自己的角色,自觉找到自己所在的位置,并且能够在这样庄严的仪式中谦虚自己礼让他人,确保秩序井然。
  第三,社会秩序是自治的。违反最高原则的行为或者不能找准自己位置的人,将会被众人耻笑甚至遭到谴责;谴责之所以有效,在于个人内心的羞耻感即所谓德。那种无耻之徒将被驱逐出社会,这种强制的惩罚措施的理据在于“神圣是不可侵犯的”。
  二、管理的本义是一门艺术
  “管”如从竹,如篪;十二月之音,物开地牙,故谓之管。管是一种类似于笛的管乐器,今泛指管乐器。舜之时,西王母来献其白?,“舜祠下得笙玉?,夫以玉作音,凤凰来仪”(《说文解字》“管”通“?”)。古人也称“管”为钥匙(《左传·僖公三十二年》),亦有今天所说的“管键”之意。
  理,正也。人们通常望文生义:理从王,王者有理。按照《说文解字》和古典经藉解释:“理”从玉,物之脉理,惟玉最密,故从玉,治玉也。地有山川,各有条理,《书·周官》也有“论道经邦,燮理阴阳”之说。《皇极经世》亦有:“天下之数出於理,违理则入於术,世人以数而入於术,故失於理也。”《说文徐注》有解:治玉治民皆曰理。《礼·乐记》有曰“理发诸外,而民莫不承顺”。《说卦》中有“和顺於道德而理于义。《战国策》中说:“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无憾而后即安。是之谓天理。是之谓善治。”
  综上可见,“管”和“理”理构成一个词,其基本含义应当有这样几点:
  第一,管和理都与“玉”有关。玉以其洁白无瑕而高雅,受人推崇。引入我们现今社会之管理理解,管理者和管理行为应当是无私而自律的。玉之坚硬使人们必须依照其本来的纹理进行雕琢方可成器,这就告诉我们,社会管理必须遵行社会规律,理并不是王权,不可以用管理者一相情愿的主观意志设置清规戒律。
   第二,管理就是实现通道的顺畅。管的本义通俗点说,就是竹桶子。理是顺应,就是指沿着通道行事。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就是要发现并遵从社会本身的规律。管之“钥匙”的意思,也说明管理的起到关键的作用,也表达了必须探索事物规律的含义;理之“正”的意思,也有把障碍物清理干净含义。
  第三,管理是一门艺术。无论是管乐器的玉音之意,还是理把玉雕琢为器之意,都表达了管理是一门高雅之艺术的含义。管理,不能强行而必须顺应,顺应事物固有的规律,明辨阴阳之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道德教化而非强化人们,至情至理,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和谐社会是鲜活的
  管理是为目的服务的,为了实现和维护目标需要管理。社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正所谓和谐社会;和谐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
  什么是和谐呢?
  和,基本读音和字义大致有三:第一,和(hé),是连词,连接、平等、协调等意思,如你和我和他平等相处协调行动;第二,和(hè),有介词或动词之用,附回应、从属、跟随等意思,如曲高和寡不及之上;第三,和(huò),取动词之性,混合、搅拌使其融为一体之意,如以水和灰制泥筑屋。其实,这三个读音虽有词性区分,所表达的有一个共同意思,那就是“共同”、“一体” ,亦被通用为“合”,所谓合而为一。 和字是由“禾”和“口”组成的。禾是庄稼,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口是人的意思,人口众多众口难调。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和”字的创意告诉我们,实现“和”的基本条件就是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没有生存亦无所谓“和”。
  如果说“和”是经济基础的话,那么,“谐”则可以说是上层建筑了。
  “谐”字是由三个或四个部分组成的。第一,谐从言,言就是说话,就是表达思想;第二,谐从比,比在说文解字中是由两个人组成的,其形为平齐的两个人,其意是指两个人平等,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起跑线是一样的;第三,谐从白,非黑即白,不掖着藏着,光明磊落。从“谐”字的构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寓义:谐,就是众人平等地表达个人见解,坦诚辩论,直抒胸意直至取得共识。
  共识即为“谐”,“和谐”这个词就更加强调了“共识”这理念。“和谐”与“社会”也存在着一个共通的寓意即“共同的价值观”或说是“最高的原则”。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那么的鲜活,充满了生机,正如毛泽东同志曾经描绘的那种局面:团结紧张又严肃活泼,既有个人心情舒畅又有组织纪律。
  四、社会管理与其创新莫若探寻规律
  分析“和谐社会”的构词,我们从祖先那里知晓,我们这个民族是何等之伟大,我们有远大的理想,和谐社会是多么美好的追求,这样的社会契合了中国共产党所追求和信仰的“共产主义”。西洋先哲曾经预言,大同世界须在中国发现思想的根源。我们从计划时代步入了市场时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疾呼“创新社会管理”。
  我们真的那么需要“创新”吗?什么是创新、创新什么?这是一个很值得我们思考和警惕的观念。如果我们过去已经有了的并且行之有效,那就不需要什么创新了,把既有的完善且用好就很不错了。如果过去没有而另外创设的话,算是新的,但是,新是新了,但是必须评价其功用,如果是无济于事或有害于事,那么这样的新还不如不创。
  我以为与其浮燥创新莫若沉下心来探究现实社会的规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以及所处的环境和根植于人们心灵中的文化等等。道家始祖有言:“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教,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简单理解这段话的含义,就是说万事万物都有其内在的规律,一切外在的东西都发端于这个规律,事物都是相辅相成的,治理天下不可逞强而必须遵从事物固有的规律。进入市场时代的中国社会的管理必须探究与市场相适应的社会自身规律,寻“道”,且行“道”,按照社会本来的规律管理社会。道法自然,“观天之道,执天之行,尽矣。”那些自恃创造出来的高明管理形式、方法或手段,无不是“器”类。无道之器,是害人的;有道之器,方能利民。
  利民方可邦兴,中华民族崇尚“实事求是”的思想,按照社会自有的规律管理社会。管理的本意不是制造或创设什么障碍,管理者应当甘当清道夫。社会管理就是要理顺社会主体之间相互沟通的途径,排除各种滞障使之有序交流。社会管理的任务应当是努力发现这个或这些通道,研究通道中既有或可能发生的问题,把这些障碍性的问题尽最大可能排除掉,使之更加畅通。非此不能实现社会和谐。
  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义
