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真实含义/王培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4:10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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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真实含义
—蔡枢衡先生所著之《中国刑法史》重读后

当初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教材,时下的法制史教材、参考资料,几乎都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解释为: “刑不上大夫”即大夫以上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如他们一般不被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必须处死者在郊外执行等等;所以因为如此,主要是因贵族内部,不同程度上总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也不宜让他们终生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礼不下庶人”,即庶人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而设立的。
然而,上述解释之后,又自相矛盾的加上:史籍上关于官贵被杀、被刑的记载,是不胜枚举的;“礼不下庶人”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当初,对此流行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荒唐解释表示怀疑,但对真正的含义又不得而知。我以为,关键在于上下一词的理解。后读到蔡先生的著作,才茅塞顿开。
上和下,不能望文生义,否则就象有的人对“七月流火”所作的解释那样,或者如某报为“刑不上大夫”正名而做的解释“出现误读的原因是错解了这个“刑”字,古人用字是极为精审的,“刑”,肉刑之谓也,它具有特定的内涵,其外延比“法”要小得多,只不过是主张即使士大夫犯法,也不要轻易对他们用肉刑而已。”
其实,上下就是加减。“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意思为:刑法不加重于大夫,礼制不减轻于庶人。实际上,大夫是懂得刑法的,而庶人不一定懂得礼制。所以,这一句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加重罪责,庶人不因不懂得礼制而减轻罪责。”对刑法和礼制知道与否,并不能影响罪刑的轻重,不因此而增一分或减一分。
以上观点,蔡先生在其著作中已经写得很清楚,我不过是转述罢了。国内的刑法学者,也有的在其论著中有所涉及,持同样的观点。更多的,人云亦云而已。至于因确实不知道刑法而犯罪,是否就一定不影响到刑罚轻重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重读蔡先生的著作,觉得有必要将其正确的解释让更多的人知晓,也希望这篇短文,差强人意!

(湖北武汉, 王培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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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暂 行 办 法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武陵源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保障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核心景区通行的机动车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核心景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以下简称直属二大队)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通行证的核发原则



第四条 核心景区公路为景区环保车客运专线,其它机动车辆必须由直属二大队核发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证后才能在核心景区通行。

第五条 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证分《景区机动车辆长期通行证》(以下简称《长期通行证》)和《景区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以下简称《临时通行证》)两种。《长期通行证》有效期1年,期满后由车主单位申请,发证单位审验换发。《临时通行证》由发证单位在通行证上注明通行时段和有效期,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六条 警(保)卫车队,凭接待手续直接进入核心景区。

第七条 核心景区管理机构(中湖乡政府、天子山镇政府、各景区办事处、管委会、派出所、保护所)的车辆以及常年在景区工作的交警巡逻车、旅游质量监察车、银行运钞车和垃圾清运车核发《长期通行证》。

第八条 核心景区内旅游企业的办公车辆核发《长期通行证》(各单位限2辆)。

第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拥有的车辆因执法、救灾、救护、办案的需要,可向直属二大队申领《临时通行证》。

因办案追逃或核心景区内突发性公共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上述车辆向景区门票站说明理由,经登记后可先予放行,事后由景区管理机构或该单位补办证明手续。

第十条 核心景区内居民生活用车(不含摩托车),车主确属景区内世居居民,在证照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经直属二大队核准,办理《长期通行证》。

第十一条 确需进入核心景区施工的工程车,可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三章 通行证的核发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车辆,符合办理《长期通行证》条件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签订核心景区行车承诺书后,由直属二大队核发。

第十三条 核心景区内居民生活用车,符合办理《长期通行证》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景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签订核心景区行车承诺书后,由直属二大队核发。

第十四条 在核心景区施工的工程车,企业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工程所在地景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由直属二大队核发《临时通行证》;个人由村(居)委会报乡镇政府(景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由直属二大队核发《临时通行证》;其它需进入核心景区为核心景区旅游企业(或个体经营户)送货的车辆,经旅游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所在地景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由直属二大队核发《临时通行证》。