  疾呼社会管理创新,其目的也是要构建和谐社会。上述关于社会、管理与和谐社会的探究,为我们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指明的方向。实施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义,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和谐社会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说和谐社会是上层建筑的话,其必须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做保障。社会管理者要努力发展经济,保障全体尤其是底层民众的基本生活。改革开放我们取得了极大的经济成就,但是,两极分化之严重已经制造了人们之间的矛盾,大多数的人不满意现实的生活状态,社会管理的手段如何高明也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社会管理的当务之急是构筑确保人们生活各个方面的安全防护网,如饮食、教育、出行、工作、医疗等等。
  第二,和谐社会以其共同的价值观为准则。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既有的价值观被粉碎了,确立新的价值观是必不可少的。凤凰网做了一个63900人的调查,有92%的人认为时下社会缺失得很厉害。信仰缺失何谈和谐社会?我们党和政府也意识到了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但是,我们也必须知道,“核心价值观”不等于社会“共同价值观”。价值观的共同性表现为人们普遍地认同并自觉践行之,社会共同价值观绝对不能生硬地制造或移植洋人的,而是根植于我们这个民族内心深处的。
  第三,和谐社会尊重个人权利非放任自流。步入市场时代的我国社会,社会管理必须探究与市场相适应的社会规律。市场时代与我们既往的计划时代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人的个性及其自由被放大了,承认且尊重个体的权利。在人权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每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得到尊重,同时每个人也都必须接受共同的价值标准的约束。社会管理者首先要管理好自己,开放心胸、尊重并鼓励人们表达个人意志的话语权;有能力把人们共识的价值观提炼出来,启发人们的觉悟且自律自己的行为。
  第四,和谐社会崇尚民主自治的自我完善。社会是人们在共同的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相互关系。所谓“人”即是脚踏实地支撑着高贵的头颅,也被解读为两个人的相互依存和支撑。马克思称,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社会性。“仁者爱人”,人类社会有其内在的修复、完善和自觉功能,中华民族正是有赖于其内在的“孝悌”共同价值观,虽经外敌侵掠和内患暴政却自始传承不绝。尊重社会的内在规律,不逞外力强制之能事,树立服务理念,依靠和相信人们的自觉,社会和谐则顺理成章。坊间有传:哪里有警察哪里必塞车。北京施政允许事主自行解决纠纷,塞车事故便没有那么多了。这个案例为社会自治而非外力管控提供了佐证。
  第五,和谐社会问题须德行为先兼用法制。和谐社会是美好的,但是,并非是没有问题的。计划时代的高度集体意识有能力化解问题,市场时代利益至上矛盾突显问题自然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当今的社会问题无不有其必然性。和谐并非稳定,“稳”亦非“维”就的。出现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淤塞了解决问题的渠道,更可怕的是强行堵塞本应当有的渠道,使得问题不能得以解决。《道德经》有言:“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培育人们的德行。德化民众先治吏,吏有德则政兴。乱世须重典,法制不可无。然则,法善方有威,民之服顺;法不责众,恶法必无功用且危害社会。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底线,是最低的行为准则,社会之事多不是法能解决的,法不可烂用。一个国家法律充栋,则社会必乱。
  结束语:治世须功于人心
  社会管理没有通用的模式,必须与社会历史和文化相适应。中华文明的精髓就是“孝悌”,入则孝,出则悌。孝悌是我国社会的凝聚力。《礼记·大学》 为社会管理作出了精辟的阐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个段论述的核心就在于社会管理应当从“人心”上下功夫。“谐”也是指音乐;和谐,是指不同的声部按照既定的旋律汇成的美妙的乐曲。个性权利是和谐社会乐曲中不同的声部,体现为民主;既定的旋律是和谐社会乐曲中的最高准则即共同的价值观。民主自治是和谐社会的精髓,和谐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易经》贲卦的象辞上讲:“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管理社会的手段和方法必须体现这样的精神:尊重人们的权利,为人们提供基本的帮助,为人们的自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第二届《社会管理论坛》演讲稿w2920@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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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矿业经济,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向外商提供招商项目指南、有找矿前景的区块资料和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有关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基础图件等资料。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国家禁止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种除外。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矿业开发的实际情况,可以划定区域设置矿业开发实验区,并依法制定管理矿业开发实验区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 外商可以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与省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也可以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可以通过转让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六条 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勘查区块登记,取得探矿权。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外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呈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