第十五条 负责签署意见和办理通行证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审核,不得刁难、拖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限时通行及禁行管理



第十六条 核发《长期通行证》的车辆应当遵守核心景区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不得在下列禁行时段内通行:

(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吴家峪口门票站(标志门)至梓木岗门票站内路段6:00至21:00禁止通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内路段、泗南峪(天子山)门票站内路段6:30至19:00禁止通行。

(二)3月1日—10月31日(“十一”黄金周除外):吴家峪口门票站(标志门)至梓木岗门票站内路段7:00至10:00,15:00至19:00禁止通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内路段、泗南峪(天子山)门票站内路段8:00至16:00禁止通行。

(三)11月1日—2月28日:吴家峪口门票站(标志门)至梓木岗门票站内路段8:00至10:00,15:00至17:00禁止通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内路段、泗南峪(天子山)门票站内路段8:30至15:00禁止通行。

第十七条 核发《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只能在通行证规定的时段内通行。

第十八条 核心景区禁止摩托车通行。

第十九条 核心景区只能由环保客车载客,禁止其它车辆载客。

第二十条 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禁止运输、携带下列物品:

(一)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松材及其制品;

(三)可能认为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

(四)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一条 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禁止运输、携带毒害性、放射性及烟花爆竹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未经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严禁运输任何建筑装修材料。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核发通行证的车辆进入核心景区,车辆所载人员应自觉向各景区门票站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制度,门票站工作人员在放行时应仔细查验证件,执勤交警对进入核心景区车辆放行时应查验其车牌号与通行证一致,并有详细的放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核心景区环保客车营运企业应当增加居民专车运力,开通紧急救援车、核心景区从业人员上下班车及货运车辆。

第二十六条 直属二大队成立核心景区第四中队,加大车辆管控力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所有车辆一律凭通行证进入核心景区[警(保)卫车队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无通行证的车辆强行闯关的,由直属二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不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谎报警情、险情蒙混过关,经监察部门查证属实的,对其单位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核心景区内通行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核心景区管理制度。严禁在核心景区公路沿线和环保车客运站场停车,违者由直属二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已核发通行证的车辆在核心景区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载客或变相载客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并报直属二大队收回通行证,取消该车进出核心景区资格。

第三十一条 已核发通行证的车辆在核心景区内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累计达3次者,由直属二大队收回通行证,取消该车当年进出核心景区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核心景区道路交通阻塞,或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于违规发放通行证、擅自允许车辆进入核心景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期)公示通知

财政部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期)公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环保清单”(第十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org)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2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31日。

  二、“环保清单”中的轻型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品目划分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执行。

  四、本期“环保清单”将开始启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环保清单”涉及制造商应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一)按《承诺书》(第十期,下同)内容要求认真核对“环保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二)签署《承诺书》。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请“环保清单”涉及制造商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内选择本企业的产品对应的产品品目。

  (五)请计算机、打印机等相关产品制造商,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内填报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指标,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未按规定选择产品品目及填报性能指标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权利。

  五、“环保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环保清单”内容有异议,请在2012年7月31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和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联系。

  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七、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4)。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夏 玲  010-68552235  xialing@mof.gov.cn 

  环境保护部科技司

  姜 宏  010-66556220  chan.yechu@sepa.gov.cn

  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00029)

  丁 鸰  010-84665089  dingling@sepacec.com

  张 翠  010-84665090  zhangcui5090@163.com

  附件: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期)

  2.《承诺书》(第十期)

  3.《销售联系表》(第十期)

  4.注意事项

  5.新旧品目对应表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pdf
附件2 ——第十期环保清单《承诺书》.doc
附件3——第十期环保清单销售联系表.xls
附件4——第十期环保清单注意事项.doc
附件5——新旧品目对应表.xls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07/t20120712_665770.html