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省外资审批机构备案。
第七条 外商对其投资探明的矿产资源,享有开采权;但应当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开采登记,取得采矿权。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持合营协议书或者投资意向书及有关材料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划定矿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设立企业。需要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向外资审批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依据划定的矿区范围,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持外资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
定。准予登记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外商可以通过投标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九条 外商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森林保护、土地管理以及矿山安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外商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外商有权拒绝以县乡公路作价折股参与分红;有权拒绝集资修建县乡公路或者支付县乡公路建设费用。为外商投资项目配套的公路工程除外。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享受国家、本省对外商投资已有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开采该矿床后,可以作为递延资产,逐年摊销;
(二)可以申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
(三)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半缴纳;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四条 违法进入外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或者矿区范围从事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外商优惠而不给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国外华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适用本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9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市建设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柯城、衢江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 市建设局主管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登陆网站,填报预(销)售房源相关信息,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企业填报的信息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公布。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相关信息,包括预(销)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预测绘结果;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定金合同文本;
(五)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六)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对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登陆网站填报预(销)售房源相关信息的同时,应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及楼盘相关信息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楼盘信息备案,建立楼盘档案。
第七条 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登记,填写售房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套商品房已预(销)售;预订合同网上备案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预订。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持预(销)售合同二份和预付款发票复印件送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书面预(销)售合同备案登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合同上标注预(销)售登记备案号,一份留存,一份归还。
用作办理按揭贷款和产权交易过户登记的合同封面上注明该登记备案号。凡预(销)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按揭贷款和产权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第九条 购房人未办理按揭贷款且在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原预(销)售合同、变更后合同及书面协议等其他有关材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订人签订预订合同的也应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预订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发布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在柯城区、衢江区办理房产登记的商品房须按照本办法办理网上合同备案登记,但书面合同备案仍在所属柯城区、衢江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